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关税的基本概念——关税纳税义务人与代理人(2)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六、关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税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关税纳税人有如下权利。
1.依法进出关境和依法经营的权利。关税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有权根据持有的
合法证件从事进出境活动;或者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海关法规经营与进出境有关的业务。
2.申诉的权利。关税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有关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海关
申请复议,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
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的征税、减税、补税或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缴纳税
款,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复议。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
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如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海关或上一级海关提
出书面申请复议。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也可直
接向海关提出诉讼,但这时不得再向海关提出申请复议。
3.要求按规定减免税和退税的权利。纳税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件的范围内,
有权依法申请减免关税,或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纳税人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在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原规定缴纳税款。
4.索赔的权利。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的,纳税人或其代
理人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5.监督的权利。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
监管和查验,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行为,有权进行揭发、检举和
控告、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关税纳税人的义务
我国现行税法对关税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做出了如下规定。
1.依法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关税税法的规定,
及时、正确、全面地向海关提供各种申请表、货物单据和其他证件,以如实进行申报。
在填写出口商品名称时,应当按海关进口税则的规范名称填写。
2.协助海关查验货物的义务。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
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查封货物的(包括度量衡等)工作;在海关需要
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予以协助。
3.依法缴纳关税、其他税费和罚款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海关对货物征收关税,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依法
缴纳关税,不得采取任何行为偷税漏税。
4.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及缴纳罚款的义务。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出
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当海关一旦做出处罚时,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5.学习并遵守关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关税的缴纳过程中,除非在授权时特别指定,关税代理人(即代理报关人)应
当拥有与纳税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书在后文提到关税纳税人的时候,都包
括关税代理人在内。
七、关税转嫁
90年代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老百姓的消费观念
与以前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很多中国人,尤其是青年一代来说,他们现阶段最大的梦
想就是拥有一辆自己的小汽车,但目前国内汽车高昂的市场价格已经使他们中的大多
数人望而却步了。我们知道,目前我国小汽车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着国外的汽
车厂商,国内大部分小汽车都是靠进口主要零部件或国外汽车生产线生产出来的。但
是,同类小汽车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却有天壤之别。举个例子,目前在我
国国内市场上,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折合2万美元左右,而在德国,一辆同样品
牌和质量的小汽车仅售两三千美元。价格相差近10倍,原因是什么呢?
原来,为保护国内幼稚的汽车工业,我国对进口汽车及其零、部件实行了高达1
00%以上的高关税政策。这时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内汽车价格总是居高不下了。
进口汽车零、部件的高关税导致进口成本增加,进口商只好大幅度提升汽车产品最终
售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大的损失。
这时你可能会恍然大悟,原来海关对汽车进口商征收的关税,大部分都是由汽车
的购买者负担了。也就是说,汽车进口商是海关征收关税的纳税人,但纳税人并没有
负担关税税负,它通过价格将关税税负转移给了最终消费者--购车者,而这正是税负
转嫁的实质。
关税税负转嫁给我们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负税人,指的是最终承担关税税负的
单位和个人。不同的税种,税负转嫁的具体情况也不同,有的税种的负税人与纳税人
是一致的,有的税种却又是分离的。正是由于关税可以转嫁的原因,因而在通常情况
下,关税的纳税人并不是负税人。
那么,到底谁是关税的负税人呢?关税税负转嫁的形式不同,关税的负税人也不同。
税负转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前转,这时关税的负税人为最终消费者。在上
例中,因为我国汽车产业对进口关键零部件有很大的依赖性,那么即使高关税水平推
动汽车价格比国际市场上翻了一翻,我国仍然有较大的购买力。这种情况下,关税的
税负是由购车者来承担的。
另一种为后转,这时关税的负税人为进口商品的供给商。还以上例说明,如将来
我国的民族汽车工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减少了对进口汽车配件的依赖,国内汽车厂
商可以用同种的国产零部件进行替代进口产品,显然,进口汽车配件就难以通过提高
售价来转嫁关税税负。这时,进口商为转嫁关税,也可以与汽车供给商(如桑塔纳汽
车的生产商德国大众集团)进行谈判,争取降低购进价。通过降低商品供给价格的方
法,同样也能降低成本,转移关税税负,这就是后转。在这种情况下,关税税负即是
由汽车供给者来承担的。
实际上,到底谁是关税的负税人与很多因素有关。在现实生活中,通常很难将全
部关税完全附加到商品售价中去,或将全部关税完全从商品购进价中抵消,因此关税
转嫁一般都不是绝对的前转或后转,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的混转,这时进口商品的最终
消费者和供给者都是关税的负税人。如在100%的汽车进口关税中,70%通过提
高售价转嫁给消费者,30%通过压低进价转嫁给车厂商。另外,有的时候并不是所
有的关税都能转嫁出去,这时进出口商品经营者只好通过降低经营利润,自己来承担
一部分关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关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达到了统一。
最后,因为出入关境的船舶也要根据运输的货物收取运费,因而吨税的转嫁情况
与关税基本相似。但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入境旅客和入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一般不能
通过价格来进行税负转嫁,因而行邮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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