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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进口商品纳税筹划方法——进口关税的税率规定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关税税率是指国家征收关税的比率,也就 是海关按多大比例对应该纳税的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关税税率是关税制度的核 心要素,可以说,整个关税制度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围绕税率来制定的。我们通常所说 的下调关税水平,就是指关税税率水平的整体下降。 90年代以来,我国曾四次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水平,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 由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42.5%下降到1997年以后的17%,下降 幅度达60%。税率调整之后,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木材及纸制品、机电零部 件及产品、轻工产品、农产品和纺织机器这7类商品的平均税率水平依次呈现由低至 高的顺序,使这几类商品之间以及某一类商品内部结构之间,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税级 差。今后,我国还将根据改革开放的进程,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和国内生产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 化的前提下,逐步将关税总水平降至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现行关税税率 进出口税则规定了我国海关征收关税所使用的全部税率。目前,我国的关税税率 有以下几种。 1.进口税率。 现行的进口税则中,每一个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都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进口税率。进口货物适用何种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简单来说,对原 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率征 收进口关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按照优惠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为灵活运用和有效发挥两种税率制度的调节作用,进出 口关税条例又规定对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 批准,也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目前,除免税外,我国进口货物的普通税率为0、8%、11%到270%不等, 共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1.5%到121.6%不等,共有 50多个差别税率。 2.出口税率。 与进口税率不同,我国出口税率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为鼓励国内企业 出口创汇,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 口关税。仅对具有下述特征的两类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1)盈利水平高的大宗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盲目出口会在国外形成 削价竞销的商品。 (2)国内紧俏需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为保护国内资源,需要控制出口的商品。 目前我国只对鳗鱼苗、生锑、磷、铜丝等10种商品35个税目征收出口关税, 税率从20%、25%、30%、40%到50%不等,共5个税率级次。 3.暂定税率。 为了满足特定时期对关税税率进行临时性变更的需要,进出口关税条例还规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权负责制定比优惠税率更低的暂定税率。暂定税率分为进口 暂定税率,一般都按照年度制定,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为了配合外汇制度的改革,减少汇率并轨对进出口商品的影响,稳定物价,保证 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1994年海关在进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的基础上, 对进口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我国订有关 税互惠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对出口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实施了关税暂定税率。 1996年4月1日,又对包括197种国内急需原材料、零部件和106种生 产设备在内的303个税号制定了较低的公开暂定进口税率。1997年10月1日, 对包括国内急需原材料、零部件和生产设备在内的587个税号制定了较低的公开暂 定进口税率,税率从1%到30%不等,对铅、锡矿砂及其精矿砂等7个税号制定了 较低的公开暂定出口税率,税率从O到20%不等。 目前,我国共对587个税号制定了进口暂定税率,其中371个为国内急需的 生产设备;对鳗鱼苗和铅、锌、锡矿砂及精矿砂等18个税号制定了出口暂定税率。 4.配额税率。 当今世界各国海关控制货物进口的手段五花八门,但基本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 关税手段,即向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另一种是非关税手段,即一些行政性的管制措施, 如进口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配额税率即是将这两者结合使用的一种限制进口 的管理方法。 我国海关规定,对在进口配额范围内进口的货物可适用于更低的配额税率,对超 出进口配额范围内进口的货物即按普通税率征收关税。我国现行进出口税则对小麦、 玉米、大米、大豆及各类食用油和羊等13类51个税号的进口商品规定了配额税率。 5.从量税率、复合税率和滑准税率。 前面我们所说的税率都是从价税率,对以完税价格(后文述及)为征税依据确定 应纳关税税率额的进出口货物,它的税率即为从价税率。1997年7月1日起,在 调低关税税率的同时,我们对关税税率的种类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对少数几种进口商 品实行以下几种税率: (1)从量税率 从量税率是不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征税依据,而是以其重量、数量、容量等为征 税依据的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我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原油、啤酒和胶卷等36个税 号的进口商品实行从量税率。实行从量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进口商品数量×进口关税从量税率 (2)复合税率。 复合税率是一种采用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两种征税标准相结合的税率,而且其中 的从价税率的从量税率还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口数量的不同等级而变化。我国目前对4 个税号的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率,它们也分为普通税率 和优惠税率两个档次。如我国对录像机的复合税率规定如下: 1)优惠税率。完税价格低于或等于3000美元/台,执行单一从价税,税率 为60%;完税价格高于3000美元/台,执行从量税率和从价税率相结合的复合 税率,从量税率14300元/台,再加3%的从价税率。 2)普通税率。完税价格低于或等于2000美元/台,执行单一从价税,税率 为130%;完税价格高于3000美元/台,执行从量税率和从价税率相结合的复 合税率,从量税率为30983元/台,从价税率为6%。 实行复合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数量×进口商品数量×进口关税从量税率 (3)滑准税率。 滑准税率是一种特殊的从价税率,它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大小和完税价格的大小相 反,即完税价格越高,滑准税率越低,反之滑难税率越高。采用滑准税率征税的货物, 其完税价格是用特殊方法计算出来的。我国目前只对进口新闻纸采用滑准税率征税, 它也分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其计算公式如下: T1={INT[(550/P)的4次方×15+0.5]}/100 T2={INT[(550/P)的4次方×30+0.5]}/100 (3%≤T1≤45%) 式中:T1--滑准税优惠税率; T2--滑准税普通税率 P--完税价格(美元/吨); INT:取整函数(即小数点后面的数一律舍去)。 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滑准税率 除上述我国目前所使用的税率外,我国海关法、进出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还规 定我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制定特别关税税率、局部调整税率、反倾销税税率以及反补 贴税税率。 ●关税税率的运用 在我们了解我国关税税率的总体概况之后,对于一宗具体的进出口贸易,应当按 照什么样的标准使之“对号入座”,确定它应当适用的税率纳税呢? 1.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纳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 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 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 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纳税人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纳税 人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 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纳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以补税时,纳税人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 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设备,分期付税时,纳税人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 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以纳税时,纳税人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 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纳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纳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 纳税人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纳税 人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缴纳税款。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海关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原产地规定 我们曾提到“原产地规定”这个概念,原产地规定对怎样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做出了明确规定,它是判断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到底适用普通税率还是优惠 税率的根本依据。我国海关总署于1986年12月6日发布了《进口货物原产地暂 行规定》,规定我国基本上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 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 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成由该国饲养的动物及从中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捕捞所得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 品。 (6)在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以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再加工制造所用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 产产品的原产国。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 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 涉及两个要求:一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 有了改变,因为进口税则中税号号码是从大类向小类排列的,因而这表明经过加工后 的产品与原产品相比,已有相当程度的改变;二是指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 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此外,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果与主 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可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 的原产地确定。 在我国原产地规定中对原产地证书的外国发证机关和直接运输方式并未做出具体 规定或要求。 为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减少我国产品在转口贸易中出现虚假出口而引起 贸易纠纷,我国还于1992年4月公布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作为确定出口货 物是否在我国生产、制造的标准,并作为我国海关签发原产地证明的标准和规则。我 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除使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外,还吸 收了国际上有些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在实质性加工标准加工工序的准则中,公 布了含有进口成分的出口货物确定我国为原产地,所应具有的主要制造、加工工序等。 因而这一规则对海关管理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出口有重要意义。 ●关税税率的基本规则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 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由于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且商品变 化日新月异,要从几千条子目中找到数以万计的进口商品最适合的税率,并不是一件 轻而易举的事。因此,进出口税则按照一种特定的分类方法--归类总规则来编排各种 商品。利用归类总规则将所要查询的货物进行归类,迅速、快捷地从进出口税则中查 到进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 技能。 在学习归类总规则之前,纳税人还要做到以下三点。 1.充分掌握有关商品的知识。我们为了能够熟练归类商品,纳税人必须尽可能 多地掌握和熟悉多种商品知识,并且要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基础知 识和生产实践、多种名称,如一般名称、专业名称、商业名称、化学名称等。有时一 种商品的商标、牌号、型号在商业或社会上也可成为其代表名称。因此不具备一定专 业知识往往难以正确分辨。如有些化工产品,不知其分子结构就无法正确归类;有些 商品仅从其名称上也不能识别其真正属性,如鲍鱼不是鱼,冬虫夏草不是草等。 2.熟悉商品的分类结构。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协调制度》规定 的税则分类目录,它有类、章、项目、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5个等级。在归类之前, 必须先对其排列顺序、编排结构以及分类原则有全面了解,掌握每个税目包括的商品 范围。有时一个种类的商品涉及几个类、章的税目,如第11类的纺织类商品在一定 条件下要归入第5类、第13类、第15类的矿石、石棉、玻璃、金属等产品的有关 章节内。因此必须全面了解整个税则的类、章、税目和有关注释。 3.归类总规则的适用原则。归类总规则是制定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分类方法和分 类原则,也是纳税人对应税商品进行归类的基本依据。归类总规则主要分为5个规则, 纳税人应按顺序使用每一条规则,当规则1不适用时才用规则2,规则2不适用时才 用规则3,并依次类推。同时,要注意规则2、规则3、规则4中出现的类注、章注 和其他说明,如有特别规定,将不能使用相应规则。 我们以案例的形式依次介绍归类总规则中的各项规则。 规则1 归类总规则中的规则1的基本内容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 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举例如下: (1)第15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如铜钮扣却 归入96.06(18类)。 (2)如进口活动物--马,即按税目条文明确归入税号01.01。 (3)如冷藏的葡萄,税目08.06只列了鲜的或干的,而没有冷藏的,查看 类注、看到第8章注释二规定了“鲜的”包括“冷藏的”在内,这样就可将冷藏的葡 萄归入08.06。 规则2 规则2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1.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有进口或出口 时该项不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主要特征;同时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 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一辆汽车缺个门或轮子,虽不完整,但已 具备了车辆的主要性,因此可归入整车税号。 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 或组合的货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例如,加糖牛奶,应按牛奶归 类,因其虽是一种混合物,但它并不改变鲜牛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质,所以仍按鲜牛奶 归类。又如涂有石蜡的软木构成的组合货品,它应按其主要材料归入天然软木制品的 税号中。 规则3 规则3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举例如下: (1)进口电子表用的集成电路,税则上有两个税号与其有关,一个是税号85 21,是按微电子电路这个具体的商品名称列目;另一个是9111,是按钟表零件 这样一类商品名称列目。显然,微电子电路的税号更具体,应归入8521。 (2)进口汽车柴油机的活塞,有关的税号一个是柴油机专用零件8406;另 一个是汽车专用零件8706。活塞是柴油机的零件,柴油机是汽车的零件,那么活 塞就是汽车零件的零件,但上述两个零件是不同层次的,活塞与汽车是间接关系。因 此,应归入8406。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涉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 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 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中应视为同样具体。 这时,货品应按规则3中的2或3的规定进行归类。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 不能按规则3中的1归类,应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 件归类。例如,放在皮盒内出售含有电动理发推子、剪子、梳子、刷子、毛巾的成套 理发用具,在类注及章注中并未提到这类成套货品如何归类,可按此规则其成套货品 中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因此可归入其税号85102。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3中的1、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最末一个税目。 如一种多用途的阅读,又能复印,有两个税号9009和9010,根据本条规则应 从后归入9010复印机。 规则4 规则4的内容为: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所 适用的税目中。由于物品的类似性由许多因素决定,如物品的名称、性质、用途等等, 实际问题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因而,一般情况下这条规则不常使用。 规则5 除上述规则外,规则5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货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 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 通常与所装货品一同出售的,应与该货品一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本规则1中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 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 昂贵,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应按银制品归入税号71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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