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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申报方法——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申报资料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一、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须提 供的凭证资料 (一)外贸出口企业收购并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 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2.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分割单; 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少数出口业务量 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 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 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税款;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可不提 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出口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国税发[1994]031号) (二)外贸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办理退税须提供的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见下表)(略); 2.受托方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 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 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 用)”复印件; 4.委托方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申请退消费税的委托企 业,不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 缴款书》; 5.委托方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提供“销售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税发[1994]031号、财税字[1995]92号) (三)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复出口的货物办 理退税须提供的凭证资料。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 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国税发[1 994]031号、财税字[1996]8号): 1.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4.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自1997年7月1日起,用 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但须提供由海 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 (财税字[1995]14号),在海关做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 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 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1998]87号)。 5.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国税发[1994]031号)。 (四)外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须提供的凭证资 料: 1.料件进口后,不作价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提供: 1)受托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加工费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料件进口后,作价转售并收回成品复出口的,应提供: 1)料件转售后已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签发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见下表) (略);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印制。 2)购回成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3)成品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外贸出口企业国内购料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并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时 须提供的凭证资料: 1.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外贸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对外投资的货物,办理退税时应提供 下列凭证资料: 1.对外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外贸出口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利用国际 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贸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办理退 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标人与供货 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 须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中标人按招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 合同(协议);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一)在“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下: 1.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在“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凭证 资料。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财税字[1995] 92号):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下表)(略);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增值税税收缴款书(财税字[1997] 14号);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的出口货物,若已征消费税,在办理消费税退税时, 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应提供以下凭证 资料(财税字[1995]92号):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 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提供已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 汇已核销”字样。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 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 物一笔销售的,委托方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5)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提供“销售账”; (7)当期外购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的进项凭证; (8)“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下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货物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 办理退税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增值税税收缴款书(财税字[1997] 14号);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见下表(财税字[1997]14)号、 财税字[1998]l16号);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生产企业在机电产品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中标销售的。利用国际金融 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先征后 退”税收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 证资料(国税字[1994]031号、国税发[1998]65号):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3)生产中标货物的外购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 凭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 分包合同(协议); (6)“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中标货物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属消费税征税范 围内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生产企业运往境外的作为在国外投资的生产货物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运往国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生产货物,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办理 退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国税发[1994]031号、财税字[1995]9 2号、财税字[1997]14号):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6)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生产企业承接 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在“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和生产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时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企业),自1994年 1月1日起有新上生产项目,新上项目生产的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且能单独核 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办理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新 上项目生产出口的产品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 以下凭证资料(国税发[1996]123号): (1)新上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准文件; (2)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书;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6)新上项目生产出口产品的外购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 他可抵扣凭证; (7)“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8)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二)在“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下: 1.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在“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以下 凭证资料(财税字[1997]50号):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见下表)(略);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季度中有缴税的,提供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缴款 书(财税字[1995]50号以下同);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企业自产货物在“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时应 提供以下凭证资料(财税字[1995]92号):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2)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出口 货物证明时,必须提供已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 核销”字样。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受托方收汇的,提 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 一笔销售的,委托方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5)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提供“销售账”; (7)当期外购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的进项凭证; (8)季度中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货物在“免、抵、退”税收管理 办法下退税时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季度中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 998]116号);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应提 供的凭证资料。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生产企业中 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免、抵、 退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19 98]65号、财税字[1998]116号):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3)生产中标货物的外购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 凭证; (4)中标人按招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 包合同(协议); (6)季度中有缴税的,须提供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缴 款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生产企业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在生产货物,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 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国税发[1994]14号、财税字[1998] 116号):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6)季度中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在“免、抵、退”税管理方法下办理退税应 提供的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 (2)生产企业当期外购项目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他可抵扣凭证;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季度中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外商企业新上生产项目生产出口的货物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办理 退税时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企业”),自199 4年1月1日起有新上生产项目,新上项目生产的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且能 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办理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退 税。新上项目生产出口的产品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外,还应提 供以下凭证资料(国税发[1996]123号): (1)新上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准文件; (2)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书; (4)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 (5)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6)新上项目生产出口产品的外购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其 他可抵扣凭证; (7)季度中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 (8)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特殊类型企业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一)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的货物办理退税 时应提供的凭证资料。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的货 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国税发 [1994]031号、财税字[1996]8号):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 轮、远洋货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办理退税时应提 供的凭证资料。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 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 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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