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出口商品退(免)税的法律规定——出口商品退(免)税税额的计算方法(1)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从价格基础来看,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与进
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出口货物也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也应是该项货物买方为购买该出口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
格。但由于世界各国对出口一般都不征收税,或很少征税,因而对出口商品的估价方
法都较简单。我国进口关税条例规定按以下规定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审定。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
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其推导过程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移项并提取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离岸价格
从而最终得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期,出口商向海关申报的出口价格必须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否
则海关不予承认。海关具体审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有下面几种。
1.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
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
运输费应予扣除。
如无运输费实际数,海关可根据定期规定的运费率据以计算,纳税后一般不做调
整。
2.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因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
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从成交价格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然后再按
规定计算完税价格。
如无运输费和保险费实际数,海关可根据定期规定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据以计算,
纳税后一般不做调整。
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如佣金未单独列明,
则不予扣除。
4.买方在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当计人完税价格。
进出口关税条例还规定,当出口货物价格不能按上述方法确定时,完税价格应由
海关估定。
与进口关税相比,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则要简单得多。如出口货物以我国口
岸价格成交的,应以该价格扣除出口关税作为完税价格;如果该价格中包括向国外支
付的佣金及垫仓物资和通风设备等,对这部分费用应先予以扣除,并按规定扣除出口
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案例36]
某进出口公司磷5000吨到日本,每吨离岸价格天津为US$560,其中佣金
为离岸价格的2%,理舱费US$10000,磷的出口关税税率为10%。当时的外
汇牌价(中间价)为US$100=¥864。要求计算应纳出口关税。
首先应从离岸价格中减去佣金:
而
佣金=离岸价格(不含佣金)×佣金比率
离岸价格(不含佣金)=离岸价格-离岸价格(不含佣金)×佣金比率
所以:离岸价格(不含佣金)=离岸价格/(1+佣金比率)
=(5000×560)/(1+2%)
=2745098.04(美元)
其次再从中减去理舱费:
离岸价格(不含佣金和理舱费)=离岸价格(不含佣金)-理舱费
=2745098.04-10 000
=2735098.04(美元)
然后再计算该批磷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含佣金和理舱费)/(1+出口关税税率)
=2735098/(1+10%)
=2486452.70(美元)
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US$2486452.70×8.64
=21482951(元)
最后计算应纳出口关税税额:
应纳出口关税税额=21482951×10%
=2148.10(元)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计退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
有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办法。因此,出口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其出口退
税计退依据为: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为应税消费品厂销售价,即出口数量与购进单价的乘
积;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出口数量。
2.计算公式
1)属于从价定率征收的货物
应退税的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价(或出口数量×购进单价)×消费税的
税率
2)定额的货物
应退税的消费税=工厂计税数量(或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税额
(二)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贸易方式下:
①若外贸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
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②若对库存销售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外贸出口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
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③若外贸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
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
额:
当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此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税额-应退税额。
④若外贸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用于出口,其
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
率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①进料加工前已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且以作价转售加工方式购回成品复出口的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金
其中: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金=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
增值税额
②进料加工前已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且以委托加工方式收回成品复出口的,
出口退税额=委托加工费×退税率
③进料加工前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
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④国内购料和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并收回成品出口方式下:
出口退税额=外购料件的应退税额+委托加工的应退税额
=料件的工厂销售额×退税率+加工费×退税率
二、生产企业应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按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有进出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
口或委托出口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自产货物,免征消费税;其他生产企业即没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税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因此,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
出口应退消费税=出口应征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消费
税税率
2)实行定额征收的
出口应退消费税=出口应征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生产企业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下:
①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
价×税率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②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
当期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
(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税、抵
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
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其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
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
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负担的绝对值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
全部货物销售额小于50%的,其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并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①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机关审核签章的,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
价×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率
当期出口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②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发生前已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
(A)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人民币外汇牌价×税率-(当期全部
进项税+当期全部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税率)-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前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
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
(B)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
当前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
(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
率)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
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其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
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当应纳税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
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额的绝对值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
全部货物销售额小于50%的,其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当期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
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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