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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申报方法——通关的一般制度及其申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关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有明显与众不同的 特点,即关税的申报、缴纳、退补等行为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融入、穿插于货物和 物品进出境的全过程当中。因而,我们在正式介绍关税的申报缴纳制度之前,需要先 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有一整体的了解。通关是进出口货物在进出海关时所必须履 行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所有进出口货物从进入关境至办理完通关手续离开关境的这 段时间都要受到海关监管,因此,办理通关手续是货运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逾期申报、 违法走私、擅自闯关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海关通关过程主要包括进出 口货物的申报、查验、纳税和放行四个过程,其示意图如下:(略) ●申报制度 申报是海关通关过程的第一个环节。通俗地说,申报就是“报到”,它是海关进 行后续监管的基础和依据。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以及货物和物品的收发人 或其代理人,在通过海关监管的口岸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征免税申请表,并呈交必要的货物单证和一些其他文件,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证和文 件进行查验、征、免税,并给予放行。关税的申报,是区别是否走私或违规行为的重 要依据之一。 海关对进出境申报的时间、方式、地点和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 法定的申报制度。进出口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否则海关要依法收滞报 金。就申报的方式来说,一般有口头复查过程,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报关单证,可作 通单处理,由报关人重新填写或补齐手续再行申报。 ●查验制度 在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和物品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 续后,海关就要根据所提交的法定单证,对所申报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 行实际的查验。检查的目的在于验明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申报“单”、“证”是否 相符,“单”、“货”是否一致。 查验是海关工作的一线工作,是海关监管的高风险环节。因此,为杜绝行贿受贿、 私自放关等不法行为,海关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查验制度。海关规定,除按照国家规 定、国际惯例以及海关总署特难免验的货物、运输工具和进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外, 均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方法分一般查验和重点查验。一般查验又称外形查验,指 通过核对货名、规定、国别等是否与报关单证相符,以及仔细分辩外包装是否有开包 痕迹等查验,一般查验的对象主要是正常往来的进出口货物。重点查验又称开箱查验。 指对在一定时期内海关总署明文规定须重点查验的敏感货物、有重大走私嫌疑的货物 以及资信较差的货物等所进行的开箱查验,必要时海关可以对查验对象细查。 在海关工作人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时,报关人员应依法缴纳海关规费和海关监管手 续费。如海关查验给货物造成损坏,报关人员则有权要求海关赔偿损失。海关有关法 规对查验过程中的收费和赔偿的条件、金额、期限、方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放行制度 在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经过审单、查验和征税后,就可在有关 单证上签印放行,这意味着海关监管的结束。同时,放行制度也是海关对整个监管过 程进行复核的过程,通过复核,可以发现和弥补以前未发现的问题,进一步避免违法 行为的发生。 针对不同的情况,海关可以采取正常放行、担保放行和信任放行这三种放行方式。 正常放行是对货物先征税后放行,这是最基本的放行方式。正常放行是海关暂不征收 关税,而是以接受担保的形式给予放行,它包括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形式。 信任放行是指海关对一些资信好的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允许其先放行,后定期或分批 申报和缴纳关税的一种新型的放行形式。 关税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该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地海关 申报,逾期不报者要受到海关相应处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关 凌晨之日起14日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 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正确填写报关单 关税的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纳税时,必须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记载了进出口口岸、运输工具、货物名称等47栏内容,现将 主要栏目填写规定解释如下。 1.备案号。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的加工贸易合同方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 等审批文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如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 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或其他 有关备案审批文件,本栏目填报这类登记手册的审批文件编号。少量低价辅料按规定 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低价辅料”,不得省略不添。 (2)如海关给予“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备案审批文件,本栏目填报“征 免税证明”编号,不得省略不添。 (3)如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摘要栏目可免填。 2.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指进 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的原则如下: (1)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如加工贸易合同),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2)援助、赠送、捐增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3)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4)外商提交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经营 单位。 3.运输方式。 这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 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方式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 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 “7”(保税区)、“8”(保税仓库)或“9”(其他运输)。 4.征免性质。 这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 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的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否则应分单填报。 5.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 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 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结外汇的方式。本 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6.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运费的出口货物, 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 规定。“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币种的代码。 7.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 货物。应填报该分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 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 填报相应币种的代码。 8.杂费。 本栏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 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 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廉洁奉公人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 报为负值或负率。 9征免。 这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为负值或负率。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所列每项商品 选择填报海关规定“征减免各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10.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提交各类单证 除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外,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以便于海关在查 验时核对。 1.进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应交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 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2.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 3.进口货物的提货单或运单。 4.关税、免税或免予查验的证明文件。 5.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 6.对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配额出口的,应提供许可证件或其他证件。 7.出口创汇企业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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