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分别核算宜重视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海南某盐厂以生产液态盐为主。为了扩展经营范围,开拓新的消费市场,该厂决
定在销售液态盐的基础上,将液态盐加工为固态盐销售。1999年5月,该厂生产
液态盐2000吨,其中1000吨用于加工成固体盐共500吨。由于财务混乱,
该厂未将销售的固体盐和液态盐分别核算。该月生产的固态盐和液态盐全部实现销售。
海南省规定,固体盐的税率为40元/吨,液体盐的税率为6元/吨。月末,财务人
员计算应纳的资源税为:2000×6+500×40=32000(元)。
[分析]
该盐厂的财务人员不仅没有纳税筹划的观念,而且没有掌握基本的税收知识,导
致该厂多纳税,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其一,我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
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该盐厂自产的用于加工固体盐的100
0吨固体盐不用计缴资源税,而只需对加工后的500吨固体盐缴纳资源税。
其二,我国资源税税法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
由于该厂财务人员没有筹划意识,没有分别核算固体盐及液态盐的销售数量,因而只
能从高适用税率,其销售的1000吨液态盐和500吨固体盐均适用固体液40元
/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月盐厂应纳资源税为:
1500×40=60000(元)
如果企业将固体盐和液态盐分开核算,则只需纳资源税:1000×6+500
×40=26000元,可以节税34000元。
[点评]
计税依据是一个税种的核心部分,只有计税依据计算正确了,纳税人才有可能正
确地计算税款,不会出现冤枉纳税的情况。不仅如此,计税依据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
重要内容,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计税依据直接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多少。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除了上述对盐的规定以外,资源税税法还对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一些较为
特殊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
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
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
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小小的资源税也不简单。掌握好这些特殊规定,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
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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