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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资源税缴纳应注意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山西省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某月该煤 矿发生如下业务: (1)外销原煤5000吨,销售价为600元/吨。 (2)销售原煤2000吨,售价为550元/吨。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1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售价1200元 /吨。 (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15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8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40的进项税额为250000元。 山西省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 税为: 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5000+2000+100+1500+80 =8680(吨) 应纳资源税税额=8680×0.5=4340(元) 增值税销项额为 (5000×600+2000×550+100×1200+80×1200 +1500×550)×17%=873970(元) 应纳增值税=873970-250000=623970(元) [分析] 由于有关财务人员不清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了解增值税与资源税之间的 关系以及煤炭类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该煤矿多缴税312851.4元。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依加工的回收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 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 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 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5000+2000+1500+(100+80)/0.7]×0.5 =4378.6(元) 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资源,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 象缴纳资源税。但是,根据增值税法,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 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 因此,移送加工煤制品的1500吨原煤不需缴纳增值税,只需纳资源税。 第三,煤炭制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不是17%。 因此,矿厂应纳增值税为: (5000×600+2000×550+180×1200)×13%-25 0000=311080(元) 煤矿厂应纳增值税、资源税共计315458.6元。 [点评] 资源税是开采资源的单位及个人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 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 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类。特别应注意的是,下列资源产 品不征资源税: (1)人造石油。 (2)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需根据综 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 同时又符合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即要交资源税, 又要交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必须清楚二者在计算时的差异: (1)资源税是价内税,计算方法是从量定额征收,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计 税依据为初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增值税为价外税,其销项税实行 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不合增值税的销售额,即: 销售额=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单价(不含增值税) (2)资源税应以初级矿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如果是加工矿则需还原成原矿; 增值税可对原矿征收,也可对加工矿征收,如为加工矿,不需要还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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