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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什么是税收——税收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无偿形式

录入时间:2001-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1信息】 自古以来,税收就与一个国家的公民息息 相关。在我国千年历史上,一直有“皇粮国税”之说。准确地说,在凯思斯,这位西 方经济学家,于1936年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之前,税收只是政 府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1929~1933年,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 济危机,当时社会经济问题极其严重。针对这种现象,凯恩斯提出了一系列反萧条的 政策。这样,税收便成为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手段。在当代,税收的两种功能总 是结合在一起。国家利用税收取得的收入来调节经济运行,使得经济发展运行在良好 的轨道之上。 一、税收是干什么的 我们说,自古以来,税收就与一个国家的公民息息相关,但并不是说,税收自从 人类社会产生起就有了。实际上,税收的存在是经历了一段漫长的社会发展之后出现 的。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国家出现了,伴随着国家的出现,税收诞生了, 税收的历史使命是为国家服务的,而不是为个人服务,当然,不能否认的是,在历史 上,君主利用税收为自己谋求利益。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周围恶劣环境的威 胁。只有结成群体,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成果,才能生存下来。真正做到了“一夫不 耕,众受其饥;一妇不织,众受其寒”。由于生产力程度的限制,劳动成果只能维持 人们的最低的、基本的生活需要,谈不上有什么剩余产品,更谈不上有比最低生活需 要更高的需要了。原始社会中后期,先后发生了两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大分工是畜 牧业和农业的分离;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两次社会大分工, 极大程度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出现了。剩余产 品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和剥削。人类社会也就随之而分裂为利益对抗的阶级,即剥 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因而也就有了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为了调和阶级矛盾和阶级 冲突,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这时国家就应运而生了。国家虽是一个抽 象的名词,但需要有体现它存在的实体。只有军队、监狱、司法,以及警察等作为体 现国家的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执行职能,国家才有实际意义。但这些国家机构本身并不 是生产机构,它们并不能造出物质产品以用来自己消费或拿出一部分和别的经济主体 进行交换。另外,国家虽然占有物质生产资料,可也不能直接经营、从事物质资料的 生产。而要维持这些机构的正常运转,就要占有和消耗一定数量的产品。由于上述原 因,国家只能凭借手中强大的政治权力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维持国家机构职能的正 常执行。我们把这种国家利用政治权力直接从社会产品中取得分配成果的形式称之为 税收。不难看出,税收是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数千年前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埃 及就已存在税收。我国从夏代开始即有“任土作贡”即按土地好坏分等征税之说。 《孟子》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其实皆什一也。”如果从春秋时代的鲁宣公(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作为 我国税收正式形成的标志,距今也有近2600年的历史。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政府担负的职能极其广泛,如: 政府要为其公民提供国防,保障国家主权,不受外敌侵犯;提供司法,保障公民 个人权利不受侵扰; 政府要无偿地向穷人转移收入,或者向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尽量缩小穷人和富 人的差距,寻求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提高社会福利。 政府要修路,为学校提供资金,开发资源,环境保护这类个人不愿做或不能做的 事情。政府只有承担起这类基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福利水平提 高。 可以叙述的项目很多。能够说明的是,国家用于这方面的支出要占国民生产总值 的25%还多。在西方,由于国家承担职能更加具体,政府支出占国内生产值的比例 还要高。附下表 政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1991年)(%) 澳大利亚 33.9 日本 34.4 加拿大 43.0 瑞典 60.6 法国 46.3 英国 38.7 德国 37.4 政府要履行如此广泛的职能,显然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作为后盾,那么,满足政 府履行职能需要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 国家要取得任何一种财政收入,都是以国家所拥有的某种权力为依托的。自古以 来,国家一直拥有两种权力即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由于所凭借权力的不同,政府取 得收入的形式也不同。依据政治权力取得的收入是无偿的,国家并不需要为此付出代 价,不需要提供货物或劳务,如税收;依据财产权力取得的收入是有偿的,国家通过 转让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而取得收入或出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变换产权以取得收入。 这两种方式都是与付出相联系的,所以取得的收入形式是有偿的,国家需要为之付出 代价。如利润上交、发行公债等。 其中,税收是一种重要的无偿筹资形式,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 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只是政府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政府还有公债、利润、收费等形 式加以选择。如何对这些概念进行区别呢?这就在于上述各种收入形式各有各的形式特 征,税收与其他收入形式的区别就在于税收的形式特征不同于其他收入形式的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 税收的形式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可以说,不同时具备这 三种性质的财政收入形式就不能称其为税收。 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的是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违抗。税收的强制性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是政府干预人们自愿 交易的一种形式;凭借有暴力机构作为其后盾的政治权力,政府与公民发生了非自愿 的交易,收入从公民一方转移到政府一方。英国学者巴斯泰布尔说,所谓赋税的强制 性,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的税额、方式、时间及课税主体,而没有接受纳税人意见 的余地。各个国家在宪法中都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的义务。例如,美国宪 法第16条修正案宣布:“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课征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 分配于各州。亦不必以人口普查或点查为依据。”这就是法律赋予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的强制性包含了以下含义: 1.国家所具有的征税权力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 通常存在两种权力即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对此,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 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国家不必占有财产,即使占有财产, 对财产的使用者也是可以征税的,如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的利税分流说的就是这回 事。借用恩格斯的话,无疑能更好地体现出强大的政治权力。恩格斯说;“纳税原则 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征税的权利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 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制,而国家也就无权征 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力,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 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对于这段话,有不同的理解方式。最直观的 理解是征税原则高于一切。 2.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纳税人纳税是一种义务。如,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条明确规定了纳税是公民应履行 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公民之所以要履行纳税义务,是因为公民享受了国家利 用税收收入向公民提供的公共品,诸如,道路、桥梁、环境保护等。对个体而言,这 些项目是不能依赖市场自由交易机制来完成的,也就是说,个体是不可能根据所受到 的好处付费的。这样,要维持这些项目的存在,个体必须纳税,才能继续从中受益。 3.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制约,征税人和 纳税人都要依法征税和纳税。税收之所以具有强制性,一方面固然于暴力机构的存在 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宪法和税法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税人的权 利和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要受到暴力机构的制裁,从而体现了强制性。如美国宪 法第1条第8款赋予联邦政府课税的权利:“国会应有权课税并征收各种直接税、间 接税、进口税和货物税。” 对税收的强制性不能作片面理解。随着公民基本素质的提高,执法、司法的公正 执法,立法的不断严密和完善,公民的纳税意识也会随之而提高,强制性可能转化为 自愿性。例如,在美国,公民自觉在4月15日申报纳税。然而,公民纳税意识的培 育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其他条件相辅助,所以我们现在绝不能急于求成, 而应该集中力量塑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大环境。 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即不需要偿还,也不需 要对纳税人付出代价。税收的无偿性在现实生活中很重要,很多纳税人因不理解税收 的无偿性而对纳税义务有抵触。列宁说过:“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 让纳税人清楚税与费的不同之处,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纳税 人纳税观念的改变。 对税收的无偿性不能作片面的理解,税收的无偿性应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对具体纳税人不存在直观意义上的直接偿还性。纳税人付出税款后,并 不能得到任何东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具有无偿性。 2.税收对具体纳税人从相对意义上讲是有偿还性的。个体纳税人可享受政府提 供的公共品,但个体受益的量或效用是不能用价格来衡量,即使能衡量,但也不与自 己缴纳的税款相对应。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向公民提供公共品,正是体现了税 收有偿性的一面。 3.国家征税时对具体纳税人不需要直接提供相应的服务。就这一点而论,“税” 和国家为公民提供某种服务而收取的费是有严格区别的。 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指的是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 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难征税。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就体现了税收的固定性,它 是这样规定的:“所征各种税收、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在合众国内有统一的征收制度”, 税收的固定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分配范畴。 税收的固定性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对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会或多或 少发生变革。一成不变的税收制度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税收的固定性也只是指一段时 期内税率、纳税方式、期限保持不变。 三、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比较 公债 公债同样能够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但公债绝然不同于税收。公债是以国家信用 为依托,向国内或国外借债。如果公众相信国家的信用,则会购买公债;如果对国家 不信任,则不会购买公债。另外,由于公债是国家对公众所负的债务,是需要偿还, 所以公债的使用一般都要求有一定的收益性。受益的主体一般都能确定。比方说,一 场地震导致某市需要重新建造。那么,这笔建造费用是应该通过提高税收还是通过增 加借款来进行融资呢?由于这个支出方案能给后代带来收益,通过借款由下一代付税还 债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总而言之,公债具有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不同的三个特征: 公债的自愿性 公债的自愿性是指公债的发行与认购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在公债价格一定 的条件下,公众多购、少购、不购完全出自于自己的自愿。国家是不能通过法律、法 规迫使公众购买,除非是在紧急状态下如战争、地震等。而且,即使国家可以强制性 地迫使公众购买公债,以解决财政困难。这也是权宜之计,根本行不长久。进一步说, 派购性质的公债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债,人们对派购性的公债往往是同征税同样看 待。 公债的有偿性 公债的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公债而筹集到的资金,政府必须按期偿还,除此之外, 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报酬,即利息。 公债的购买者在一段时期后可获得本金及利息。就这一点而言,税收却不能返还给个 体纳税人,而且用税收所提供的公共品也不一定与个体纳税人所付出的税款划上等号。 个体纳税人只有融入整体之中,才能从公共品的提供中受益。 公债的灵活性 公债的灵活性是指公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的价格、利率都由政府根据财政状况、 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市场状态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加以预先规定。而税收 却不能这样。纳税期限、地点、方式、税率都是通过法律预先规定,税务机关和财政 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债发行可以根据财政状况变动而 变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年份大规模发行公债,是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而有的年份 则小规模发债,这是由于财政资金不太紧张;更有甚者,一些年份根本不发行公债, 这是由于财政资金盈余或不紧张的缘故。由此可见,公债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而 税收则不然。不管财政资金是否紧张,每年都要征税;其次,税收收入的增长与国民 收入增长有一定的联系,它们之间存在一个比例系数。当然,公债的灵活性是相对于 其他财政收入特征而言。公债的发行并不意味着政府不根据客观经济状况诸如公众的 收入、金融市场等情况而乱发行。政府在发行公债时,要考虑这些情况,以免对经济 造成不利影响。 银行信用 信用是指借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信用形式,诸如银行信用、消费信 用、商业信用等。1978年以前,财政、银行并不分家,财政资金不够由银行来补; 银行资金不够,由财政资金来补;改革开放后,个体分散决策已成为经济运行的一种 主要方式。银行在其间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主要讲一讲银行信用。 具备如下两个特点的信用是银行信用:(1)以金融机构作为媒介,这里所说的 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同时也包括经营类似银行业务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2) 借贷的对象,或者说,信用的载体是货币,是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 银行信用作为一种筹资形式与税收有很大的不同: 1.两者的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政府与一般公众。尽管法律规定了课税对象, 但其实税收已渗透到了日常生活之中,无处不存在税收。银行信用的主体是银行和特 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银行只是货币流通的中介机构。 2.两者的目的不同。政府取得税收是为了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保证政府职 能正常执行,并不带有盈利目标;即使投入带有利润的行业,也只是那些风险大、回 收期长的项目。银行信用则不同,它是以盈利为其目标,不必考虑社会公益等。 3.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强制性方式取得收入, 所以税收收入的取得在一段时期内是稳定的;而银行信用则不同,稳定性较差。一是 由于银行相互之间的竞争;二是其他投资方式的诱惑,导致资金不断从银行流进流出。 国有企业利润 前面,我们曾讲过,国家要取得任何一种财政收入,都是以国家所拥有的某种权 力为依托的。这种权力归结起来有两种: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政府从国有企业那里 取得利润凭借的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即由于国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作 为所有者从企业中取得利润。这个国家并不代表统治阶级的意识,也不是作为上层建 筑参与经济运行,而是如同市场中个体一样依据等价交换的规律取得收入。因此,任 何国有企业都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上交部分利润。尽管国有企业上 交的利润要随企业的盈亏状况变动而变动,但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很大一部分要偿还 给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再投资、扩大生产等,所以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具有特定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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