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在税率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
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
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
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修联合企业避税目的。即当适
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订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
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分。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
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
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例如某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
进行连续加工,甲厂产品为乙厂的原料。若甲厂产品适用税率为20%,乙厂产品
适用税率为5%,则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时,乙厂产品销售收入为
1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100万×20%=20万元
乙:120万×5%=6万元合计26万元
当甲厂产品联系人降价订价卖给乙厂,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的纳税额为:
甲:80万×20%=16万元
乙:120万×5%=6万元合计22万元
甲厂通过降低物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乙厂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乙厂的利润。
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
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
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年开支放在获得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这种现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是个较棘手的问题。要进行反避税,必须了解联合企
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符。若相差悬
殊,有避税之疑,在征税时,应要求企业内部各分厂之间购销产品,按市场价格计算
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