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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1信息】 (一)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一些大型 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极其复杂,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 金字塔型结构,一个母公司下设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设子公司等等;有 的为双母公司结构,即一个集团内设两个并行的母公司;有的采用全球矩阵式组织结 构等等。 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征所得税, 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 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 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下面举一实例加以说明。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小百货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 如果按合伙形式其投资者仅课征个人所得税,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30%,则该项 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其赢 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8万元(10-10× 20%)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 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纳税支出1.4万元。 企业对外投资选择组织形式时,应考虑如下几点:(1)舍掉其他因素,总体税 负,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因为前者只征一次所得税,后者要重叠课征公司与个 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这是合伙制税收利益所在,如果合伙制也按照公司制对待,这 个优势便将失去。(2)在比较两种课征方法的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 更重要的是看实际上的差别。比如对公司课税是否实行各种形式的整体化措施,假定 是,就得测算“整体化”后的实际税负。因为完全的整体化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 公司制税负与合伙制税负便相互接近。(3)要比较合伙制、公司制的税基、税率结 构和税收优惠待遇等多种因素,因为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 种因素,以偏概全。(4)在合伙人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那就 出现合伙制的跨国现象,在这一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 现差异,特别在预提方面要仔细计算。 总之,在投资地确定以后,对外投资者必须全面了解东道国的相关税制。比如公 司制企业经济双重征税消除方法及实际税负,合伙制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课税方法, 并计算出实际税负,在此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含义。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的,分公司是对应总公司而言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 公司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所谓公司是指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 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在这个公司链中, 每一家公司都拥有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在征税时,如何确定子公司可能有各种不 同的标准。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在征税时,如一家公司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 那么,另一家公司必须拥有这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另一些国家可能只要求拥 有相当的比例,但不一定要达到50%的股份。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 人实体的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在国际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 是同义词。 一家大企业在境内外安排它的附属单位,有的为子公司,有的为分公司,是受多 种因素影响的。一般而言,对外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可得到如下好处:(1)在 东道国同样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 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有可能在东道国得 到当地的更多客户;(4)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5)东道 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6)许多国 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这样子公司可以加入某一集团得 到的好处;(7)子公司有时可以享得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取得增益免税的好处; (8)跨国公司在设有子公司的所在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更为便利;(9)子公司向 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要比分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更容易得 到的税务认可;(10)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 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 额外的税收利益;(11)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益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 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益要被征税;(12)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 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13)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 付的股息,规定征减或免征预提税;(14)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比分公司 低。 而设立分公司则可得到如下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 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总公司 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不必缴纳资本税和印花税;(4)分公司交付给总 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子公司往往需要东道国的投资者参加,而分 公司则不需要;(6)在经营期间,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冲 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7)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 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税收待遇。 根据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现行税制,可以看出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的税 收待遇,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居民 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的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母公司所在国的税 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它们所在国之间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的规定。 (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 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人们通称的“合并报表”。分公司与总公 司经营成果的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 国,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3)子公司作为居民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两者在东道国的税收待 遇上有很大差别,通常情况下,前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 是如果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进行分析,这一差别的程度并不是相同的。对此,税务筹 划要做具体的分析研究。 3.子公司与分公司税务筹划分析。 (1)关于购入外国子公司股票问题。 购入外国子公司股票时要注意潜在的税收因素。股票涉及的是“证券税”。证券 的种类很多,一般可包括股份,股票,债券,票据,存款单,股息分配单,授权证, 息票,国库券,公司债券等等。从税收的角度看,所谓证券税收指的是对股票、债券 的持有、转让、授予以及增益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所以,人们所说的“证券税”,是 一种简单的说法,其实证券税收通常要涉及到多种税种。 以股票为例,涉及的首先是所得税。股票持有者可得到股息的报偿,股息属于投 资所得的范畴,绝大多数国家都把之列为征税的对象。而且各国居多采取“预提税” 的方式,属于所得税的性质。有区别的主要是税基宽窄,税率高低,税负轻重有所不 同。在股票转让时,只要转让值与持有值发生差异,就会出现损益。当转让收入大于 购买成本时,便产生收益;相反,就出现损失。对收益的课税,无疑属于所得税的范 畴。 其次是商品税,商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说买进卖出的物品都是商品,那么对 股票的交易也可以课征商品税,这属于国际税收分类中“商品及劳务税”的范畴。其 课征对象不是收益额,而是交易额,与盈亏无关,税种的具体名称可叫做“证券交易 税”。由于世界各国对应税的商品品目范围及其税基差别很大,不少国家把证券交易 排除在商品税之外。 再次是财产税,持有股票表示拥有股权。股权是财产的一种形态,有些国家课征 财产税,在已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国家里,如在死后把证券作为遗产移转给继承人, 或者在生前作为赠品馈赠给亲朋戚友,征税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是印花税。印花税也是一种传统税种,它是对书立、领受应税的文书凭证课 征的。股票既然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被列进印花税的课征对象也不足为奇的。 上述可见,有关股票的征税涉及到许多税种。这仅就直接的税收而言,如果加以 延伸,自然涉及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课税。 根据现行各国对股票的征税情况,当一家跨国公司要购入其在境外子公司的股票 时,在税收上要格外注意:一是子公司销售股票所负担的税收成本将转化为资本物的 原价中去,假定母公司购进股票马上脱手转让,就得考虑加上税金是否有利可图。二 是假定被收购股票的子公司是个亏损单位,股票承担税金之后将加大亏损额。如果税 法允许亏损结转抵税,税收负担就不成为问题。如果不允许结转,可能要加大资本成 本。要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措施防止一家公司利用收购另一家亏损的公司, 冲销本公司的利润额以减轻税负。三是购进子公司股票如要缴纳印花税和资本税,在 某种情况下,母公司通过变更子公司的股权,也许可以不必负担这些税收。四是有的 需要作不同的方案比较,比如购进外国子公司的股票有利还是购进一般企业有利,因 为有些国家对两者的税收待遇有所区别。 (2)关于分公司移转给子公司问题。 母公司A要将国外分公司B移转给国外的子公司C,理由可能是经营初期,境外公 司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而子公司则不能。于是公司总部A 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之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可享得 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外国分公司B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地移到子公司C,或者干脆 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企业移转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一是是否 要缴纳财产移转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二是全面衡量办子公司有哪些好处,而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移转,只是 租赁给子公司使用。三是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出之前 可以不缴税,如果B公司转让给C公司,要先缴一次税;C公司销出后还得再缴一次。 四是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 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移转为子 公司。 (3)关于其他资产移转给外国子公司问题。 这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国内母公司把资产,包括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转移到国外子公司中去,这一子公司的所在国大多数是实行低税模式的国家或地区。 子公司运用这些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益只需课征税负轻的所得税。除了所得 税外,资产移转可能还要牵涉到资本所得税、财产税或印花税,这要全面计算。 (4)关于出售国外分公司与子公司问题。 因公司把其在境外的公司加以清理及售出会引起资产销售的税收问题。在一般情 况下,分公司所在国要课征所得税,不过母公司所在国合并课征时,对分公司在国外 缴纳的税款允许抵扣。有些国家规定对境外资产的销售增益采取免税法,也就是不予 征税。这时征税的只有收入来源国。由于不存在双重课征,收入来源国规定的税率越 低,税负也就越轻,所以要分析一下采取分期销售有什么好处。这可能还要涉及到东 道国政策对销货实现期如何认定,究竟依据应收应付制还是现金收付制?假定分公司 的亏损还没有全部得到冲抵,一旦所有权全部移转,浪费了本来可用以抵消应税所得 的额度,这时可以采取把母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产给子公司,这样母公司利润额增加 之后,亏损可以得到一部分冲销。另外销售分公司也许还要负担印花税、资本税或增 值税,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也须要测算。 出售子公司遇到的问题要比分公司复杂一些。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除投资 外,其他要比对分公司的控制松散一些,大多数国家对资产转让的增益要课征资本利 得税。由于增益额通常等于资产的销价减去原价的净额,所以在子公司资产销售之前, 应将税后所得形成的股息及时地分配出去,这样,可以降低子公司的股票价值,从而 减少了资本增益的数额。同时还要注意到,有些国家对境内母公司在出售其在国外子 公司的股票时,便按照它的所得和积累额课征所得税(不是资本利得税),子公司股 票出售之后,便意味着母公司股权的变化,将来股息收益的减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司企业将成为我国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的主体。公司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必定不断进行再投资,投资过程将会成立众多的分 支机构。根据分支机构与公司企业是受控还是所属,可分为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如 果新办企业是原公司企业所属,则称之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果新办企业是原 公司企业所控制,则称之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区分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的 关键是看新办公司与原公司是否为同一法人主体。 一般地讲,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从而两者间 适用汇总纳税,直接抵扣有关税收规定;而母公司虽然控制了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但 在法律上认定二者之间是非同一法人实体的关系,从而不能按汇总纳税等规定来处理 税务当局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中规定企业间 具有母子公司关系者,必须以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50%以上的股权为准, 而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数量标准。而税收协定规定的所属企业标准,则以“直接或间 接参与另一企业的控制”为准。) 从税收规定看,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待遇也不一样。由于法律上认为设立的子 公司与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计入母公司的账上,而分支 机构与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计入母公司的账上, 根据投资(跨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进入一地初期,由于对当地的情况不太熟悉,生 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当生产走向正轨,对当地的环境 已经熟悉,产品也打开了销路,这时就可以赚钱盈利了。针对这个特点,选择有利的 投资组织形式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一般说来,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母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 构(分公司),使外地的开业亏损额能在汇总纳税时减少应纳的母公司税收。此后, 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开始盈利,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仅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 这时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子公司,这在我国是完全可能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从低从简设计,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3%。另外,国家决定 对一些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专门制定两档过渡性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税所得额在 3万元至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8% 的税率征收。若对子公司所在地的税率优惠不予考虑,只从其年应税所得额考虑,单 独按过渡性税率征税,也是有利可图的。在实际税务筹划中,需要综合考虑,举例说 明如下。 例如,某国一家制药公司,生产一项有专利权登记的药品,在市场上独一无二, 没有竞争对手。该公司打算向国外开拓业务。有如下方案可供选择:(1)根据海外 市场的销售情况,不设立生产场所和销售机构,只通过外国的代理商推销产品;(2) 产品制造仍然在某国,在国外只设立销售营业部;(3)在国外设立从生产到销售的 子公司。以上(1)方案,由于国外没有机构,公司税全部集中在某国缴纳;(2) 方案,某国在外国设有常设机构,用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要在来源地缴纳税款,(3) 方案,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子公司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所得,要在子公司 所在国缴纳税款。这样,在国外的税收就出现3种不同情况:第一种,境外不缴所得 税((1)方案),第二种,境外只缴纳一部分所得税((2)方案);第三种,要 缴纳全部税收((3)方案)。这时候,就必须比较一下某国与投资国的税负水平的 高低,才能确定在国外设立机构好还是不设立好,设立子公司好还是分支机构好。 再如,假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 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设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交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330+33=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 49.5(=363-313.5)万元。 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 例如,我国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厦门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和厦门都是15%。其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 0万元,深圳和厦门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 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则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33%=33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厦门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总公司分回子公司利润额=2×(100-15)×50%=8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额=85×(33%-15%)=15.3(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330+15+15+15.3=375.3(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则 公司整体税负=(1000+100+100)×33%=396(万元) 这样,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减轻投资者总体税负20.7万元。如果子公司 税后利润全部汇回总公司,则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 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 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三)合资与合作的选择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对纳 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当一国企业决 定对外投资时,是选择建立合资企业好?还是选择设立合作企业好?往往需要经过反复 权衡利弊,然后作出最有利的选择。 例如,D国一家公司拟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药品种植加工企业,经过分析,公司 决定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不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由该公司设在M国的子公司 投资。为何做出这样的决策呢?原来,根据产品的特点预测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大 的亏损。如果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D国和M国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 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是中外合作企业,D国和M国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 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D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的办法,可以 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假定D国总公司1998年应纳税所得为1000万美元, 按D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4%的公司所得税,即为出340万美元(100 0×34%)。假设其投资的中外合作企业应由其负担部分的亏损额为200万美元, 则D国总公司在其1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这部分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由100 0万美元减为800万美元,其应纳的税款也由340万美元降为272万美元 [(1000-2000)×34%]。也就是说,当总公司拨付给中外合作企业20 0万美元用来弥补亏损时,其中有68万美元(200×34%)是从D国税务当局 得到的减税金额。该项目改由在M国的子公司投资,是又一种节税策略。D国的公司所 得税税率为34%,而M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则为40%,假设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 为500万美元,其应纳税款为200万美元(5000×40%),如果为中外合 作企业弥补2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就可以少缴纳80万美元(200×40 %)的税款。与在D国总公司弥补亏损相比,可以多得到12万美元的减税金额,从 而节省了税金。 (四)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的私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适 用税率是:年盈利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年盈利3万至10万元的,税率 为27%;年盈利10万元以上的为33%。而个体工商业户却适用个人所得税,其 适用税率如下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不超过475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合税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 失)后的所得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由纳税人负担扣税款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 从表中可以看出,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 0%,直接看来,似乎高于私营企业。但由于个体工商业户适用的是累进税率,其实 际税率只有15.8%[(30000×20%-1250)÷30000×100 %=15.8%],低于私营企业18%的水平。个体工商业户应税所得额为10万 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35%,也高于私营企业33%的税率,但其实际税率只有 28.25%[(100000×35%-6750)÷100000×100%= 28.25%],可见在同等盈利水平下,个体工商业户较私营企业要轻一些。这仅 是从所得税这一个角度来考察,个体工商业户似乎比私营企业主能获得更多的纳税好 处;而个体工商业户也有自身的缺点,如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等。私营企 业却具有组织严密,能多方采集资源来开展经营,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 利水平等。所以,私人投资者在投资前,应通过对自身投资的盈利状况及发展前景作 仔细预测,综合考察各种因素,最终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 (五)企业组织形式筹划实例分析 在实践中,投资者在投资前,往往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尤其是通过设立母子公司、 总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联营企业,充分考虑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的财务会计规 定和税收待遇,进行节税活动。 例1:甲、乙、丙为集团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间的业务关系是:甲企 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 三个企业均适用17%的增值税,且所得税率均为33%,其他有关资料如下表: 企业名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田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700 600 丙 17% 33% 1000 900 900 注:甲企业进项税额50000元,市场年利率24%。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照正常市价结算贷款,应纳增值税额为: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5000 0 =72650-50000=2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7%÷(1+7%)-72650 =101709-72650=2905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900×17%÷(1+17%)-10170 9×80% =104615-81367=2324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74957元。 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为: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0×400×17%÷(1+17%)-50000 =58120-50000=812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800×600+200×700)×17%÷(1+17%)-58120 =90085-58120=31965(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800×900×17%÷(1+17%)-800×600×17%÷(1 +17%) =104615-69744=34871(元) 合计应纳74956元。 单从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基本一样的,而集团公司总体税负 的减轻也恰恰是隐藏在这一外显数额的相同之中。在此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纳税支付 时间的差异。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这就使得甲企业当期应纳的税款相对 减少14530元(22650-8120),即延至第二期交纳(通过乙企业); 当然这使得乙企业第二期与丙企业第三期纳税额分别增加了2906元和11623 元,但各期(设备)企业生产周期为三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 相对下降了14530-2906÷(1+2%)-11623÷(1+2%)=2 86元,相对节省的286元税款无疑可以给集团公司产生新的投资收益。 例2:内地某公司为了利用深圳特区少征所得税的优惠,在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 司,现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元应按1400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按1100 万元作价,销售给深圳子公司,该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批货物,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该公司及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及其压低转让定价后所实际负担的 税款。 公司原应交所得税款: (1400-1000)×33%=132(万元) 子公司所得应负担税款(假定此公司为新股,已是盈利第三年,税率为7.5%): (1500-1400)×7.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应负担税款总额为: 132+7.5=139.5(万元) 压低转让定价后: 公司实际交纳税款为: (1100-1000)×33%=33(万元) 子公司实际交纳税款为: (1500-1100)×7.5%=30(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共应负担税款为: 33+30=63(万元) 通过上面对压价前后各公司纳税情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总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转 让定价,总税负减少的数额为: 139.5-63=76.5(万元) 当然,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在过渡性优惠税率的存在,也为集团公司利用转让定 价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新的场所。比如,当子公司在盈利接近或略微超过各税率级次 点时,将部分利润转到总机构,从而使子公司享受低税率待遇,亦可获得税收好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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