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关税的基本概念——关税的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除了我们通常所说的贸易品关税外,我国
目前还有其他两种与之非常相似但又明显不同的税种--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和船舶
吨税。一方面,从本质上看,这两种税是在物品或船艇进入关境时才征收,因而它们
应该属于关税范围;但另一方面,它们和贸易品关税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行李和邮
递物品进口税中不仅包括关税,还包括其他税;船舶吨税的征收对象不是货物而是船
舶的吨位,因此,两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申报缴纳都是单独制定的。如果我们把我国
现行的贸易品关税称为“纯种”关税的话,那么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也
是要介绍的内容。
一、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征收的进口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是指
进入我国关境的非贸易性的应税自用物品。可见,行邮税实际上是关税、增值税和消
费税合并收的一种混合税种。
1962年以前,我国对非贸易性物品和贸易性物品都按照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
收关税,所不同的只是对非贸易性物品按最低税率征收。由于进出口税则列举税目繁
多,而入境旅客携带的物品大都是生活用品,采用这种统一的办法征税时,旅客办理
纳税手续特别繁琐。为简化计税手续和缩短查验放行时间,1962年1月,我国单
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经
过几次修订和调整后,1994年7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颁布实施了现行
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简称行邮税办法,见
附录3),其中,税率表又于1996年8月1日进行了全面调整。新的行邮税办法
对行邮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算和缴纳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除行邮税办法外,我国还分别于1998年1月1日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1996年8月15日制定实施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它们对行邮税的申报、缴纳、
征免等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这里需要指明的一点是,正是因为行邮税办法单独规定了我国对非贸易性物品进
口关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我国目前对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暂不征收出口关税),所以
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贸易性货物而言的。本书在后续的大部分
章节中也是将有关非贸易性物品内容独放在行邮税中进行介绍。
二、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对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外国籍的船舶,按照船舶注册的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这里
的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包括轮船、汽船和拖船,非机动船舶是
指各种人力驾驶的船及驳船、帆船。吨税与“纯种”关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关税的征
收对象为进出关境和货物、物品,而吨税的征收对象为船舶的吨位。
由于国际航行的船舶在我国港口行驶,使用了我国港口和设备,因而开征吨税可
以限制外国船舶随意进入我国港口,保护我国海洋运输业的发展。另外,吨税也为我
国的港口建设和维护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我国于1952
年9月16日制定了《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简称吨税办法),对吨税的征收范围、
税率、计算和缴纳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提到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是不是也应该划分到“类关
税”的范畴。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退税本质上属于
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和普通增值税和消费
税大体一致,除特殊规定外,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也主要是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
费税(出口退税并不包括关税的退补)。它们与关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而不
属于我们这里讲的“类关税”,同时,也不是本书要介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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