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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房地产)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低;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是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来确定的增值额即:扣除项目×100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税法规定对以下情况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避税有以下途径: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加大扣除项目范围或房地产购进成本和费用; (3)压低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或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价。买卖双方可以其他形式互 相补偿。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管理是有关部门掌握,因此反避税就需要同房管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合,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纳税人未 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有关部门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纳税人漏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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