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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对以转让出资为名抽回资金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一、转让出资为名抽回资金避税法原理 转让出资只是合营一方转让自己在合营企业的那部分股权,而不能从合营企业中 取走任何财物。因转让出资而发生的财物转移,只能发生在转让方可受让之间。否则, 就会减少合营注册资本。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有些外方合营者转让出资时,将已作价 出资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收回,由新增的合营者再以货币或实物作价出资去顶替,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抽回出资的行为。另外,有些外商加速其投入团定资产的折旧, 并以提取折旧费的方式作盈利分配,这实际上也是变相抽回投资的方法。 二、转让出资为名抽回资金避税法案例点评 [案例一百三十一] 深圳日神机械制造公司系中美合资企业。1996年美方DAK公司用两条生产线作 为投资,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占股本的40%,由于设备是作为外商投资进口报 关,免关税共计270万元。深圳日神机械制造公司投产后,1997年美方DAK公司 与深圳华清机械公司谈定,转让30%的股权给华清公司,华清机械公司付汇给美方D AK公司人民币600万元。至此,深圳日神机械制造公司资本结构为:美方DAK公司占 10%,华清公司占30%,原中方占60%。 事实上,美方DAK的两条生产线在美国的售价仅为50万美元,再加上从美国到中 国的运杂费等10万美元,共计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90万元,因此,美方以 投资为名,通过转让出资,抽回资金,实际上避免了该机械设备的各种关税,相当于 以投资为名进行生产设备的销售活动。 [案例一百三十二] 税务人员在审查深圳群光公司无形资产时,发现深圳群光公司向外转让一项无形 资产,取得收入12万元,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在审查企业其它业务收 入和其它业务支出账目时,未发现有此项业务的记录,而在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 账户中有该业务的记录,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2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   贷:无形资产 120,000 深圳群光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将应交纳营业税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列入营业外 收入,逃避营业税。按照有关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应按成交额的5%交纳营业税。 若账户检查人员是在当年度发现问题的,应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收入 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20,000   贷:营业外支出 1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 若是在以后会计期间发现的,则应作如下会计调整: 借:以前制度损益调整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案例一百三十三] 税务人员在审查德安福利钾公司年度损益时,发现管理费用很高,进一步审查了 解是由于无形资产大量摊销造成的。该企业年初购入一项无形资产价值50万元,企 业会计账面上反映如下: 借:无形资产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借:管理费用 250,000   贷:无形资产 250,000 按照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若没有规定年限,应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每年 平均分摊5万元。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一方面造成无形资产虚减,另一方面又使管理 费用虚增,减少了当年会计利润,逃避了所得税。若是当年度审查出来,应作如下调 整: 借:无形资产 200,000   贷:管理费用200,000 同时补交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30%): 借:所得税 60,000   贷:本年利润 60,000 若是以后年度发现的,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000 三、转让出资为名抽回资金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税务人员在进行对外商投资者抽走资金避税的反避税时,其主要措施是检查企业 减少实收资本的合法性。一般而言,企业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如有必要首先应具 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二是经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并修改公司章程;三是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检 查时重点注意:一是擅自减资将货币资金返还原汇出单位;二是投资方以借款为名长 期借占资金;三是违反规定,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冲减资本金,从而影 响资本的完整性。 当然,税务干部在反避税过程中,还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外商投 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财务通则》等法规,对查处的外商投资者用陈旧、落后的机械设备和技术,甚至废弃 的财物出资,然后又通过转让出资,抽回资金,达到避税目的,以及外商投资者投入 的货币资本待验资后又抽回,或者以借款之名义向投资企业借款而长期不还等方式长 期占用受资企业的资本达到变相抽走资本的目的,适当分清职责范围,属于税法管辖 的内容,要及时果断处理,不属于税法管辖范围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以防止国 家、企业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 货币资金出资的验证 (1)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投资者的出资期限是否合乎法定要求; (3)外方投资者是否以外币出资,外方投资者如果是以人民币投资,必须是从 中国境内其他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并且要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 部门出具的批文、认可证明; (4)投资货币资金的币种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币种不一致时,所采用的折合 汇率是否正确。 实物出资的验证 (1)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实物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为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 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不能保证需要 的; ③作价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2)外方投入的财产实物,是否有发货票、使用说明,是否经过商检部门检验 并出具了价值鉴定书,价值鉴定书是验资的依据,如果鉴定价值与合同、章程、协议 等规定的价格或原始票据发生差异,应以鉴定价值为准。 (3)外方投资实物资产是否有经海关签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运输清单、 提货单、保险单、被审验单位的验收清单等,价值鉴定证书所列实物的有关内容与上 述单据的内容是否相符。 无形资产出资的验证 (1)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②有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2)投资无形资产的作价是否正确。 (3)投资无形资产的计价人民币种与注册资本币种不一致时,是否按合同等的 约定汇率折合或套算;合同等未做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定的 开始之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是否按被审验单位收到有关技术资料之日的国家 市场汇价折合或套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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