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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知识简介——避税知识简介(2)

录入时间:2001-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1信息】 五、反避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 避税使纳税人的最终负担减轻,并同时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应减少。如果避税 带有国际性质,还会造成和加剧资本在国际间的不正常流动,(一般是由高税国单向 流入低税国;或由税法完善、征管严密流向税法不健全、征管混乱国),从而使税收 权益在有关国家之间的正确划分成为困难,不利于开展国际间的经济与技术交流。通 过开展反避税活动,使国家应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席,可以有效地缓解国家间税收 权益分配方面的矛盾。 (二)有利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税负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 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适应即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 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税负公平在 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税负公平性 对于维护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例如,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就必须使其相 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正的。如果税收不公平,纳税人的信心 就会下降,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偷税,甚至抗税,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如 果不解决长期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使人们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太大,就会引起社 会的不稳定。避税行为的发生,破坏了税负公平原则,从而会引发上述问题。纳税人 通过精心筹化将收入的财富重新分配给那些成功地进行了避税的纳税的纳税人;而另 一部分纳税人实实在在地向国家缴纳每一分税款,相对来说税负增加。不仅如此,国 家为了防止税收收人流失,制定更为严格的税法制度,可能会使税收制度复杂化,不 利于纳税人了解税法制度,从而会导致漏税行为的发生。但就总体而言,国家通过制 定严格的税法,采取积极的征管措施,可以将避税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久而久之, 税法的普遍实行以及税法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提高征管人 的主动征税意识。 (三)有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避税与反避税是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的博奔。避税是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 最大化的行为和反应之一;反避税是税务人员减少税收收人流失的行为之一。两者之 间的博弈将在一个合适的反避税稽查率时达到均衡。税务人员只有努力地不断提高自 身的业务素质才能提高反避税稽查率。在博奔中,那些纳税人将会选择主动纳税作为 他们的最优策略,因为他们发现当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得反避税稽查率达到一定点 时,他们如果不采取合作的态度,避税的成本将是十分高昂的。 如图所示(略),随着稽查率的提高,避税的社会成本即由于纳税人避税而引发 税收收入流失逐渐降低。我们可以将避税的社会成本当作纳税人因避税而得到的收益。 该图粗略地显示出纳税人的避税收益逐渐减少。在其他手段同样不能促效时,他们只 有选择主动纳税。但是,从图中同样可以显示出,随着稽查率的提高,反避税的社会 成本也随之提高。在E点,反避税成本与避税收益达到均衡。E点的上面是反避税成本 高于避税收益,此时,反避税成本比较高;E点下面是反避税成本低于避税收益,但国 家税收收入流失比较多。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似乎E点是最佳点,因为在E点反避税 成本避税收益都达到了一个适中的程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似乎是不太计较反避 税成本。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关注更多的是税收的公正和公平。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可能会因此而提高。 (四)有利于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 反避税的成功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制定更为完善、严密的税法;第二,税法的 严格执行。结合我国的实际来看,这两方面都有较大欠缺,我国的税法谈不上完善, 到目前为止,只出台了三部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 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较低也就谈不上有严密的税法。税法的严格执行也得不到保证。 一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人治”封建宗法传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还为数 不少。这是制度上的障碍,从而导致征税人和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二是用人机制 和退出机制不完善,那些敏于打破传统封建制度的人得不到重用,那些阻碍传统制度 变革的人不退出。三是税法执行手段落后。 开展反避税活动,就要制定完善、严密的税法,提高税法的权威性,防止纳税人 钻税法的“空洞”,增强税法的威摄力;同时也要提高征税人员的严格执行税法的执 法意识。这两方面的结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 (五)有利于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跨国纳税人会利用各个国家税 法差异及征管程度高低而选择性地避税。因此,反避税就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税收利益,需要国家紧密合作。各个国家通过开展反避税活动,求同存异,有利于 本国税收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也只有以开放的态度吸纳国际惯例的优点才能最终促 进国家之间的合作。 六、反避税的基本内容 (一)正确处理“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 纵向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关系,横向分权是指立法机关与行政机 的关系。纵向分权是要求中央适当地下放税种立法权,赋予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税收 征管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开征成停征某些税种的自由度。大量的反避税实践证明, 纳税人正是利用中央反馈信息迟慢进行避税活动。横向分权要求税收的立法权应更多 地集中于立法机关。我国的税法更多的是以国务院财政机关的条例、规章及解释的形 出现的。这就对“以法治税”造成很大的破坏性,因为:首先,执法机关(各级税务 机关)就会按着对自己征管便利的方式来制定规章制度。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赋予自 身最大眼度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易导致寻租行等腐败行为产生。第二,由于 条例、规章及解释的立法层次较低,对违法的纳税人起不到较强的威摄性作用! 因此,完善税收管理权限、提高立法层次是反避税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加强税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征管队伍的素质 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异,加强征管队伍的管理就显得极为重 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获益是直接的效益,因此避税行为与避税利益直接相关; 而对征税者,反避税行为与征税者个人利益不直接相关,甚至没有利益,因此导致征 纳双方动力机制的失衡,加强管理主要就是解决征管人员的动力机制,促使其有效地 参与反避税行为。 压力与动力结合在一起就创造出活力。因此,国外许多国家对税务人员的录用、 培训、考核、晋升、待遇等十分重视,以求达到给予征管人员适当的激励。例如日本 实行严格的高级、中级、初级三级考核录用制,报考资格完全以学历为准,各级年龄 要求也不相同。参加高级职务考试的资格,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历,合格者 录用为税务官;参级职务考试者,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毕业程度,考试合格者录用做 辅助性工作。不具有一定的学历,不得参加相应级别的录用考试。考间采用以下几种 方法中的任何两种:笔试、经历评定、现场实验、业务评定、口试、体格检查和其他 可以客观评定完成职务任务能力的方式。严格的考试录用制度,保证了日本税务人员 的年轻化和较高的文化程度。又如,各国政府为了稳定税务人员,使其安心而积极工 作,对税务人员普遍实行较优厚的待遇,法国税务人员的报酬由薪金、地区补贴、家 庭补贴和奖金四个部分构成。 (三)完善情报信息管理,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 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技术保证,是 适应当今信息社会要求的必要条件。随着税制的改革和业务量的扩大,单靠增加人员 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出路就是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运用计算机技术,设计税收 收管理软件,建立征管工作信息和资料数据库,进行税收预测、税收会计和税务统计。 同时,建立反避税信息库,包括档案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反避税经济侦探管理、抽 样调查管理、情报网等,严密监控网络,促使税务干部不以权谋私,促使纳税人自觉 纳税。 (四)反避税宣传管理 通过反避税宣传对心理和社会风气施加正面有效的影响,在税务当局自身保持廉 政的前提下,加强纳税义务的宣传,对从众心理加以影响。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一般人 都有一种从众行为,即通常所说的“随大流”,这种行为能产生两种效应,一种是 “负面效应”,即随着大量逃税避税行为,本来按章纳税守法的公民也效仿而出现逃 避税行为;二是“正面效应”,如果对逃避税打击有力,从而出现踊跃纳税现象。原 来经常逃税避税的人也可能随之按章纳税。 (五)征纳双方的处罚管理 对逃税抗税的处罚有明文规定,对合理避税不需要处罚。因此,对处罚问题最关 键之处在于对不合理避税的处罚,这种不合理避税处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对避税人 的处罚,这种处罚包括迫使避税人避税成本加大,从而放弃,也包括经济上行政上的 处罚,一般不包括法律处罚,除非已经越过避税界定,进入逃税范畴,二是指反避税 不得法的处罚。对纳税人的不合理避税的处罚与对征税人反避税不力的处罚应该同时 进行,后者尤为重要。在上文中提到征税者对反避税不够积极,其主要原因是缺少活 力机制,即对征税者来讲反避税行为成效与利益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因此只有强化 反避税人员压力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反避税活力问题。 七、反避税的基本标准 要识别哪些避税行为该打击,哪些避税行为不在打击之列,有时相当困难,此处 介绍反避税应根据的标准。 要识别应该加以反对的避税方案是有可能的,这类方案的主要特征是旨在将纳税 义务降低到立法打算施加的税负之下,其典型特征有: 1.表现处心积虑的人为安排,在方案涉及的种种安排中,重点在于避税。 2.大钻法律条款的漏洞或违背法律条款的本意,而利用这些条款。 3.聘用税务专家,串通当事人各方对纳税事项加以保密。 如何判断避税则是判断反避税中的避税的基础。根据以下五个标准来检验避税。 (一)动力检验 这一标准是对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进行检验,看 其主要或部分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在实践中,这是难以单独行使 的检验标准,因为动机是主观存在的,蕴于纳税人头脑之中,只有分析纳税人在有关 经济事务的处理是否正常、合理来间接判断其动机。 (二)人为状态检验 如果可以发现立法机关具有在一定范围内开征一种税的意图,而纳税人可能使用 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规,而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形式背离了实际状况,那么这种处心积虑的合法形式称之为 “人为状态”。根据这一标准可以表明纳税人希望使税收法规的目的和意图落空,但 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判断标准来使用尚有很大困难。 (三)受益检验 从实际某种安排而减少的纳税额或获得的其他的税收的好处构成了受益检验标准。 在一项税收上的好处可以是一种特定交易的惟一结果与一项税收的好处是某一交易的 主要或仅是一部分之间,必须作出区别。受益检验标准的一个优点是其客观性,看起 来简单明了,但在试图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上会遇到困难。 (四)由规则来确定 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避税,判定的权柄基本上落在税务当 局手中,由他们去酌情处理。这种处理权的大小可能取决于或受限于税收法规中的特 殊标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当局甚至可能具有完全自由的自行处置权。从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观点看,有的专家认为后一种情况从原则上讲是不公平的,因为纳税人没 有权力去影响税务局,完全处于俯首听命的被动地位。 (五)由排除法确定 最后一条判断标准焦点集中在避税的某些做法是普遍的还是不普遍的。如果一种 避税方法在大多数纳税人中盛行,出于这一缘故,这种避税方法会引起立法机关、财 政当局、法院或其他有关方面的重视,避税就可能被确认为是不可接受,甚至会随着 新立法的出现而变成非法的逃税,然而,如果避税是由能够选举施加重大影响的强大 势力集团所实施,就会仍然被归类于可接受的避税。相反,若避税是由没有巨大政治 影响的选民所为,就会列入不可接受避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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