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史密斯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史密期先生从1998年1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
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
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1500元人民币,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
000元。2000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为一家集团公
司检测设备。他在泰国共工作15天,泰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000美元,随即又
返回我国的M公司工作。现需要计算史密斯先生2000年6月应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
所得税。
[分析]
在本案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
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
泰国工作取得的由泰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无需向我国纳税。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
国纳税的税额按公式计算如下: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50000-4000)×30%-3375(速算扣除数)
=10425(元)
(2)当月应纳税额:
10425×(1-35000/50000×15/30)
=6776.25(元)
[点评]
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
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来源于国外
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
义务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
人居民都对居住国政府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
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
义务。例如,我国税法就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超过5年的
个人视为非长期居民,这些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向中国
纳税,但是经过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必就外国境内公司、企业或个人支付的
外国来源的所得纳税。可见,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而一旦在中国无住所
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则从第6年起,他就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
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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