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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1-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1信息】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选择投资地点,除了对投资地的硬环境有所考虑外,对投资地的税收待遇也 要进行充分考虑。因为出于特定改革的需要,国家对不同地区的政策倾斜是不一样的, 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税收优惠改革。这对企业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 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看,在世界范围内, 有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或只征极少的企业所得税,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却征收高达50% 的企业所得税,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企业 (或个人)在投资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 应当看到,经济特区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决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 一区域内的纳税人。从下面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资区域选择的重要意义。 例如,某纸业公司A,打算在外地建立一家生产兼销售的子公司B。通过可行性研 究,了解到在C地因有税收优惠政策只征15%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征免从获利年 起至获利后5年),生产每吨纸的原料成本和运输费用为800元。在D地生产每吨 纸的原料成本和运费只有750元,此项成本费用虽然低一些,但是却无税收优惠得 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以税前利润衡量,选择D地方案优于C地,但以税后所得衡 量,C地条件显然优于D地,比较结果,当然是在C地设立子公司好。 选择投资区域,必须先了解各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济特区。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2)主要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 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对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 半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 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 增值税外,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 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都 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 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业、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 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 值税。 2.沿海开放城市。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 广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 市区也享受上述14个开放城市的政策待遇。 (2)主要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②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 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或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③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 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 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3.沿海经济开放区。 (1)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和沿海其 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 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共253 个市、县、镇)。 (2)主要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 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④除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和14个沿海开放城市相:同的关税优惠政策 外,对沿海经济开放区规定范围内的开放城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 加工项目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 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设备,不论外汇来源、1993年以前免征关 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⑤沿海经济开放区内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 仪器、仪表和必需的其他器材,1993年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4.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内)。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 广州、湛江、上海、温州。 (2)主要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②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所得税的减税、 免征,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 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④开发区内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有规定的以 外,1993年以前免征工商统一税。 开发区企业和机构进口下列货物: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 其他建筑物资;开发区内企业自用的设备、物资、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开发区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 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 口的饲料,1993年以前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必须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也 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1)税 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2)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 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的比率,也可以从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 比重中得到说明;(3)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 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对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 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问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 收抵免的具体规定。这里,首先应区分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入 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而且要就其来源于该国领域之外的所得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 则该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纳税人只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 入向该国缴税,则该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负有者一般为 一国的居民(公司),有限纳税义务则一般针对于非居民(公司)。这样,跨国投资 者对公司注册国和经营地所在国的不同选择,对其总体税负水平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般来讲,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较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其方法通 常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几种。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司)征税时,只就其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 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放弃征税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非居住国政府地域管 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已纳的外国税款,允许其从来源 于国外的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征税,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税收负担, 虽对重复征税的程度有所缓和,但仍然重于对国内所得征税,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双重 征税问题。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予 以征收。这也是一种减轻或缓和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 于国外的收入征税时,同样按国内税率计税,但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款,从国内 应纳税款中抵扣。具体有三种情况:(1)如果外国税率与国内税率相同,可以全额 抵免;(2)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低,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3)如果外国税 率比国内税率高,则按国内的税率计算抵免。另外,还有一种被称为税收饶让的抵免 办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 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在上述诸种方式中,负担最重的是国际重复课征,最轻的是免税法。这就要求跨 国投资者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中关 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二)投资方式的选择 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的 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彤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 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 接投资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投资收益的大 小和投资风险的高低,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被十分关注。 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 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到公司企业所面临的各种 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 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 其中也存在一个税务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法人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 表集中纳税,则盈亏互抵之后投资者所得税税负将有所减轻。当然,假定新建企业投 产后将产生账面亏损,同样由投资法人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有所减轻,这就 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 间接投资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 的投资,上述各项又可以依据证券的具体品种作进一步划分。比如债券投资,又可细 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公司(企业)债券投资等。而各具体投资方式下取 得的投资收益的税收待遇又有所差别,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分取的股息收入按 有关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 股息收入必须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以免税。这样,投资者在进行 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 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对直接投资的综合评估主要考虑投资回收期、投资的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的净现 值、项目的内部报酬率等财务指标。我们需要考虑的税收因素主要是指影响这些指标 的税收政策。投资者首先要判定其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 营业税?如征收增值税,是否还要征收消费税?除了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 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税率是多少?这一切都将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并因此进一步影响到投资者的税后纯收益。这需要投资者在估算销售收入的时候必须 考虑销售税金及附加,搞好税务筹划。 例1:某企业A、B两个项目可投资,假如这两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率没有差别。 且预计两个项目投产以后,年含税销售收入均为100万元,外购各种非增值项目含 税支出为90万元。已知A项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B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 选择哪一个项目收益更大呢? 考虑税收销售收入净值: A项目年应纳增值税=[(100-90)÷(1+17%)]×17% =1.45万元 A项目税后销售净收入=(100-90)÷(1+17%) =8.55万元 B项目年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B项目税后销售净收入=100-90-5=5万元 A与B项目税后销售净收入=8.55-5=3.55万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由于两个项目的应征税种和税率存在差异,在其他条件一致 的情况下,A项目将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盈利(3.55万元),故应该选择A项目。 直接投资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 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比如,设在国务院批准 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他诸如第三产业、“三废”利用 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等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投资 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 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 例2:假如C、D两个投资项目可供投资者选择,经测算,其投资情况和几年投资 收益(包括利润和折旧额)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 项目D 第一年初 投资1000 投资1000 第二年初 投资1000 投资1000 第三年初 建成投产 建成投产 第三年末 投资收益1600 投资收益1300 第四年末 投资收益1400 投资收益1200 第五年末 投资收益1200 投资收益1000 第六年末 投资收益800 投资收益650 假设:各项目的报废残值、年折旧额、投资回收期大体一致。银行利率为5%, C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现对两个项目作出选择决策。由于其他情况基本一 致,我们只要比较二者的税后收益净现值即可。 项目C投资现值=1000+1000÷(1+5%)=1952万元 项目C投资收益现值=[1600÷(1+5%)的3次方+1400÷(1+5 %)的4次方+1200÷(1+5%)的5次方+800÷(1+5%)的6次方] ×(91-33%) =2728万元 项目C投资净现值=2728-1952=776万元 项目C投资净回报率=776÷1952×100%=40%。 项目D投资现值=1000+1000÷(1+5%)=1952万元 项目D投资收益现值=[1300÷(1+5%)的3次方+1200÷(1+5 %)的4次方+1000÷(1+5%)的5次方+650÷(1+5%)的6次方] ×(1-15%) =2872万元 项目D投资净现值=2872-1952=920万元 项目D投资净回报率=920÷1952×100%=47%。 通过计算比较可见,从表面上看起来项目C投资收益要高于项目D,但是由于二者 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实际上后者投资净现值和投资回报率都高于前者。因此, 应该选择D。 例3:企业的间接投资相对说来要简单一些,由于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故企业在间接投资是要充分考虑税后收益。比如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国家重点建 设债券,其利率为4.2%;另一种为国债,利率为3%。企业应该投资于哪一种债 券呢?表面看起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 33%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收益应该通过计算来 评价和比较: 4.2%×(1-33%)×100%=2.814%<3% 也就是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要低于国债的税后利率。故购买国债要更合算些。 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4.4776%(即3%÷67%)时,其税后收 益才大于利率为3%的国债。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本身内含着国家的一种政策导向,因此, 为了优化国家的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作为企业,如何在 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顺应政府政策导向,也是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一个内容。 税收行业性优惠政策考虑必须有两个层次: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 能有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 进行投资。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业的税收 待遇。例如,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 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 半征税。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 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 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 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 投资不同行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 1.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它是指国务院批准的 高科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 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 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 下: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 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 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 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 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 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 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 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所得税,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 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它是指:对民政部 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 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 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 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 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 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免征所得税1年。 (5)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 免征所用税。它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 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是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重要 的税收优惠规定。为了正确运用这项规定,需要掌握有关具体解释: (1)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 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 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 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 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例如: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 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 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另外,对于确定为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 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 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则限内,也不能享 受免税或减税。 (2)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 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 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3)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 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 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 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 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 推延获利年度。 (4)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 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 有规定外,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 (6)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 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 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更优惠的减免 税待遇: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 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 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 按15%。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 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 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 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放区的,税率 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 0%。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 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 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 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 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 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 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 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 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凡是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 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经 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 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 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也因行业的不同而在税率适用上有所差别,企业 在投资时也应该考察。 (四)企业利用地区及行业税收优惠的税务筹划案例 1.在税收优惠地区应设经营机构 在税收优惠地设中转销售机构--招牌公司的方法。招牌公司是指仅在税收优惠地 或特区完成必须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文件”公司,它往 往只拥有一只信箱和一个常务董事,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商业、制造、管理等活动都是 在别处进行的,它把大量的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该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税的目 的。设中转销售机构(公司)通过中转和转让定价,将其他地方企业利润转到招牌公 司的账面,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武汉某造纸厂利用海南税收优惠利率减轻税收负担,在海南设立一个工厂, 纸厂向南京某用纸单位售出价值10万元的包装纸。而武汉某纸厂与南京用纸单位直 接成交,再由招牌公司出售给南京某用纸单位。这样,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海南虚 设的招牌公司的账上,海南所得税率低,交纳所得税减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利用高新技术产业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国家批准了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并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争取此项优 惠,获取节税好处。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的批准,在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节税,关键有三个因素:一是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二 是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三是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企业进 出口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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