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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对中外合谋串通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 照顾,它们的产品出口,不能按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 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牌 号,千方百计地挂靠国内企业,或通过中介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有 的外商甚至专门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 “招商外资”心切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一、中外合谋串通避税法原理 一些外商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正式合同签订后,为了通过验资关,先按规定及时如 数地从境外汇入资金,以作为股资与中方投资者组成中外合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中 方合营者为了戴上合资企业的“红帽子”,以便取得国家给予中外合资企业优惠税收 政策的各项利益,在表面上与外商签订合营合同,由外方及时如数地从境外投入资金, 取得验资证明。待领取合资企业执照后,中方合营者便依据其与外商事先达成的私下 协议,逐步将外方所出的股资以各种名义汇出境外,抽走股资,而外商却照常享受合 营合同上规定的权益。一些外商在投资时,压低注册资本,在认缴少量出资额后,以 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筹足资金,由中方合营者作担保。这样,中方担负着巨大 的潜在风险。如果企业盈利,中方不能多得一分,如果发生亏损,中方却要独自承担 全部贷款的责任。还有一些中方合营者甚至自愿代替外商缴出规定的资金,欺骗国家 登记注册机关,骗取合营企业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谋串通避税法的案例点评 [案例一百二十七] 志成公司欲投资5000万元兴建一座三星级饭店--天鹅饭店,如天鹅饭店属内 资企业,应按投资总额缴纳30%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500万元;如天鹅 饭店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不缴此项税款。天鹅饭店投入营运后,年收入6000 万元,应缴纳营业税款300万元。如该企业属内资企业,还应按营业税税款的7%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万元,而如果属外商投资企业,此项税款也可免予缴纳。 在经济特区无论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还是举办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 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规定。因此,在经济 特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举办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更能达到避税效果。 [案例一百二十八] 马歇尔公司欲投资5000万元开办一中外合资饭店,经营期在10年以上,资 本利润率为10%,年盈利500万元,如该饭店设在其他一般地区,应按30%基 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按3%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10年应缴纳税款1650万 元;如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只须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并享受“二免三 减半”的优惠照顾,10年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00万元,共节税1050万元。 [案例一百二十九] 中美合作深圳科利昌公司,合同期为20年。外方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 同规定,企业在刚开始的10年内要付给外方本息45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向外 方支付利润25万美元。 显然,因为外方在前10年就将本息全部收回,双方合作实际已不存在。但作为 合资双方而言,名义上的合作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一部分税收。“假合 资”最普遍的一种就是大陆驻外机构在当地办的公司又回大陆投资。它还有其他种种 形式:在境外兜一圈取得护照的某大陆人,或自己筹资或亲友提供资金,以外商名义 回大陆办公司,享受合资的优惠政策,待公司获得利润后,他就用各种手段把利润全 部转移出境,有的甚至一天也没有出去的人,亦当起“外商”来。 [案例一百三十] 广东顺德朗蜂公司,其外方老板何大牛其实是广州人,但身份却是“香港代理”。 开始,他投入一些外资,但后来就不再投入,而他的企业仍以“合资”的名义享受种 种优惠。更有甚者,有些国内的集体企业本来经济效益颇佳,对财政的贡献也不小, 但为了揩国家的油,故意把为数以百万计的人民币换成美元,然后到境外找“老乡”, 以“老乡”的名义回乡投资,联合办厂,集体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合资企业,损了 国家,肥了自己。 三、对中外合谋串通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税务工作者对“假合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这就是: 第一,税务工作者要对投资人的投资资格进行核查,判明“外商”是否确属于我 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规定的范围,必须查明身份国籍。 第二,税务工作者要对外商投入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查明资金是从哪家银行转 入,当然,税务工作者对于外商用现金投入的资金来源是很难判明是否属于外商本人 的资产。 第三,税务工作者还必须进一步核查外商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的关系,判明彼此 的关系。当然,在判明两者关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合资后的企业与合资前的企业在 生产经营的范围上是否发生了变化,销售渠道是否更加宽广,有无出口业务。 税务人员在查账时,如重点查“实收资本”、“银行存款”账户,就能比较清楚 地看出资金的来龙去脉。 当然,税务干部在查处“假合资”时,主要是检查实收资本的存在性,应验明取 得资本投入有关记录的资料及文件等,包括“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组建合 同”、营业执照、股本总额、发行总额、每股面值、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资本评 估证明、出资证明等,并将“实收资本明细表”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及记账凭 证、原始凭证相互核对,核查其是否一致。通过审查,确认资本投入的种类、币种、 汇率和投入日期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确实存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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