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关税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海关对违反关税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录入时间:2001-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4/2001信息】 为了有效地打击违反关税法的行为,促使
纳税人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海关和司法部门对没有依法纳税的纳税人事后还可以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取一些行政性的处罚措施和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市
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东、广西、福建沿海地区走私现象日
趋严重,而且愈演愈烈,形成了走私扩大、走私品种多样化以及走私人员复杂化的特
点。1999年轰动全国的湛江海关走私案,2000年震惊两广的深圳海关原关长
6000万元受贿案,新华社北京2001年2月27日电,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
94起案件经海关公安检察机关分别立案侦察,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依法
受理并于去年12月份陆续开庭审理。近日,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等地人
民法院分别对该批案件所涉及的129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陈燕新、王燕棣、李
宝民、梁栋四人步主犯赖昌星之后又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中还涉及原公安部副部长李
纪周等人,由此可见,走私分子与海关不法之徒长期抗瀣一气、走私贩私,给国家造
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政府
逐渐加大了打击走私活动的力度。2000年我国许多商品如建材等的价格平稳上升,
据许多经济分析人士评论,这与走私建材市场现象有所遏制和控制密切相关。这一方
面充分展示了我国政府打击走私的力度,同时也从反面告诉我们,走私活动对整个国
民经济的负面影响有多大、多广!
●走私的概念
走私就是在货物进出口时通过非法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1987年7
月1日我国海关及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将下列
行为界定为走私: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机关的批准,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带国家禁
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进出
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
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
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
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
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镜内其他地区
的。
我们可以从上述国家规定中看出,逃避海关监管的诸种走私行为几乎无一例外地
都存在着偷、逃关税的现象,因此,走私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国家关税税法的行为。
●“三假”走私
我们在零零总总的众多走私行为中,发现了近年来十分猖獗“三假”走私。
所谓的“三假”走私就是通过制造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为手段进行的走私活
动。近两年来,海关破获了多起重大的“三假”走私案,这些走私话动大多以法人身
份进行,手段恶劣、偷逃或骗取海关退税案价值巨大,已成为当前通过货运渠道走私
的新动向。
“三假”走私的作案手段极为隐蔽,有的企业企图利用海关、银行和税务机关之
间的空子,骗取退税。2000年广东深圳某公司伪造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印
章,制造9000吨白糖出口假象,然后到税务机关骗取3000万元的退税款,被
深圳海关协助税务机关查获。有的企业利用假出口证件偷逃关税,例如1999年福
建厦门某外贸公司仅一本盖有假海关印章的“进口料加工手册”,一次就企图偷逃税
款500多万元。还有的企业甚至于伪造海关批文,偷逃关税,有人曾持“厦门某保
税公司”的进口加工登记手册到海南海口海关办理6000吨食用油的结转手续,经
海关核查,手册和海关印章全是伪造的。面对日益猖狂的“三假”走私,海关总署提
出了“发展科技、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投入巨资,培养防伪专家,引入各
种高科技防伪设备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走私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对犯有走私罪的处罚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犯走私罪的(包括以走私罪
论处的),由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没收走私货物和物品、走私运输工
具和违法所得;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对该单位判处罚金、
没收走私货物和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行为的处罚
我国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或构成走私罪但免
于起诉的走私行为,应按如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5万元
以下的罚款。
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上的罚款。
3.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
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4.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
处罚。知情不报并为走私者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为走私准备工具、提供条件的,可根据上述规定从轻处罚。
6.对走私情节轻微的,或当事人主动交代且有立功表现的,或者走私行为3年
以后才被发现的,可以免予处罚。
海关对以上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的,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违反关税管理规定的处罚
我国对除上述走私行为处罚以外的较轻违反关税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
的经济处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
缴税款2倍以上的罚款。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和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属
于国家允许免税进口的。
2.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
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
3.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信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
数量短少,而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
5.进出境货物申报不实的。
6.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
者境外的。
7.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8.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
●违反关税制度的处罚
我国对除上述经济处罚规定以外、实施细则还补充了海关处理走私和违反海关关
税管理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1.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证。
2.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
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3.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生效
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要以先行变卖,价
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4.经海关查明,的确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
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能超过3
个月,海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5.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
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
6.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时停
止给予特定的减免税优惠、暂时取消其报送资格,或者吊销有关当事人的报送员证书。
7.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
所得和依法追缴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
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
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当事人如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其交
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
海关在上述处罚过程中,处以罚款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
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关税、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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