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利用对外资企业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
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项弥补应
逐年依序连续计算。举例如下: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0年亏损165万元,1991年亏损56万元,1
9922~1995年在没有弥补1990年和1991年亏损的情况下,盈和16
0万元。这样该企业1990年的亏损,至1995年已经结帐满5年,只能弥补1
60万元。
其1991年的亏损56万元,尚可用1996年的盈利来弥补。若1996年
度仅盈利10万元,那么不足弥补的46万元差额,因已结帐满5年,不得再结转弥
补。
但是,企业若通过一定的节税策划,可以避免上述现象。
企业可以利用权责发生制的优越性,提前实现1997年和1998年的利润,
这一点很容易做到,从而使1996年的利润达56万元,其结果是该年的利润全部
弥补1991年亏损,不必缴纳所得税,节税额达(46×33%)=15.18万
元)15万元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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