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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知识简介——节税知识简介

录入时间:2001-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1信息】 节税,意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 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 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也是人们通称的狭义的税收筹划。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许多纳税方案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 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纳税人这种“经济”行为是在国家税收政策的引 导下,作出的是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 节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是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节税是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谋取税收利 益,是在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 第二,符合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 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识地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某些 经济或社会的目的。 第三,节税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法不同,会计制度也有一定差异, 从世界各国的节税行为来分析,也各有不同,总的来说,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地区 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 第四,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现状来看,任何一 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倾斜政策为纳税人节税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一、避税与节税的比较 避税是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不符合立法意图,很容易超过一定限度而被界定为偷 税。因此,政府要反避税。节税是经营者利用有关税收政策,对其未来投资、销售、 购买、理财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税负最轻的一系列合法行为。纳税人的节税 行为完全是在政府的引导之下进行,符合立法意图。因此,政府鼓励节税。 但是,避税与节税作为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方式方法, 它们仍是具有共同点。它们的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收款项;手法是各种类型的 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 纳税人,从无限义务纳税人到有限义务纳税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的 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归纳起来两者的共 同点:①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②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 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③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税收法规环境中;④ 二者之间往往可以互相转换,有时界限不明。在现实生活中,节税和避税难以分情; ⑤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个国 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不同,二者之间也可能 互相转化,因此对它们的划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二、国内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国外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国内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居民非居民方面的优惠政策 已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个人收入只就符合《税法》现 定的达到征税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后的《税法》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两个概念,并在纳税 人中加以限定,这样为节税提供了机会。税法规定: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永久性 居住权并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和中国境内的一个纳税 年度中居住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两部分个人,非居民是指 在中国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因此中国是根据永久性居住权和居住时间双重 标准来确定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境内外所得都要申报纳税, 对“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2.离境扣除方面的优惠 对“居民”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都要征税,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征税,这里所说的居住满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的365天,在纳税年度内可通过 离境的方式摆脱“居民”身份。如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可以从居住天数中扣除。从 而使你居住天数小于365天,也可以通过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方式扣除居 住天数。 3.无住所,连续居住不超过5年的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只就国家规定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就应 当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4.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不超过30天的个 人,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 支付并不属于该雇主的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予以免税。 5.抵扣和费用扣除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加进了“住所”的概念。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不论是在 境内还是在境外工作,特别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人员,其所得都应按税法 规定缴税,这样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且合法,但不尽合理,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又作 了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可以抵扣在国外缴的税款;二是增加费用扣除款。 6.对工薪所得的免征额和税率优惠 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外贴以及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 超额累进税率,以800元为免征额,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级数全月应纳所得额税率 ①不超500元为5% ②超过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为10% ③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为15% ④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为20% ⑤超过2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为25% ⑥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为30% ⑦超过60000至80000元的部分为35% ⑧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为40% ⑨超过100000元的部分为45% 7.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 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轻30%,即只征收 70%的税额。主要是考虑作者写作或制作一件作品往往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较多 的精力,有必要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体现对稿酬这种知识性劳动所得的特殊政策。 8.免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 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 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 助费;救济费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 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9.减税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暂免征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 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 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作、薪金所 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作、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作、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反、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 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 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 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暂时打工所得的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为了防止逃税,采用计算机收集有关个人收入的各种资料,而企业或经 营者个人被要求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临时打工的报酬合同金以及奖金等的支付 报告等,但是,如果这里的打工所得在规定的数量以下,例如在日本,稿费收入在5 万日元以下,外交人员的临时收入在50万日元以下,酒吧、餐厅中的临时工收入在 50万日元以下等场合,可以免交支付报告书。因此,对于临时打工的人员,了解这 些规定,对节税是很有必要的。 2.以实物形式领取奖励金时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各个时期的利益出发,有时候会以实物的形式支付奖励金,例如,将本企 业的产品分发给职工,作为对其的奖励。一般的,成为保税对象的收入,除现金外, 也包括实物或者劳务的提供。因此,尽管奖金是以实物形式分发的,还要交纳所得税 金。税金的多少,以一定的计算分发实物价值为基础。以个人来说,如果在不违反法 律的前提下,而适当将实物评估价值降低,就可达到节税目的。事实上,工厂的出厂 价一般都低于市价,因此以实物形式领取奖励金,从节税角度来看,是有利的。 3.交通津贴的优惠政策 一般地,如果是工作所需,法律规定交通津贴可以不交所得税,由于乘坐的交通 工具不同,交通里程不同,因而可享受的交通津贴免税限额不同。就个人来说,在条 件许可时,可以从中选一种最有利于节税的交通工具利用方式。 4.用企业费用取得某种资格时的优惠政策 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利用企业的资金取得某种资格可以不必交纳 税金。例如,基于完成企业业务工作的需要,为了取得相应的技术或知识所花费的费 用,为取得经济师、工程师、高专业资格和驾驶执照而去参加学习班等的出席费用。 从个人来说,如果能有效利用这一规定,也可省去不少税金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的节税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所得节税要领是:一、 白色收入灰色化;二、收入福利化;三、收入保险化;四、收入实物化;五、收入资 本化。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 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 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 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 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从及 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此项所得的节税 有:一、收入项目极小化节税;二、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节税;三、防止临界档次 爬升节税。 3.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横、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 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此项所得节税要领:一、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二、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三、每 次征税的起征点节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这些所得的节税方法有:一、收入灰色化;二、特许权使用费捐献无偿化;三、 将特许权使用费低价转让化;四、将此项收入包括在设备转让价款之中。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此项所得节税方法:一、利息收入国债化;二、股息收入差价化;三、红利收入 送股、配股化。 6.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是指个人出租、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或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所得。此项所得节税方法有:一、 成本扣除极大化;二、转让所得灰色化;三、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四、费用装饰极 大化。 7.利用居住天数的节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应在对纳税人判断,所得来源地判断,所得性质判断的基础上 进行,其计算步骤为:第一,计算在年居住天数;计算天数的目的在于判断居民和非 居民,而非居民则对节税有利;第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节税角度看,应纳税所 得额愈小愈好,并尽可能灰色化。第三,计算扣除限额。从节税角度看,扣除限额越 大,计税依据越小;计税依据越小,对节税越有利,第四,计算所得税金。从节税角 度看,当计税依据一定的前提下,税率则是节税的关键。因此,计算所得金时,应尽 可能挂上低税率,对节税有利。 计算居住天数的节税者应本着下列原则: 第一,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年而不是跨年度计算。如果跨年居住的,应分别计 算每个历年中的居住天数。 第二,计算实际居住天数,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多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三,从离境之日算起,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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