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出口商品退(免)税的法律规定——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特殊规定(3)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七、特殊规定之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
定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
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2月印发了《出口
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对调查和核实出口货物有关
情况的发函和回函问题作了规定。
(一)出口货物函调的内容和范围
下列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必须对其进货品名、数量、价格、货源
以及供货企业进项发票等情况发函调查:
1.出口企业出口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是深圳海关、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
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出口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
3.退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出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函调管理和函调违章处理规定
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编号登记,装订成册,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到征税机关的回函,应认真登记,并随时掌握回函情况。
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必须对退税机关的来函指定专人负责收函及回函的管理工作,
对收函及回函进行编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以下发函及回函内容的要求进行认真
调查核实,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的1个月内如实回函,同时抄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备
案。
退税机关发函1个月后未收到对方回函的,应及时催办一次,经催办在3个月内
仍未收到对方回函的,应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查处。
对因退税机关该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征税机关未按要求回函、或回函内容不
实等至使偷税、骗税得逞的,按《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行政领导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
失职渎职责任的通知》的规定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三)1998年7月,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根据出口货物退(免)
税政策的调整和形势发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作了以下
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并决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1998]40
6号);
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
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以下发函和回函格式进行函调。如有
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按以下调查表格式进行调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
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_____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____________(企
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___________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____________份号码_________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数量_________,销售金额_____元,税款____________元,价格合计
___________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7号和国税函[199
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专业人员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
406号文件附件________(2、3)格式回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____________
签发人:____________
国家税务局:
你局_________号来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_________公司从我市(县)
________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_____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经调查核
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_______(有、无)____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____________,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____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________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
号码为____________,份数___________,填开专用税票共_________,上述专用税票
为__________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_______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__份,号
码为_______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________,品名_________,数量_______,销项
金额_________元,税额____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_______元,上述发票为
___________(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_____元。
四、此批货物_________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_________元,(已、要)按规定入账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______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
(附后),共________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__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以上函调格式回函。如有特殊
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该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八、特殊规定之八: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
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
务总局于1998年6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1998]95号),决定自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管理办法。
(一)分类标准
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分类
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具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
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所退(免)
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分类管理方法
A类企业:
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
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
(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职(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以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
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
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人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B类企业:
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
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退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
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
(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对其出口
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
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机关
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部分的税款。
C类企业:
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
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D类企业:
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格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
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
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贷方且退税凭证、电
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三)分类权限、分类调整及违章处理
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
况自定。如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B类条件的企业不足十户的,可在年出口
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十户。
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其
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界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于当年6月份上报总局审批;
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
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行处罚。
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各主管出
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
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人类、B类、C类等级条件而有意将出口企业申请确定
为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国家税务局将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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