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关税的基本概念——关税的概念及其特征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
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关税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1992年3月第二次修
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和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
海关总署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和1994年1月经国
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是一个国家以
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地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是指海关征收关
税的领域。一般而言,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商品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但是两
者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如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
区时,关境则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时,成员国之间互相取消关税,对
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就成员国讲其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我国早在周代就对过关上市的商品征收“关市之赋”,
它具有内地关税的性质。自唐代开始,就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进出国境的船舶、商
品并征收关税。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关税制度不是由我国独立制定,
而是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成为片面协定关税。关税丧失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使资本主义国家的大量剩余产品在我国倾销,肆意掠夺我国重要资源,严重阻碍了我
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立即取缔了帝国主义在关税方面的特权,废除了一
切不平等条约并于1949年10月设立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
195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1951年5
月又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这是一项独立自主的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关税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
的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5年3月第二次修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1987年1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9月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修订发布了《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3月第二次修订发布了《进出口关税条例》。
建国近50年以来,关税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
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调节作用。由于关税税率的高低和关税的征免,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
物的成本,进而影响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销售数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
所以,国家往往通过关税来调节经济、调节市场,从而达到调控国民经济、保护与扶
持民族工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制定,
特别是鼓励国家经济建设必需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进口、鼓励引进外资、鼓励引
进先进技术等一系列关税优惠措施的制定,促进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同时也促进
了对外贸易的繁荣。
(三)贯彻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关税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分别规定两种税率,即
普通税和优惠税。对购自同我国订有贸易互惠条约国家的货物,适用优惠税率。对购
自与我国没有互惠条约国家互惠,适用普通税率。通过对两种税率的运用,既取得了
国际互惠,又贯彻了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
(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关税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积累了大量的资金。
1999年11月15日下午3时50分,北京东长安街2号外经贸部二楼签字
大厅被100多名记者围得水泄不通,镁光灯闪成一片。就在这里,中美两国代表经
过长达6天的艰苦谈判,最终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双边协议。至此,中国
长达13年之久的“复关”及“入世”谈判终于取得了质的飞跃。
中美双边协议的签署立即赢得了全世界的广泛赞誉。在随后的几天里,世界各大
媒体纷纷发表评论,声称中美双方在谈判中最终取得了“双赢”的成果。那么,中美
双方签署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协议呢?从官方公布的消息来看,这一协议主要涉及以下内
容:中国仍需进一步降低关税;中国以“关税比例配额”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将允
许美国公司进入银行、保险和通信业务;汽车关税分阶段削减至2006年的25%,
等等。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协议中涉及到“关税”的内容占了很大比例。实际上,从1
986年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入世”开始,“关税减让”一直是中美双方拉锯式谈判
的主要内容之一。关税如何减让、减让多少、过渡期限为多久等问题,始终是双方争
论的焦点。
这几乎令人难以置信,“小小”的关税竟然能把我国阻挡在全球最大的经济贸易
组织之外达十多年之久。实际上,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关税”问题
在世界经济舞台上起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放眼全球,从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人员、
物资、资金自由流动的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建立,到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锱铢必较的辩论;从美国国会年年对中国贸易最惠国特遇问题所进行的无谓争
吵,到“5.8”事件发生后我国以推迟“入世”谈判维护国家尊严,在所有这些重
大国际事件的背后,无一不显现着关税的影子。
更为引入注目的是,在我国对外开放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不仅国家决策层和经
济学家们在弹精竭虑地建立、修改和发展关税制度,而且,几乎每一个外向型发展的
企业都把熟练运用关税制度作为事业成功的关键。
我们以青岛海尔为例,海尔集团目前是我国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厂家之一,它生
产的冰箱、空调等家电产品不仅在国内家喻户晓,而且远销欧、美。但海尔前身曾是
一家亏损147万元的小厂,在1991年由几家企业联合组成集团之后,引入了德
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先进技术,开始发展来料加工业务。在随后几年的高速发展
时期,海尔集团把充分利用关税制度作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1993年,针对大量
进口料件入关繁琐、流动资金短缺等问题,集团向海关申请建立一个面积5000平
方米、存储100多种货物的保税仓库,仅此一项就节省流动资金4000万元,产
品成本降低9%,大大增强了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回顾起海尔的成长过程,集团领导
也曾说:青岛海尔之所以这样兴旺发达,与充分利用关税制度是分不开的。
当然,保税制度只是关税制度的一个部分,除此之外,在我们的涉外工作和对外
往来中,与“关税”打交道的机会更是比比皆是。因而认真学习、掌握以至熟悉运用
现行关税制度可能对我们更具有现实意义。
如果你是一家外贸公司的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当你们公司的货物进出海关的时
候,显然必须依法缴纳进出口关税。那么,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肯定
是你应当了解的知识,可当你刚刚翻开厚厚的关税法规条文时,也许已经被艰深晦涩
的“通知”、“办法”、“规定”搞得不知所云了。
如果像一个出国留学的莘莘学子,或者是一个派外访问考查的国家工作人员。在
外工作学习期满之后,当你身负家人和朋友的“重托”,提着大包小包准备登机回国
时,可能没有想到海关还会对某些物品征收进口关税。
既然关税这么重要,能不能简单扼要地给关税下个定义呢?
简而言之,关税是一种只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一个国家根据政治、
经济需要,在沿海港口、陆地过境和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通孔道设置海关机构,
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关税税法,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进出口关税。进
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在由纳税人向海关申报之后,经海关查验并办理征税手续后才可
放行。
为了澄清一下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模糊概念,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强调一下上面
所提到的“关境”的含义。关境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在同一关境内实行同一个关税
税法、执行相同的关税制度,货物只有在进出关境时才征收关税。很多人常常会把关
境当作国境,的确,在现代社会,征收关税的海关大多都设立在一国边境上,但古今
中外都有存在着关境不等于国境的情形。
在古代,统治者常常在国家内部一些地势险要的地方设置关卡,对过往行人或客
商征收过往关税。这时,关境就小于国境。
近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都取消了国内关税。但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
国际政治、经济新形式的出现以及贸易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国际上出现了特别行政区
域,这时关境和国境又完全不一致了。
比如,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关税制度,同时,台湾与祖国大陆也是实行不同的关税制
度,这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一个国家之内就出现了四个关税区。再比如,一个国
家的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虽在国境之内,但由于在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内不征收关税,
因而它们就不在该国的关境之内。这些都属于关境小于国境的情形。
而对关税同盟来说,几个国家组成共同的关境,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相互之间
的货物出入国境不再征收关税。例如,自从1969年开始,欧洲共同体就废除了内
部关税,货物、物品在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流通免征进出关税。而根据法国与摩纳哥
公国于1963年签订的海关公约,摩纳哥公国干脆将全部领土划入法国关境,这时
两个国家也共同拥有一个关境。这些部属于国境的情形。
●一般税收的共性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它当然也具备一般税收所共有的属性--强制性、无偿性
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违抗。在我国,某一税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立法通过颁布
之后即可正式开征,税法生效后,就成为国家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纳税人必须依法
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海关征收关税的基本法
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其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还制定了大量的关税法律法规,它们对海关征收管理关税也具有法律效力。我国
关税的征收部门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各分支海关。
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直接进入国库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
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对关税而言,纳税人依法交纳税款
后,无权要求海关偿还或据此提出某些要求,经与海关在查验入境货物时所征收的规
费、监管手续费属于入境人员对海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报酬。但需要注意的是,关税
的无偿性与关税减免、关税返还以及退税等政策规定完全是两回事,后者指国家根据
法律对部分特定的纳税人少征或免征税款,或对多征税款依法退还纳税人的行为,它
常常体现为海关对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对象以及征收比例或数额,要求纳
税人须按预定的标准纳税。一般说来,纳税人只要取得了依法规定的收入,发生了应
该纳税的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但
同时,税收的固定性又是相对而言的。尤其对于关税,随着国内政治、社会、经济条
件的发展变化,客观情况又要求关税的税率、计税依据、优惠政策规定要不断进行必
要的变动,以促使关税制度更为合理和科学。
●关税的特性
关税的定义告诉我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征收关税必须伴随有进出关境的行为;
二是关税的征税对象为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而不是其它物品或行为;三是货物和
物品只有在进出关境的时候才征收关税。这三点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涉外性”,尤
其第三点,是判断一个税种是否是关税的依据。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都知道,当货物进口时,他们除向海关缴纳关税外,常常还
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当货物出口时,海关有时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他们
进行出口退税。那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退税是不是关税呢?我们可以依
据上述关税的“涉外性”中的第三条来判断。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不是只在货物进
出关境的时候才征收,在货物进行境内流通的时候也会征收,所以我们认为它们不是
关税,只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海关进行征税管理。至于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
退还的也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因而也与关税无关。
正是“涉外性”才使得关税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对货物征收关
税,势必会提高纳税人的经营成本,从而对商品出入境后的销售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纳税人要么提高商品售价,维护盈利水平,但会导致销售额下降;要么维持商品售价
不变,使商品销售额保持不变,但又会导致盈利水平的下降。对进出口的非贸易品征
收关税,同样也会使纳税人携带行李物品或邮寄物品的经济负担加重。因而,关税税
种的设置、税率的调整和征收办法的改变等,都会影响到国际间贸易往来和商品流通。
●关税的分类
1993年,墨西哥工商部长宣布对中国纺织品、有机化工成品等4000多种
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烦销案。当你看到这则消息时,你脑子里闪
过的第一个念头可能是:到底什么是反倾销税?除此之外,在日常生活和国际经济往来
活动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其他的名词,如进口税、出口税、优惠税等等,尽管我们
也知道它们都属于进出口关税,但其确切含义是什么?关税的分类方法多种多样,这里
我们主要介绍两种分类方法,即按通过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向为标准分类和校对进
口货物输出国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为标准分类。
一、按通过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向为分类标准
(1)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就是指海关对进口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它由海关对从关外进口的货
物或物品征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中提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目前,世界各
国的税收体系均以进口关税作为关税的主体。我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活动中所说的
关税一般都是指进口关税,由此可见进口关税在整个关税体系中的地位。鉴于此,进
口关税也是本书所要介绍的主要内容。
有时为了需要,在对通过货物和物品征收正常的进口关税之外,还可以再附加征
收一部分关税,一般把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称为关税,在进口关税之外加征的关税称
为进口附加税。征收进口附加税一般是为了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国家外汇流出而采取
的一种临时性措施。1985年7月16日,我国海关曾开征过进口调节税作为进口
关税的附加税,征收的对象只限一小部分国内外差价大的化妆品、耐用消费品等非生
活必需品。由于国内生产情况的变化和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
贸易,我国从1992年4月1日起取消了进口调节税。除进口调节税以外,后面谈
到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也属于进口附加税。
(2)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出口关税主要目的是限制、
调控某些商品的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的自然资源大量外流。19世纪以前出口关税
曾经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
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各国开始重视关税的经济作用,逐步认识到征收出口关税会影响
纳税人出口贸易的盈利水平,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出口关税在现
代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迅速下降。目前,发达国家已相继取消了出口关税,美国甚至在
宪法中规定不准征收出口关税。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的国家考虑到本国经济
的需要,并没有完全取消出口关税。我国目前只对一小部分商品(10种商品,35
个税目)征收出口关税。
1985年3月14日,我国还曾对某些高盈利的出口商品开征过出口商品利润
调节税,其目的是将其大部分利润收归国家,以扶持出口亏损企业的发展。出口商品
利润调节税显然不符合市场体制的要求,后于1985年6月20日取消。出口商品
利润调节税也属于出口关税的范畴。
除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外,历史上还曾出现过过境关税,它是指外国货物通过本
国关境时所征收的关税,它和我们在武侠小说中常看到的“买路费”是一个道理。因
为过境税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由于税率较低对税收收入影响也不大,所以目
前世界各国都取消了过境税。
二、按对进口货物输出国实行区别
对待的原则为分类标准
(1)加重关税
加重关税也称歧视性关税,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关税对国内经济的保护作用,在征
收一般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加重关税一般都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或针对特定的货物,或针对特定的国家。这种临时性附加税根据加重征税的原因
又分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
反倾销税指的是如果某国将进口的货物以极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致使本
国相关产业受到损害,那么本国就可以在正常关税之外,另加一种较低税率的进口附
加税。其目的是为了增加进口货物成本,促使进口货物提高在本国市场上的售价,降
低进口货物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抵制外国货物的倾销,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内
市场。在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中,通常都有反倾销守则或条例,
实行反倾销的国家都要制定有关的反倾销法律和法规。
反补贴税是指如果某国家对其出口的产品进行出口补贴,那么进口国对接受过补
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因为出口产品接受过补贴以
后,经营成本肯定会相应降低,那么它进口到其他国家后就可以在保持利润不变的同
时,降低商品售价,提高销售总额。因而开征反补贴税的目的与反倾销税一样,也是
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额相等,但进口货物在进口前到底享受了多
少补贴实际上很难确定,因而补贴和反补贴就成为国际贸易中一项非常复杂的难题。
许多国际贸易组织都设有专门机构处理各国间有关补贴和反补贴的争端。
●反补贴的特性
19世纪末期,英国因其殖民地各国盛产蔗糖,而成为欧洲砂糖中心。欧洲其他
各国为保护本国甜菜及砂糖生产,便给砂糖输出以奖励。英国因此受到冲击,砂糖市
场价格日渐下降,虽然消费者因此而受益,但制糖业却受到严重打击。因此英国宣布,
欧洲诸国若不废除砂糖输出奖励金,英国将以课征同额进口关税附加作为相应措施。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都不是可以随意征收的,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就是
有关部门认定其进口产品属于倾销行为,或出口国的确对出口货物进行了补贴,这些
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上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如相关产
品滞销、工厂开工不足、失业增加等)。这样,才可能对被投诉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
销税或反补贴税。
我国对征收反倾销税也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补贴条例》,对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征收
方式、征收期限等都做出了规定。
报复关税本质上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意思是一样的。
就是指假如别的国家对从本国进口的货物征收过高的歧视性关税,或有其他不利待遇
时,那么本国有权对从该国输入的货物予以报复,另外征收的一种临时性附加税,它
属于惩罚性的加重关税。
我国关税条例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
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的货物品种、税率起
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它是国际经济斗争中的
一个重要手段。
(2)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某些国家进口的货物使用比普通税率低的优惠税率所征收的关税,
是对特定受惠国在税收上给予对方优惠关税待遇,同样适用于对方。目前,我国已与
世界近150个国家实行了双国最惠国待遇,即相互给予对方进口货物实行较低的优
惠税率。
但也有单方面的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单方面对受惠国实行优惠关税,如《洛美协
定》中规定西欧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
方面提供优惠关税,以及发达国家给予发展国家的优惠关税等。
●中国关税制定的原则
我们每个人在做事情时通常都不可能漫无目的的。同样,每个国家在制定关税法
规时,也都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一国开征关税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国家关税管理
部门总是不厌其烦地将关税税法改来改去?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关税政策。从理论上
分析,一目制定关税法律的目的无非有两点:一是通过立法开征关税,从而获得一部
分财政收入;二是利用关税来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总量和结构,从而有利于本国经济、
贸易的发展。如今,世界各国的关税往往都担负着多种功能,所以我们很难辨别出一
国的关税政策到底是财政关税政策,还是保护关税政策。实际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
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两者兼而有之、并以财政关税政策服从于保护关税政策的复合型
关税政策。
我国现行关税的总政策是: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出口和扩大必需品的
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这一关税政策通过如下关
税税率的制定原则表现出来。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
植物良种、肥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构设备和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
2.对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
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税率应比整机
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价差大的产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在国际市场上容量
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材料和半制品,必要时可征
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按照上述原则,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基本法律依
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本
法规,以及由有关部门据此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具体实施内容的中国关税法
律法规制度。它们是海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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