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外籍人员纳税义务应注意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How教授是英国一名牌大学物理教授,在材料力学上著作累累。1993年,How
教授应邀来华A市任职。根据学校双方及How教授个人搭成的协议,How教授将在华任职
10年,期间,由学校双方共付工资,其中英国该名牌大学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20
00元,How在华任职的大学付月工资10000元。1999年,由于国内一大型工
程需How教授亲自主持,How教授在英国呆了很长一段时间,尽管如此,How教授还是在
工程轻闲的时候来华工作。但他1999年在华逗留时间总共只有65天。今年4月,
How教授接到了税务机关向其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How教授有偷
漏税行为,并拟罚款4000元。How教授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听证于4月1
5日举行。4月18日,税务机关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How教授表示不能接受并于5月15日向该市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
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经过重新审查后,决定撤销A市税务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
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规定的境内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即个人实
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
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就是说,How教授在华期间既取得了中国支
付的工资10000元,又取得了其国内支付的工资2000元,但两项收入都是在
中国境内取得,而不能认为其本国支付的工资是境外所得。A市税务机关正是据此规定,
再加上How教授1999年度并未在中国居住满一年,认定How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10 000元和2000元征收税款。
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有以下减免税优惠: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
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
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指当所得来源地与支付地不一致时,
对在我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只就在中国境内
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居住5年以上的个人,无论所得支付地在境外还是在
境内,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给予优惠。居住5年是指
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的5年中,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1年。
How教授在中国任职期间没有取得境外所得,但在1999纳税年度期间,他在华
未呆满1年,只有65天,因此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其本国支付的,不是由
中国境内机构承担的2000元不应征税。即他只应纳税:
(10000-4000)×20%-375=825(元)
而且其在华任职期间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应该已经由学校代扣
代缴了。正是基于以上原因,A市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撤销了该税务机关的行为。
[点评]
税务人员不懂法而纳税人懂法是本案例给我们的直观印象,那么为什么税务人员
不懂法呢?无非是几十年来中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税收运行环境。要么大家在没有税的
社会中生活,一切由国家代办;要么税收就是在行政力量的强制下征收,而不是在法
制下征收。但让我们欣喜的是,纳税义务人开始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
How教授作为外国人士,对中国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并不太熟悉,但当他感觉自己利
益受到侵害时,尽管自己所受损失很小,他还是选择了运用法律武器悍卫自己的权益。
然而,对许多纳税人而言,当他们所计算的税负与税务人员所“说”的税负不一致时,
他们要么默默地遵从税务人员的决定,不敢有所异议,更不敢走上法庭,当庭对质税
务人员;要么逃、躲、偷、漏税。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大力宣传税法,不仅仅要提
高公众的纳税意识,还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税法宣传的方向并不仅仅限于公民,
还要针对执法人员,这也是税法宣传工作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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