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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在税率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 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 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 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修联合企业避税目的。即当适 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订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 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分。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 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 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例如某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 进行连续加工,甲厂产品为乙厂的原料。若甲厂产品适用税率为20%,乙厂产品 适用税率为5%,则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时,乙厂产品销售收入为 1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100万×20%=20万元 乙:120万×5%=6万元合计26万元 当甲厂产品联系人降价订价卖给乙厂,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的纳税额为: 甲:80万×20%=16万元 乙:120万×5%=6万元合计22万元 甲厂通过降低物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乙厂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乙厂的利润。 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 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 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年开支放在获得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这种现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是个较棘手的问题。要进行反避税,必须了解联合企 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符。若相差悬 殊,有避税之疑,在征税时,应要求企业内部各分厂之间购销产品,按市场价格计算 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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