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进出口业务中外汇核算方法——进出口业务中外汇的结算方式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当企业发生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什么方法 进行外汇结算,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由于付款时间、地点和方式的不同,就会关 系到企业资金周转、安全收汇、收益确认和关税缴纳等重大经济活动,因此,在双方 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一定要正确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结算货币和外汇结算方式。 一、汇付结算方式 即期外汇主要的结算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从外贸业务实践来看,电汇 对卖方有利,能够较早地收到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加利息收入,可以避免因汇率 变动造成的汇兑损失;但是电汇对于买方而言却要多付电汇费和银行费用,而且还要 承担外汇汇率变动的巨大风险,所以买方一般只会选择信汇付款而不选择电汇的方式。 汇付是一种最简便的结汇方式,在采用时较多地使用“先出后转”的办法,即卖 方在没有收到货款之前,先交出单据或者货物给买方,然后由买方主动汇款。因此, 除非买方信誉可靠,卖方一般不会轻易采用汇付结算方式。卖方如果真的采用“先出 后转”的汇付结算方式,那么必须采取下列防犯措施: 一是在签订外贸进出口合同时,规定买方必须在货物到达后若干天内按发票金额 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付给卖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方负担。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要求买方先在指定银行存入一笔款项,并委托 银行于货到后若干天内凭卖方发票和货运单证付款,以防买方拖延付款日期,使卖方 蒙受损失。 正因为汇付方式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所以在我国目前进出口业务中,除对港 澳地区及小额出口货物使用这种方式外,一般只有少数款项如预收货款、结算尾数、 支付佣金、归还垫款及索赔和理赔结算中使用。 企业在采用汇付方式时所进行的会计核算方式和程序是: (1)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根据银行转来的收款单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2)进口企业在根据外贸合同将汇款交付开户银行时,根据银行受理的回单等 作会计分录为: 借:进口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是指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其基本做法是: 卖方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根据发票金额主动开立汇票,连同装运单证, 交给开户银行进行收款;开户银行根据卖方填写的委托书规定的条件,通过其国外的 代理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托收按其使用汇票的不同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只凭汇票付款,不附交任何单据,因此, 一般多用在合同尾数款、佣金、样品费等款项的收取。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其作用在于: 出票人(卖方)必须提交在合同中约定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受票人(买方) 必须在付清贷款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去提取货物。 由此可见,跟单托收体现了货款和单据的对流原则,卖方如果没有提供单据或者 单据不合规定,买方就无付款的责任;反之,买方如不付款或者拒绝接受汇票,则得 不到货物的提单。这对卖买双方来讲,都提供了一种安全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 一般都采用跟单付款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付款交单 它是指卖方在委托银行时指示银行只有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交给其货物单据。付 款交单还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 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即需马上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立即领取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开具远期汇票,并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由买方承兑,待汇票 到期时付款购单。远期付款交单也有两种:一是规定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如10天、 20天、30天付款购单;一种是出票后若干天付款购单。 二是承兑交单 它是指卖方交单要以买方承兑汇票作为前提条件,只要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 收银行收取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综上所述,托收结算方式有利于进口方资金周转,但由于仍属商业信用,因此对 出口方而言风险较大,为转嫁风险,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一种新型金融业务--保理账 款(Factoring). 保理账款(Factoring)是指托收结算方式中,由保理行以无追索权方式买断出口 方对进口方的应收账款。 如果日后进口方不能按期偿付账款,保理行将蒙受坏账损失,而不能向出口方追 讨。但是当初保理行如果只同意代为收款,则也可用融资方式贷给出口方款项(一般 只贷给汇票金额的80%),而持有追索权,不承担坏账风险。保理行在办理买断或 融资业务时要收取手续费和利息。中国银行总行自1988年开始试办保理业务,现 已分别与英国、德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大保理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业务协议, 这为出口企业减少坏账风险、加速资金周转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出口企业在托收方式下结算外汇时,其会计分录为: (1)出口企业发货后,填制托收申请书,开出汇票,并随票附规定的提货单据, 向银行办理交单托收手续,并根据受理银行的回单和出口商品销售发票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2)出口企业收到开户银行结汇通知书后,将款项按当天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 币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汇兑损益(汇率变动产生的损失,反之收益记贷方) 贷:应收外汇账款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C)是进口方所在地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方开立 的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信用证结算方 式属银行信用行为,即开证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安全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外汇的程序 进出口企业在使用信用证结算外汇时,一般经过下列几个程序: 1、由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外汇货款,这是 买方据以开证的基础和前提; 2、买方向其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申请开信用证,并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给开证银行保证金; 3、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企业信用情况,开出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国外 的代理行将信用证交给卖方; 4、卖方据此发货,在取得装运单据和其他必备的单证后,按规定向所在地银行 议付货款; 5、议付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批请议付文句、议付金额,并将单证寄在开证银行索 偿; 6、开证银行在审核单证无误并符合信用证条款后,偿还议付行的款项,同时通 知买方付款赎单; 7、买方向其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凭单提货。 (二)信用证的种类 中国加人WTO后,就会采用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凭跟单汇票付款的跟单信用 证,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的发展。一船来讲跟单信用证有如下几种: 1.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 意,开证银行不得撤销信用证或者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证符合信 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比较有 保障,被广泛使用。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 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者修改信用证内容。这种信用证对出口方收汇没保障, 所以国际贸易中极少采用。按照WTO惯例解释,凡信用证上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的 都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对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引起注意,避免在进出口贸易中接受 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经过保兑的信用证 称为保兑信用证,反之则称为不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后,就存在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一家是开证银行, 另一家是保兑银行,且由保兑银行直接对受益人负责,这对卖方安全收汇极为有利, 但买方却要因此多负担一笔保兑费。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银行保证见到受益人开立的即期汇票和合格的装运单据后,即付 款的信用证。目前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装运单据立即付款的 信用证,都是即期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卖方收汇迅速,因此也就比较安全, 有利于资金回笼,故在WTO成员国之间普遍使用。 远期信用证是指银行保证受益人提交装运单据后的一定时间内付款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似下几部分组成: 1.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银行名称。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银行或付款银行。 2.信用证的种类和性质,如“可撤销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即期信 用证”等。 3.信用证的金额和使用的货币。 4.汇票和单据条款。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信用证,有规定受益人需凭汇票收款的, 则应开立汇票;凡跟单信用证则受益人可以不开汇票,只凭规定提交的单据便可收款。 单据条款一般包括单据种类、份数等。 5.信用证中列名商品的品名、品质、规格、重量、包装等具体要求。 6.信用证中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是否分 批装船和转船等具体内容。 7.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8.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保证文句,这是确定开证银行付款责任的依据,也是信 用证结汇方式的最主要特点。 9.特殊条件,信用证还可以根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条款增加相关的 特殊规定。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外汇时,必须明确买方法时开证是合同的重 要条件,买方有义务在卖方履行交货前,向其提供在装船后能够取得货款的确实保证, 所以说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买方未按时 开证,卖方非但没有交货的责任,而且有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信用证的短期融资方法 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通常与下列短期融资方式结合使用, 因此我国企业现在也可以广泛的加以借签。 1.打包贷款(Packing Loan) 本来信用证在发运交单后才能取得货款,但因出口方资金紧缺,在货物“打包” 时就已需要资金,出口方所在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在货物未出运前的资金短缺,以信 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贷款,就叫打包贷款。承做打包放款的银行一定 是今后的放付行。另外,由于信用证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抵 押品,这里的以信用证正本做“抵押”只是议付行对议付时收回货款的机会的控制。 打包贷款可以借入人民币,也可以借入外币,贷款金额以信用证金额的70%-80% 为限,有些还以外销价乘以换汇成本贷款,因为银行只贷成本,不贷利润。打包贷款 的利率通常以英国伦敦银行同行业利率为基础而定,一般比议付利率要高。目前有些 银行还在托收结算方式中凭出口合同提供打包货款,此时因无信用证作“抵押”,应 适当降低贷款比例。 2.预支信用证 在有些信用证上,开证申请人授权开证行可凭受益人(出口方)的不跟单的汇票 (即光票)预支部分甚至全部货款,则称为预支信用证。在部分预支时也称为“红条 款信用证”(因起始时用红字缮打预支条款以引起注意)。 预支信用证风险最终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即银行对出口方具有追索权。 3.远期汇票贴现 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即可向贴现市场或者银行贴现,其方法与我 国国内的票据贴现的原理一样。 4.出口押汇(Export Negotiation)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议付即为出口押汇的一种最常见的方式,它是由开证行以外 的银行(议付行)以受益人转让单证为条件先扣息垫付,然后向开证行索还垫款。议 付行如果在今后不能向开证行收回垫款的话,除处置货物取偿垫款外,也可向出口方 追回垫款,即议付行有追索权。 5.进口押汇(Import Negotiation) 出口商申请开证时如果允许可以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当单证到达开证行时,开证 银行审单符合后支付全部货款。此时如果进口商无款赎单或较长时间内无款赎单,那 就占用了银行的资金,转化成贷款。由于这时银行手中掌握着货单,因此这笔垫款也 就是以货物的物权作为抵押,这就成为了“进口押汇”。目前我国“进料加工”业务 中的企业缺乏人民币资金时,可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这已成为该类企业一个新的筹 资渠道。 6.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货 进口押汇中如货已运到,因为要作抵押品,进口方仍无法利用,此时银行可在进 口押汇的基础上,进一步向进口企业提供方便,即允许进口企业出具信托收据借贷, 此时进口企业承认货物是开证行委托进口商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后将所得货款交还 开证银行,这样更易于银行收回垫款。 7.银行担保提货(Shipping Guarantee)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有时因运输距离近,而邮程较长,或因交单延迟等不正常情 况,造成货物已先到而单证未到的情况,此时出口企业可以向银行要求双方会签后向 船舶公司提货,这与信托收据借货相似,用借货代替融资。 (五)信用证方式的会计核算方法 1.进口企业会计处理 ①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证,存入银行保证金时;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贷:银行存款 ②进口企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③付款银行付款后,进口企业收到付款通知时: 借:进口商品采购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 2.出口企业会计处理 ①出口企业发运货物后,持信用证及全套出口单据向银行办理交单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②出口企业收到银行转来的结汇通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汇兑损益(汇率变动产生的收益,反之损失记借方)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