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1)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
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
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
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
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
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
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
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
关系。
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1)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
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
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
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人为每月240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
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
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
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
(320-17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1740元。
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2)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
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800=617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617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
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1-2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
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15220-13
000)
筹划之三:分项筹划法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
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0000×(1-20%)×20%=6400(元)
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4825元(8425+6400)
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
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7085(元)
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12260元(27085-14825)。
二、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
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
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船员和
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
标难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
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
加减除费用标准。
筹划之一:利用附加扣除筹划法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
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税款。
某纳税人,其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
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825)。
筹划之二: 内外所得分项筹划法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
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
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
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
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0年6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
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1000
0元。试问,涂先生2000年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分别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
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
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5200(元)
境内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6000(元)
境外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665+825=1490(元)
但如果涂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
并征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合并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0-800=15200(元)
合并应纳税额=15200×20%-375=2665(元)
因此,较好地利用这一条可以节省税款1175元(2665-1490)
筹划之三:如除境外已纳税款筹划法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往往会遇到该境外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
的规定缴纳了税款的情况,为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各国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减
免或扣除。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即不能超过该项所得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税款时,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原则,
即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合并计算其抵扣限额,并按照规定进行
抵扣。
某中国纳税人,1999年在B国取得应纳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
工资类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
1.工资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60000/12-4000)×10%-25=75(元)
每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4800(元)
因此,抵扣限额为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B国已经缴纳
了52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低于抵扣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在中国只用缴纳差
额部分500元即可。但如果该纳税人在B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超过了5700元,则不
用再缴纳,而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扣除,但只能抵扣5年。
三、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
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
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
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
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筹划之一: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
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
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
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
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
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
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199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当月又一次性
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9000元,试问该纳税人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2000-800)×10%-25=95(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20%-375=14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520元(95+1425)。
1、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95×2=190(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1520+190=1710(元)。
2.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
2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
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
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3000×15%-125=325(元)
1、2月各应纳税额为(2000+3000-800)×20%-375
=465(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350元(95+325+465×2)
总结: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36
0元,从而使纳税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筹划之二:工资分摊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
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税负合理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当纳税人在其他行
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
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
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1999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
(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500,1000,3500,700,4000,9
00,800,3200,2800,1200,4500,6300
则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月应纳税额=(3500-800)×15%-125=280(元)
2月应纳税额=(1000-800)×5%=10(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80+10+280+0+355+5+0+235
+175+20+430+725=2515(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
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
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
比如,根据测算,1998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2600元,
则广告公司在1999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6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
发放其他应支付的3800元。这时,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
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计算如下:
1月至11月的应纳税额=[(2600-800)×10%-25]
=1705(元)
12月应纳税额=(3800-800)×15%-125=325(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030元(1705+325),相对于上一种工资
发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缴纳税款485元(2515-2030)。
筹划之三:利用政策筹划法
政策之一: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
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
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波动幅度较
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
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即凡是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缴个人
所得税。待到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由于关于这一筹划方法的计算基本上和上一种相同,对于这些行业的筹划计算这
里不再赘述。但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必须到税务机
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该项权利。
政策之二: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
工资支付方式,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收入,年度终了时,根据其经
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工资。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
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收入,按照
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扣除800元的费用后适用税率并预缴,到年度
终了后,合并其全年的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再按12个月平均进行
计算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1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