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2)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四、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的筹划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向往高薪,因为它是地位的象征,是自己实力的体现。
工资收入的增加,可以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
但是,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
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怎样使自己的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
的税收款项最小化,是纳税人所共同关心的。
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领导人进行商议,改变自己的工资支付方法。即由企业
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
持一致。
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纳税所得,
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时,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些企业给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的产权
证和汽车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
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因此企业在进行该项筹划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
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
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筹划之一:单位提供住房筹划法
如果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外,不管职工的住房,则职工在领取了工资以后,还
得自己花钱购买住房或租房居住,这样实际上能留存下来的收入大为降低。但这时如
果由企业提供住房条件,相应减少职工的收入,则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收。长期累
积去,其数目也不会太小。
例如,某纳税人每月从单位获取工资、薪金所得4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提
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000元在外面租房住,实际上该纳税人每月除去住房租
金外仅获取3000元的收入。这时,该纳税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4000-800)×15%-125=355(元)
如果单位为该职工提供住房,每月相应工资调整为3000元,则该纳税义务人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800)×15%-125=205(元)
这样,该纳税人就可以每月节省税收150元(355-205)。
筹划之二:单位提供福利设施筹划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
总额14%比例的职工福利费,即这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
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而且可以根据单位福利水平的高低确定职工的相应工资、
薪金收入。通过这些方法,企业可以为职工节省部分个人所得税款。
对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
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也不允许在税扣除。一般而言,企业支付超过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的部分,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现实生活
中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因为一般的工资都在这之上。对于这部分工资,
根据职工的要求,改为提供福利设施,则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会降低,又可以节省
职工的部分税收,同时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一般可行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提供交通设施。对于离单位比较远的职工来说,其上、下班都要花费一
定的交通费,而且由于不同地方的交通条件不一样。交通的不便利很可能就会影响职
工的正常上、下班,影响工作不说,还会浪费职工的大量时间。同样,职工外出也会
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时,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
位的车租给职工用,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
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同时单位由于统一用车,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
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开支。当然,这种做法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浪费,但企业可
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比如每人每月规定一个使用里程限额,超过部分按市场
价计算。
2.企业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有些企业职工所进行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办公设
施及用品,这些可以由企业提供,也可以由职工自己购买。比如,在家上班的广告设
计人员所需的计算机,或电影工作者的摄影机等。如果这些设备由职工自己购买,则
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这部分加薪有一部分要作为税收上缴,这样的实际效果
肯定比由企业直接提供差。同企业提供交通设施一样,企业提供部分办公设施及用品
是可以采用包干制。
3.企业提供免费餐饮。企业提供这种服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诸如个人口味不一,
饮食习惯不同等问题,如果企业不具备这种条件,可以考虑在其他企业内搭餐或在适
当的时候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
但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
税。根据财税发[1995]82号文件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
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
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误餐补助的名义
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提供有关住房的其他设施和设备。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定制一定
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与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企业也可
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比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
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的,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通过减少
职工名义收入,又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5.企业提供医疗福利。提供医疗福利也会涉及到浪费的问题,单位可以考虑实
行限额报销制。
筹划之三:单位提供教育保障筹划法
企业可以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方面的保
障。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就不能忽视对其职工的培训,因此,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培
训中心,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还可以采取由职工自己选择、单位统一
管理支出的方式。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给职工提高工资,由职工自行安排,
也可以完全由企业提供,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而言,是一样的效果,但显然是后者更有
利于职工的节税。
企业也可以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为企业职工的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
教育上的保障。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业统一核算,按实际开支数目从职工的工资、薪
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
经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
纳税额将大大降低。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限于这些方法,还有一些比如由企业提供假期旅游
津贴筹划法等,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这些方法在这里只提供一种思路,供纳税
人参考。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
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
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
罚,得不偿失。
五、利用税法中优惠政策的筹划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策及额
外的扣除标准。是否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收的多少。拟在
这一部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使得纳税人熟悉国家税法,熟练
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省税收的效果。
政策之一: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
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助、津
贴均应计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这里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
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
这里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包含下列内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
0元发给的津贴,参见国税发[1994]118号文;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
工程院资深院士按每人每年1万元发给的资深院士津贴,参见财税字[1998]
118号文。
政策之二: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性质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
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
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了使纳税人更加清楚地理解该政策,国税发[1998]155号文对此作了
进一步的说明。
根据该文可知,这里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
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
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
所得税:从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
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
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之三: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免离
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
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
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之四:一般人员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
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
5.误餐补助。
政策之五:军队干部补贴、津贴
对于军队干部有以下优惠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这8项是: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的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政策之六:向公益事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
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要求个人在实施捐赠时,严格按照税法的捐赠方式、捐赠方向、捐赠数额的
规定进行捐赠活动。
这里说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之七:其他
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以下所得免税:
1.保险赔款;
2.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4.按国家规定法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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