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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挂靠科研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 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 关税以及增值税。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 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 一、挂靠科研避税法的原理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体科研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 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目前科研用品免征的品种是: (1)科研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配套设 备和附件。 (2)科研实施用的医疗仪器。 (3)科研用的微型计算机系统。 (4)化学试剂。 (5)教学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和原声录像带。 (6)书籍刊物、图表、讲课稿、讲座稿以及科技交流资料。 (7)书本、模型。 (8)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企业转 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 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一 系列手法,争取此项优惠获取避税好处。主要方法有: (1)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面目或是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堂而皇之地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旗号,实际上既非高新技术、也非出口, 而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转内销的产品,从而避交关税。 (3)非高新技术企业,打着高新技术企业旗号,以国内不能生产的名义,进口 仪器设备,以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批文后,合法避交进口关税。 从以上挂靠科研避税手法中可以看出,企业能否避税,关键有三个因素: 第一,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二,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 第三,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口对象符合优惠的条件。 二、挂靠科研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案例八十九] 嘉福塑胶制品厂属集体性质的福利工厂,原有生产人员450人,其中残疾人员 有158人,占生产人员的35%,按规定只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待遇。后来,该 厂为使自己达到全免税条件,又成立了一个150人的分厂,这样,生产人员为30 0人,且仍保留158名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的50%多一点,从而达到了全免流转 税和所得税的条件。在不重新安置残疾人的情况下,这种机构和人员的调整也同样可 以达到免税条件,从而实现避税。 最近,国内许多企业,包括一些上市企业,在国家规定科研机构走向市场的浪潮 中,纷纷与全国各大研究所联姻,利用国家对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案例九十] 广东八达实业总公司与北京尖端研究所联姻,以北京尖端研究所的名义,进口大 量高新技术的仪器仪表及配套设备和附件,免了税收。这些仪器一方面被研究所在科 研中使用,但绝大部分时间是被八达实业公司借用,用于产品生产校验上,从而为企 业避免了高额进口关税,按当时汇率计算,进口一套F型仪器仪表及配套设备和附件, 需人民币320万元,应交关税等税额计160万元,而八达公司仅对北京尖端研究 投资30万元,其中得利为130万元,避税金额可见一斑。 当然,企业利用挂靠来避税的方法,并不只限于挂靠科研单位,很多企业发现只 要税法有对某些单位实行税收优惠,就千方百计去搭靠。 [案例九十一] 全国最有名的“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是靠挂靠起家的光辉典范,在80年代 初期,“娃哈哈”企业就是挂靠在杭州一所中学的校办企业,利用税法对校办企业的 种种优惠政策,迅速完成最初的资本积累,当资本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再迈向集团 化。 [案例九十二] 浙江兴旺鞋业公司,起初公司只有职工16名,全部为健康正常人,后因生产扩 大,需要扩招员工,这时财务经理建议,在一些如门卫、仓库核算员、办公室文员以 及一些工作量较轻的岗位,可以招收一些“四残”人员,报请民政部门,成为街道的 福利生产单位。人员共计32名,其中“四残”人员12名,占人员总数的37.5 %,免征所得税,一年下来用所得税款58万元支付“四残”人员工资及社保福利, 还有利得30万元,非常合算。 三、挂靠科研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企业通过挂靠科研机构类单位,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为我所用, 当然应该发扬光大。但是对于一些名不符实的挂靠,广大税务工作者则必须具有反避 税的意识,其突破口就在于挂靠的真实意图,被挂靠单位的日常经济活动是否在正常 进行,挂靠与被挂靠之间的往来经济活动表现在哪些方面,资金运用与资金流向是否 正常,这些是判断真假挂靠的标准。 在[案例九十]中,税务工作者就应首先查实购进仪器设备的款项来源,其次再 审查仪器设备的存放地和经常工作地点,这样就很容易判断是否属于避税行为。 在[案例九十一]中,“娃哈哈”初期校办企业是无可厚非的,属于政策支持行 列。 在[案例九十二]中,关键看“四残”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即可判明是 否属于避税行为。 四、挂靠科研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九十三] 中国南方游艺场日常经常的业务主要有射击、狩猎、跑马等活动。同时,为了吸 引游客,该游艺场还定期举行射击比赛、赛马比赛。该游艺场所在地区的娱乐业适用 税率经省税务机关确定为15%,远高于文化体育业5%的税率。在申报纳税时,该 游艺场以其经常举行游艺性体育比赛为由,将其从事的经营业务申报为文化体育业, 并以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案例解析] 1998年7月,税务人员对该游艺场1998年上半年的业务进行稽查。经税 务稽查人员查证,认为虽然该游艺场以其经常举行游艺场也定期举行一些体育比赛, 但是第一,其本身并不是专门举办体育比赛的场所,而只是一个游艺场所;第二,参 加比赛的人员都是一般的游客,而不是专业或业余的运动员。根据“游艺”与文化体 育业税目的划分原则:对消费者亲自参加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活动,列入“娱 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对消费者以观众身份参与听、看、游览的活动,列入“文化体 育业”项目征税范围。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可认定该游艺场从事的业务属于娱 乐业而不是文化体育业,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娱乐业税率15%征税。稽查人 员进一步查出1998年上半年,该游艺共计将15万元赛马、射击比赛的收入按 “文化体育业”税目申报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除补缴税款1.5万元(即150000×15%-150000×5%)外,还应 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1)补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2)上缴税金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5,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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