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
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将生产的产品以返销的方式偿还外商技术设备价款的贸
易方式。
在补偿贸易进口环节,有许多避税的机会和可能。补偿贸易避税法就是企业利用
补偿贸易、“三来一补”、进料加工的机会,避交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产品税和增
值税
一、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原理
来料加工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元器件、
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及必要时提供的加工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
求加工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即外商提供作价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
缴费偿还的业务。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范围是:
(1)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销出口的;
(2)为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油;
(3)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区内使
用、国内不生产的装卸设备;
(4)为加强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真机等设
备;
(5)合理数量的用于加固、安装机器的材料。
来料加工项下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企业通过以上五条合法途径搭车进行避税。
补偿贸易项下由外商提供材料、设备和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设
备和防治污染设备,在厂区内使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装卸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用于
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国外的原料、材料、元器件、辅料、
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加工后,将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由于对进料加工项
下进口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不受品种限制,也不受出口成品中所含料件的
总值百分比的限制,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这样,很多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对加
工过程中产生的副品和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口转作内销的部分也随之避交进口关税和
增值税。
技贸结合是指以出口大量商品为筹码,引进按一般贸易所不能引进的先进技术,
使进口贸易和引进先进技术密切地结合起来的贸易。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
软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而是按零件、部件税率征税。对零部件在《海关进口税
则》中规定没有列明的税率,则按整机税率的1/3征税。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
元器件,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进行征税。
二、补偿贸易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企业采用补偿贸易进行避税,形式多样,下面仅举一例。
[案例八十七]
福州宏图皮塑制品公司,是1994年与台商鉴订合同进行进料加工的企业,宏
图公司用50万美元进口台商所需设备,再用50万美元购进原材料,加工后返销给
台商。宏图企业生产的W型皮塑产品,其中工资和制造费用12元,原材料20元,售
价65元。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该企业还利用生产W型皮塑产品的边角料,生产一种G型皮塑副产品,销售给国内
某些个体批发商,全部采用现金结算,由宏图公司服务部经营,所得收入纳入小金库,
不在账务处理系统之内,从而达到了避税目的。
三、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运用补偿贸易的方式进行避税,绝大多数是在我国税法准
许范围之内所作的财务选择,也是我国政策鼓励的行为。但是有许多企业利用合法的
途径搭车进行避税,这就要求广大税务工作者进行必要的反避税,其中重要的突破点
是查实企业所购进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是否已入库到本企业,是否构成产品的组成
部分,是否已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例如,有的企业将设备租借给别的企
业,也有的企业将原材料部分转让给其它企业,从而达到避税。
[案例八十七]中,宏图公司所生产的副产品,虽然用的是边角料,但宏图公司
销售过程中的操作方式,表面上是为了避税,减少麻烦,但实际上已构成逃税偷税行
为,一旦查出,必须按税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账户检查可运用审阅法、调查法等对产
品销售费用进行如下审查:
(1)费用项目是否合法、合规,销售费用中所包括的实际费用项目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是否从费用的项目上划清了销售费用同其他费用之间的界限。
(2)费用的数额是否真实、可靠,审查时应检查是否存在不属销售费用的项目
和内容;在属于销售费用的项目或内容中,还要进一步审查开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费用的结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查企业有无任意多转、少转或
不转销售费用,从而造成利润不实的情况。
(4)各项具体费用是否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对此进行审查,尤应注意明细账
与总账、明细账同有关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具体审查销售费用开支的具体内容
和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八十八]
伟林汽车轮胎厂,系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各种汽车轮胎。1997年9月,在税
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7月份“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有一笔收入,数额达3
8万元,较为突出,摘要业务内容为结转应付款“呆账收入”。追查记账凭证,其对
应账户为“其他应付款--南海客车厂”,再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本年无发生额,
38万元为上年转入。再查上年该明细账,全年共有3笔发生额。因不符合坏账条件,
该笔转账业务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进一步检查有关记账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80,000
附银行收账通知单一张。客车厂为何无缘无故汇给该厂款项呢?电询南海客车厂,
答复并无该债权发生,但在相应时间内曾有委托加工业务往来,并寄来有关委托加工
合同、发票等原始凭据复印件。在事实面前,轮胎厂不得不承认38万元是委托加工
收入和代收的消费税。
[案例解析]
对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进行检查时,其检查要点之一就是看企业是否正确履行了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在检查时,要注意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明细账及应收应付款明细账,看有无将加工业务收入隐匿其中,未申报纳税。特别注
意企业是否有将代收代缴的税款长期挂在往来结算账户而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现象。
该汽车轮胎厂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工业加工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不按规定履
行代收代缴消费义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责令其
限期补交税款和罚款。
经查,3笔委托加工业务只计材料成本162万元,加工费收入18万元,代收
消费税20万元(即1620000+180000/1+10%×10%)未按税
法规定缴纳。少缴增值税3.06万元(即180000×17%)元,账务调整如
下(补缴罚款及其他各税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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