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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销项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销项税额是销售收入乘适用税率。增值税 税率为三挡,即:17%、13%、0%。报关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下列货物的税 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以上几项列举的以外,纳税人的货物、应税劳务的税率均为17%。 由于新增值税税法对适用税率做了较多的简化,并做出上述划分标准,较好地解 决了反避税问题,使混淆税率界线较为困难,利用税率避税已不大可能,纳税人只有 从销售收入方面避税。这方面避税与反避税问题与消费税应税产品遇到的问题基本相 同,因此这里主要谈谈实行增值税企业与实行消费税企业所不同的销售废品、下脚料 收入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国家 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 的税率缴纳的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 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 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 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问 题,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 时,便可以利用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增加 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纳的增值税。 反避税的方法只能是加强税务检查。首先要了解纳税人有无废品、下脚料的销售 业务,其次对下脚料、废品较多的企业要重点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和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的红字冲销情况。对数字可疑,摘要不详 的业务,需调出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加以核实,将废品、下脚料收入调入其他业务收 入,并补征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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