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关税的基本概念——关税纳税义务人与代理人(1)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关税的纳税人,或称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是指根据我国现行的关税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向海关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纳税人的定义实际上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现行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对纳税单位
和个人范围的界定,即哪些单位和个人有资格成为关税的纳税人;二是纳税人必须是
建立在缴纳关税的基础上,这就涉及到关税的征收范围的问题,即进出口哪些货物和
物品的人才可能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界定
我国海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进口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
关税的纳税人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单对经批准直接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而言,关税的纳税人就是自营进出口业务
的收货人或发货人。目前,我国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的单位(即具有自理报关资格
的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
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分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
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属。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短补偿贸易企
业。
11.接受外国的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
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
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上述单位须通过向海关申请,成为自理报关单位后,即取得了纳税人的资格。除
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例外情况: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外交机构;外国常驻商社、团
体、银行、新闻单位等驻华办事机构;经海关总署特准的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的
单位,如军事部门、安全部门、政府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执行国务院各部、委、
办与我国邻近国家兴建项目而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的单位;临时接受捐赠、礼品、
国际援助等非贸易性进出口物资的单位以及临时发生少量的进出口货样的单位,可不
办理注册登记,直接自行报关。
另外,对于虽然从事进出口业务,但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利的关税纳税人,他们就
需要委托专门的报关人代理报关和缴纳关税。
二、进出口业务的关税纳税人
我们知道,关税的纳税人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但这只是规定了纳税
人的性质。但事实上,有些货物进口并不缴纳关税,还有些货物干脆就不允许进出关
境,进出口(或非法输出、入关境)这些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不能说是关税的纳税人。
因而,为进一步界定谁是关税的纳税人,须确定物品进出口需要缴纳关税。进出口关
税税则界定了我国贸易品关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如下21大类商品。
1.活动物,动物品类。
2.植物产品类。
3.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脂类。
4.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类。
5.矿产品类。
6.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类。
7.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脂、纤维素醚及其制品;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
其制品类。
8.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玩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蚕
线(蚕胶丝除外)类。
9.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
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类。
10.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类。
11.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
12.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造制
品类。
13.石料、石膏、水泥、石板、云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
璃及其制品类。
14.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珍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
硬币类。
15.贱金属及其制品类。
16.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化设备及其零件类。
17.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类。
18.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
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类。
19.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类。
20.杂项制品类。
21.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这样,我们就进一步确定了关税的纳税人范围:只有在上述商品范围内从事进出
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关税的纳税人。
三、行邮税纳税人
行邮税办法规定,行邮税的纳税人为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和运输工
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与关税的纳税人类似,上述定义也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对行邮税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根据有关规定,我国行邮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
几类: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的持有人。
2)进出关境的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所携带的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进出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5)以其他方式进口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
2.对行邮税征税范围的界定。并不是携带任何物品出入境的个人都是行邮税的
纳税人,行邮税的纳税人收到的邮递物品仅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其数
量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为限。其所携带的物品也仅限于自用为限,主要有以下
几类:
1)烟、酒。
2)化妆品、摄像机及配件、附件。
3)纺织品及部分家用电器及其配件。
4)书刊、生活用品、娱乐用品及部分艺术品等。
其具体内容在行邮税的税率表中列出。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
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因而,除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有专门规定
留学生进口个人自用小汽车的规定),进口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的
纳税人都不是行邮税的纳税人,而是普通关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进出口税则的规定
缴纳进出口关税。
四、船舶吨税纳税人
根据船舶吨税办法的规定,我国船舶吨税的纳税人为驶入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的
使用人(船长)。但只有下列船舶的使用人才是吨税的纳税人。
1.外国籍船舶。
2.外商以期租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公司企业船舶或其租用的船舶。
4.我国租用航行于国际的船舶。
5.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外国籍船舶。
五、关税的代理人
报关是指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通过
海关监管口岸的时候,依法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我国目前有关海关法律
法规规定:除旅客自带行李和邮递物品外,只有通过海关批准具有报关资格的单位和
个人才能够向海关报关。
既然报关指报关人申请办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关境的一系列手续,它当
然也包括办理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的缴纳手续。实际上,除行邮税外,任何进出口货
物缴纳关税、任何船舶缴纳吨税都是由具合报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的。前面我们
所说的几类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即是经海关批准有自理报关权的单位。如
果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单位自身没有报关资格,或因为某种原因不愿自行报关,它们就
可以委托专门的报关人代理报关。因此,报关人就是关税的代理人。
●代理报关单位的条件
代理报关单位是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可以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仓
储、运输和报关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外运公司、外代公司等。
1.设立条件。设立一家代理报关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缴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
(4)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成立代理报关单位的申请,并提交: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财会管理制度、账册设置情况。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账号。
(5)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担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
份证号码。
(6)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获得所在地海关核发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代理
报关业务。
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规范代理行为,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协议,明确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应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
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
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报关单位的条件
专业报关单位既无进出口经营权,也无国际运输代理权,而是专门接受客户委托,
办理报关和纳税业务的企业,它具有法人地位,是海关鼓励倡导的专业化、社会化的
报关单位。
1.设立条件。设立专业报关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缴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
(4)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申请审批程序。企业欲成立专业报关单位,应履行以下程序:
(1)企业向报关业务所在地海关提出成立专业报关企业的申请,并附申请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专业报关企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所在地海关初审许可的,报海关总署审批。
(3)企业凭海关总署的批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持上述批件及工商营业执
照和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向报关服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专业报送企业注册手续和申请
设立报送服务点。
经海关核准取得专业报关资格的企业,其报关服务点经海关实地考察认可后,方
可正式开展报关业务。
专业报关企业应以专业代理报关为主业,但作为一个独立企业,它有权在其他行
政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开展其他兼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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