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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筹划——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录入时间:2001-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1信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 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 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 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可以 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 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 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 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巧妙地应付有关国 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 为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 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 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 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例2:国内N公司年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该公司用转让 定价方法将其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七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 为27%,则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A公司年应纳税额为: 1000×33%=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元利润应纳税额为: 800×33%+200×27%=264+54=318(万元) 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 果各关联企业部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又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 适用的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 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公司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 ,均衡各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以降低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例3:某电子表厂有五家经销商,共同构成M集团公司,该厂与五家经销商各自都 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适用下页表列示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该厂年产电子表10万 只,每只成本32元,加工利润每只10元,商业利润每只6元。10万只电子表平 均分给五家经销商出售,年内全部售出,则表厂利润为: 10×10=100(万元) 经销商平均利润为: 6×10÷5=12(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额为: 50×45%+(50-30)×30%+(30-15)×20%+(15- 5)×10%+5×5%=22.5+6+3+1+0.25=32.7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纳税额为: 5×[(12-5)×10%+5×5%]=4.75(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超额累进) 所得额(万元) 税率(%) 5(以下) 5 5-15 10 15-30 20 30-50 30 50(以上) 45 M集团公司利润总额为: 100+12×5=160(万元) M集团公司总税额为: 32.75+4.75=37.5(万元) M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 (37.5÷160)×100%=23.44% 假设经过集团内部协商,电子表厂只收取加工利润每只4元,各经销商的商业利 润增加为每只12元,即电子表厂向经销商出售产品时,价格由原来的每只42元降 为每只36元。这时: 电子表厂利润为: 4×10=40(万元) 各经销商利润为: (12×10)÷5=24(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为: (40-30)×30%+(30-15)×20%+(15-5)×10%+ 5×5%=7.2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纳税额为: 5×(24-15)×20%+(15-5)×10%+5×5%=10.25 (万元) M集团公司利润总额为: 40+5×24=160(万元) M集团公司总税额为: 7.25+10.25=17.5(万元) M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 (17.5÷160)×100%=10.94% 转让定价后该集团整体少纳所得税: 37.5-17.5=20(万元) 转让定价使该集团所得税负减轻幅度为: (23.44%-10.94%)÷23.44%=53.33% 从项目来看,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一般可为以下几类: 1.货物的转让定价。即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 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 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 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除了货物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劳 务。同货物的转让定价相似,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 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3.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率。关联公司之间可以 通过其内部银行发生借贷行为,这常常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 贷款。这样,母公司或总公司可通过对税率较高的子(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 对税率较低的子(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 以减轻整体税负。 4.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 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 减轻税负的目的。在我国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 外母公司租用价值3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35%收取 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6年,期满后设备归子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 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 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 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16%等 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9.13%,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 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负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鲜见。 5.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系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 商誉等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故其转让价 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较货物及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 便,并且其转让价格亦可寓于被转让的设备公款之中。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无形资 产的这些特点,进行巧妙安排以减轻一部分税收负担。 6.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般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 务,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出于减轻 总体税负的目的,往往撇开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标准,将该项费用在各下属公司之间 进行灵活分配,比如,加重高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相应减轻低税国子公司费用 分配权数,以此方法转移利润。 世界各国政府对于转让定价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将它视同偷税,予以坚决反对 甚至制裁;有的将它归于节税范畴而不予过问;大多数国家把它看作避税的手法,通 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税制而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许多国家在税法中都明确规定关联企 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作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4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在进行转让定价之前,必须熟知有关国家关于转让定价 的税制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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