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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正确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职人 员30人,经营范围为开发销售公寓、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996年度销售商品 房收入5500万元,利润105万元。 1999年1月,该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650 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已缴纳。该工程由1999年11月竣工。因工程建 筑图纸重大修改,原商业用房由五层改为三层,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4800万元。 该公司1999年12月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 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7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乙工程还 有建筑设计合同金额200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金额400万元,消防安装合同 300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同20万元,均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由于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 税。这种做法正确吗?怎样才能作到既不额外增加税负,又不偷税漏税呢?你能帮助该 公司正确计算应纳印花税税额吗? [分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 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 合同,均为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0.5‰税率,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所以应缴纳建筑设计合同印花税200万×0.5‰ =0.1(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400万×0.3‰=0.12(万元), 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300万×0.3‰=0.09(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 同印花税20万×0.3‰=60(元),共缴印花税3160元。 另外,该公司因为甲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比实际决算多出1700万元,多缴 了印花税,而在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中予以抵销的作法实质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是公司对税法规定掌握不正确的表现。印花税是一种凭汪税,只要符合应税凭征的建 筑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不论其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都要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 花税。因此,乙工程应按未冲减的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应缴印花税8000万× 0.3‰=2.4(万元) [点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 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 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萍、权利许可证照等共13种。 同时,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 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定额税率适用于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此外纳税人还应对印花税中几点特殊情况加以重视:首先,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 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 均应贴花。其次,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 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 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因为通过分别记载、分别核算能达到节 税的效果。 考虑到一方面广大纳税人并不经常接触印花税,对印花税不熟悉,另一方面印花 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特殊规定性还较多,税目税率也较复杂,以上着重介绍了税 法中关于印花税的一些规定,希望纳税人能针对自身的具体情况,多加研究,提高对 印花税的认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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