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节税指南: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筹划——汇率差节税
录入时间:2001-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1信息】 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基本上相当于
利润总额,每一家外资企业的账面利润是否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呢?如果是,就
不存在节税问题,如果不是,那又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1.卖出:假设企业进出口价格是合理的,假设有一家合资企业D,它账面利润是
20万元人民币,外币结存是20万美元,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企业按调剂价卖出
外币,对于因调剂价高于外币账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应当列为当期汇兑
收益。”假定1996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面汇率4.50元/1美元,当地
外汇调剂价市场美元价格5.50元/1美元,我们下面看一下外币卖出与不卖出企
业利润总额的变化:卖出前,D企业的利润总额是20万元人民币,卖出后,D企业的
利润总额=20万元+20万美元×(5.50元/1美元-4.50元/1美元)
=40万元人民币。
如果三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D企业就会少纳税额(40万元-20万
元)×30%=6万元,这一部分少交的税款称之为“影子税收优惠”。影子税收优
惠存在有三个前提:①该企业拥有年度外币结存;②以外汇牌价作为外币折算的基准
汇率;③账面汇率低于调剂汇率。
2.买进:既然推迟外币卖出行为能节税,那么买进外币是否也有文章可做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按调剂价买
入外币,可按调剂价单独计账,买入的外币……于偿付外币债务的,对于因调剂价高
于所偿付项目的账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可为当期汇兑收益。”这就为外
商节税提供了又一个有利条件。
假定外资企业E,1994年12月30日买进一套机器设备,采取延期付款方式
支付,价值20万美元,1995年5月1日用人民币买进美元偿还这笔债务(不考
虑利息),当日美元官方汇价为500元/100美元,而当地美元调剂价为600
元/100美元,那么就相应地做下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调入) ¥1000000
汇兑损益--¥200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200000
由于上述这笔20万元的汇兑损失,使得E企业1995年账面利润总额减少20
万元人民币,从而少交6万元人民币的所得税额。由此可见,通过延期付款方式,上
年进口商品,于本年买进外币偿还,可以人为地在本年度造成一笔汇兑损失,相应地
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减少税收。
以上所说的节税都是以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剂价之间存在的价差为前提,所以称之
为汇率差节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