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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外籍人员工资纳税技巧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卡尔、蓝盾和布菜尔三人均是外籍人员,现在中国境内工作。因为三人均是第一 年来中国,对中国税制不熟悉。一日,三人相约到某税务代理事务所进行咨询,该所 税务师小彭接待了他们。 卡尔是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经济研究专家;蓝盾是某中外合资企业的 董事,由于他同时在美国两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每年仅到中国几天;布菜尔是某外 资企业的职员。 根据三人的咨询问题,小彭同志给出了如下答复:卡尔先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蓝盾先生尽管不在中国境内履行董事职务,但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由该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布菜尔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 是在减除40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而且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或以实报实销 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完毕,三人满意而归。 [分桥] 本案涉及到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优惠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 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家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 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根据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 的。 卡尔先生由于符合上述人员中的第二种,因而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外籍人负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 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职务时,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 工资、薪金,在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 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蓝盾先生虽然基本不在中国任职,由于其担任企业董事,因而其取 得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和董事费应该按我国税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中国境 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 础上,再减除3200元。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国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 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点评] 本案中,三位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问题的讨论,使我们对个人所 得税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让我们知道了哪些人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人员没 有在中国履行职务也要缴税以及哪些费用可扣除,哪些收入不用纳税。这些知识的了 解,可以帮助外籍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一个初步认识,也可以帮助外籍人员对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必要的筹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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