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进口商品纳税筹划方法——进口关税价格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我们已经知道,税率是征税的比率。既然
有一个征税比率,要想计算出应纳税额,那么肯定会有一个征税的参照尺度,这个参
照尺度反映出征税对象的某一方面的数量特征,它即被称为征税依据,又被称为计税
依据或税基。
如果一个税种以价格作为征税的参照尺度,那么其计税依据即为计税价格或完税
价格。除前述几种我们提到的外,绝大多数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都是以完税
价格作为其计税依据的,由此可见,完税价格也是关税计算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
我国海关法规定了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本原则: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
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
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就是计算关税的完税价格?的确,关税的完税价格和
其成交价格密切相关,但由于进出口贸易的定价还涉及到各种手续费、运费、保险费
等其他费用,其中存在着大量做假的可能性,因而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制定了严格的审价制度。
●进口商品完税价格
下面分别介绍一般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和特殊贸易方式下进口货
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一般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
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这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完
税价格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二是在关税计算中,完税价格在数值上等
于货物到达我国口岸的到岸价格;三是纳税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
接受后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的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不能作为完税价格,海
关有权不予接受。
成交价格即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其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输、保险及其他杂费的货物价格)。按照
现行审价制度规定,海关须对成交价格进行如下审定:
(1)审定成交价格是否是正常批发价格,如果成交价格不反映正常批发价格,
海关不予承认。
(2)该项货物在输出国交纳出口税时,须将出口税加在成交价格中。
(3)在成交价格之外,买方另行付给卖方的一部分佣金,也应加在成交价格内,
但其中不应包括买方向其境外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4)如果卖方另行付给买方一部分正常回扣,可在成交价格中进行相应的扣减。
但因卖方违反合同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即使将其在货价中冲减,也不能从成交价格
中扣除。
(5)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工业设备、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调
试、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的费用,如果可与成交价格分离,可予以从中扣除。
到岸价格是包括货价以及货物抵运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物、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在内的交货价格,并且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
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文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
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根据成交价格和到岸价格的定义,我们知道,成交价格与到岸价格的关系实际上
与货物的成交方式(如成交地点、付款内容等)密切相关。根据进出口货物不同的成
交方式,海关对最终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
(1)如以我国口岸价格到岸价格(通常称CIF价格)成交的,或者以到达我国口
岸的价格加佣金,或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保险费成交的,可将成交价格直接作为完
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三种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成交价格=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价格(CIF价格)
=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佣金=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保险费=完税价格
(2)如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通常称FOB价格)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它与上述
定义的我国口岸的到岸价格不同)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
国口岸的运杂费(包括运费、佣金等费用)、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外国口岸成交的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国外口岸离岸价格(FOB价格)+十运杂费+保险费
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下,完税价格内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
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
费率计算。因为保险费是按完税价格的一定比率来征收的,因而上式只是表明了完税
价格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计算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为: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率)
其推导过程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而:保险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带入上式,可得:
完税价格=FOB价+运杂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通过移项,进行等式变换,可得: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率)
有时为了计算方便,也可先计算出常数,即:
常数=1/(1-保险费率)
再计算完税价格,其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常数
通过计算总结,可发现保险费率和常数之间有一定规律,即:
如保险费率为1‰,其对应常数则为1.001001
如保险费率为2‰,其对应常数则为1.002004
如保险费率为3‰,其对应常数则为1.003009
如保险费率为4‰,其对应常数则为1.004016
(3)如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加运费(通常称C&F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
作为完税价格。这种方式是无论货物在哪儿成交,总之成交价格的内容已被界定为货
物离开国外口岸的价格和运费之和,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完税价格=C&F价格+保险费
=国外口岸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
其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C&F价格/(1-保险费率)
或 完税价格=C&F价格×常数
公式推导过程与第(2)种方法类似。
(4)货物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不能确定时,可按协
商规定的固定运输、保险、其他杂费率计算。如个别没有支付运费或者没有投保的,
计税时应酌加运费和保险费。由陆路进口的货物,在计算完税价格时,所有应加运费
等均应计算至该货物运抵我国关境为止。
为避免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本着公正、
合理原则,海关应当估定完税价格。
2.特殊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
租赁、寄售等)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为依据,为此,进出口
关税条例专门制定了这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
(1)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主要根据以下几种方法审
定其完税价格:
1)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加工后货物
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价格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可用公式表示为:
完税价格=货物进境的到岸价格-原出境货物价格
2)如果无法得到原出境货物的到岸价格,可以按海关估定的办法(后文述及)
估定到岸价格,或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
3)如果仍无法算出到岸价格,可以用原出境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
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作为完税价格。可用
公式表示为:
完税价格=国外加工费用+包装费+保险费+其他劳务费
(2)运往境外修理后又复运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
格。由于这些器械或货物在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
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借、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租借和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
审查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暂时进口但逾期未出境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经海关批难暂时进口的施工
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
容器等,如入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
其完税价格按货物原来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每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应纳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5)留购的进口货样、广告品的完税价格。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
览品的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
品的买方,除按原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
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6)广告印刷载体。对于进口供报刊使用的广告印刷和印刷底片,以及供电视
对播放节目用的广告胶片、磁带等,应按该项物品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对外支
付版权费、母带费、租赁费的,应计入完税价格。
(7)转让出售进口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
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征税。
●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估定
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
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但为了保证关税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制止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对有下列行为的,海关可对其成交价格不予接受: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
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价格,
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3)申报价格经海关审定认为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
转让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而影响成交价格的。
这里所指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等条件的认定,主要是
按审价办法第5条的规定来执行的。其中对双方是否有“特殊经济关系”的规定有:
1)外方为我驻外机构或在境外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
2)中外双方彼此各有人员在对方业务、管理机构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3)中外双方为履行过正式法律手续的贸易或经营的合伙人(如合资、合作的双
方);
4)中外双方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5)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另一方或者存在雇主与雇员
的关系;
6)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同一第三方,或同时接受
第三方领导;
7)中外双方法人代表有夫妻关系或直接血缘关系;
8)双方在业务经营上彼此有联系,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关
系。
“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有影响
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
方必须同时购买其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卖方向买方出售的其
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等。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或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查研究不能接受的,海关依次
按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被估货物从同一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
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格依据。
2.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
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差别允许存在。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被估货物从同一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货
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依据。
4.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
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5.国际市场价格倒扣法。即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
成交价格为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6.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即以从国内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市场批发价格估定。具
体方法为:进口货物在国内输入地点的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市场批发价格,扣
除进口关税、所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如果需要缴纳的话)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
输、储存、营业费用以及利润以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这里指的进口关税是按照优
惠税率计算的关税。由于货物进口后的正常费用,各种货物参差不一,难以正确计算,
通常将各项费用和利润(简称进口费用利润)酌定为到岸价格的20%。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也可以得到用国内市场倒扣法计算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根据国内市场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需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用比纺(20
%))
其推导过程如下: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进口关税-进口费用利润
则: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费用利润
其中: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费用利润=完税价格×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则: 国内市场批发价格
=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完税价格×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完税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由此得出: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2)如需要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还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用比率(20
%)+(1+进口关税税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推导过程省略。
这里需要特别指明的是,在货物进口时除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外,还需要
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但为什么在计算完税价格时要扣除进口环节消费税,而不扣除
增值税?这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的一些规定有关。
我们先介绍一下税收理论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价内税和价外税。
全部税收有多种分类方法,价内税和价外税即是根据所征税额与价格的关系为标
准来划分的。价外税所指征税税金没有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之中,而价内税指税金
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据此,我们可以分别得到价内税和价外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由于价外税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应纳税额,因而:
应纳价外税税额=商品价格×关税税率
而价内税商品的应纳税额应从其价格中剔除出来,因而:
应纳价内税税额=(商品价格-应纳价内税税额)×关税税率
进行公式变换,则可得到:
应纳价内税税额=商品价格×[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金不包含在销售价格之中,因此,国内市
场批发价格是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所以在计算完税价格时,已无须从国内市场批发价
格中扣除已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但现在部分产品在进口时仍需缴纳的消费税,则
属于价内税,我国关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在计算完税价格时,对应征进口环节消费
税的货物,应从其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中减支已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几种方法顺序估价仍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时,则可由海关按照其他方法
估定。
●完税价格汇率的适用
我国的关税是人民币计征税款的,因此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租金、
修理费、材料费等若是以外币计价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征税款。因为外汇汇率是浮
动的,所以,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外汇汇率适用作了如下规定。
1.计算税款使用的外币折合汇率是按海关境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国家外汇管理
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之中间价格折合。未列入牌价表的外币,按国家外汇
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计算。
2.特殊情况下的汇率适用。由于货物进出口、报关时间与征税时间经常不一致,
在不同时间遇到汇率变化,如遇到下列情况要按货物原进出口时的汇率计征关税:
①在汇率调整前经海关批准予以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在汇率调整后经批准转让
或出售而需补税的。
在汇率调整前海关已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件,在汇率调整后确定处理时需补税的。
②在汇率调整前暂进口的货物,在汇率调整后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的,而且在
进口时已缴纳保证金的,如未缴纳保证金的,则按海关开出税款缴纳之日的汇率计征。
③在汇率调整前溢卸的进口货物,在汇率调整后确定需要补税的。
④在汇率调整前经海关批准缓税的进口货物,在汇率调整后计征税费的。
⑤在汇率调整前的进出口货物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或其他海关工作
的原因在汇率调整后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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