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一、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原理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时,通过使本企业符合特定名义和进口项目,从
而避征进口关税,享受国家对进口先进设备优惠,即是技术引进避税法。
目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技术、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内地
企业引进技术的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而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仪器减半征收
关税和增值税;二是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于随着进口合理的零部件、备件,其价值不超过进口设备总额的5%的部分免征关
税和增值税,超过部分照章征收。
这里有三种避税的可能:
一是非内地企业通过挂靠内地企业,以内地企业的名义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避征进
口关税。
二是非开放地区企业以开放地区企业享受开放地区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
三不是先进进口设备享受免征待遇来避税。对于企业最为关键的避税因素是怎样
让税务部门认可,从而确信你是在免税之列。采用什么样的手段让税务当局认可,是
避税和逃税的分水岭。
如何被确认,对企业来说,首先不能明显与规定项目发生冲突,换句话说,企业
必须牢记不能享受优惠的项目。就技术引进而言,不能优惠的有:一是含有技术引进
内容的成套设备合同、关键设备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合同条款下进口设备和生产产
品的零部件;二是进口的机器设备未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订明,或虽在合同中提及但与
转让技术无关或需另行签订合同才能订购的机器、设备仪器;三是国内能够生产或列
入国家限制进口、控制进口的机电设备。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软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以下的,免征硬件部分
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硬件部分占软硬件总值33%以上至50%,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的1/3计征。
(4)进口硬件部分占软件总值50%以上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1/2计征。
为有效避税,申报申请也很关键。可享受上述优惠的工矿企业和单位,必须持凭
经贸技术进出口公司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证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同意
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抄送工矿企业所在地海关。
此外,享受优惠的单位要按其引进技术可行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
地海关提出技术经济效益报告,对未达到可行性报告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可酌情补征
已减免的税款。如果在提供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有不真实的情况,一旦查出,除取消优
惠、补征法定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额两倍以下罚款。
二、技术引进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案例八十五]
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共投入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其中5
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然后经过平整,再行评估,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贷款720万元。
该企业本打算将自己在台湾研制开发的一项智能电路板技术投入生产,但考虑到
避税问题,于是通过自己在台的关联企业,在新加坡注册一台光电子研究所,故花1
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万元)从新加坡台光电子研究所购得专利权,从而早
就收回投资,运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和购制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使投资风险为零,同
时也有效地进行了避税。
另外,还有很多外资企业通过进口生产用机器设备,在自己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
内,然后再销售给国内其它企业,从而避免了高额进口关税,并获得丰厚的利润。
三、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税务工作人员在对技术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主要是技术引进所需的设
备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什么公司,该设备的生产地在哪里;在技术引进所需的专利技
术即无形资产,税务人员则重点查实专利的发明人是谁,专利的申请注册地在哪里,
专利号是多少,这样才可能有效阻止企业利用引进设备进行避税。
[案例八十五]中,税务人员只要重点查实新加坡政府有没有该项专利申请,有
没有政府的专利号,该专利的发明人是谁就可以了解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是否有避
税嫌疑,然后再作出合法的处理。
技术引进核算主要涉及“无形资产”账户,并且摊销时只能采用直线法,又不存
在备抵账户,因此,相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来说,对其的检查要相对容易一些。
(1)首先应检查的仍是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计价、确认时间、入账处理等是
否正确。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本应把记入“无形资产”的相关支出记入“待摊费用”或
直接记入本期费用、支出的情况,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已正确登记
入账。
(2)检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恰当记录。在检查摊销时,
应着重看摊销期间的选择是否合理、数据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四、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八十六]
税务机关对珠海经济特区的奇通电子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该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15年,并且历年来被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该企
业1992年初开业,其自1992年至1998年的获利及纳税情况如表4-10:
表4-10 企业获利及纳税表
年 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获利情况 50 60 128 240 360 490 520
已纳所得税 0 0 9.6 18 27 49 52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两免三减
半的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若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案例解析]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1992年至199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账
簿等进行了检查核对,认为该企业会计资料正确地反映了其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状况;
并且其利润逐年递增,并无异常情况出现;企业内部核算严格,成本、费用的记录、
分摊符合相关规定;该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往来业务也有清楚反映,对于应调整的事项
在计税前已正确调整;因此可以合理地确认,该企业的获利情况计算正确,无少计、
隐瞒情况。
为了确认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专门审查了相
关的文件、协议等资料。经查,该企业确实历年来均被国家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
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正确计算如下:
(1)1992年度,企业开业第一年即盈利,且当年经营期超过6个月,应把
本年确定为营利年度,计入减免优惠期。根据税法规定,1992年、1993年两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994年至1996年年度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该企业设在珠海
经济特区,适用税率为15%,又因减半征税,实际执行税率应为7.5%。
1994年企业应纳所得税=138×7.5%=9.6万元
1995年企业应纳所得税=240×7.5%=18万元
1996年企业应纳所得税=360×7.5%=27万元
(3)1997年、1998年,该企业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延长3
年减半征税,因全额税率为15%,这两年实际执行税率应为10%。
1997年企业应纳所得税=490×10%=49万元
1998年企业应纳所得税=520×10%=52万元
将算出的数据与企业的实际纳税额进行核对,可见该企业已正确计算其应纳税额,
并及时缴纳入库。不用再作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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