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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销售收入不按时入账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在销售收入是否成立,企业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的确立上,原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均按企业采用的不同结算方式同时实行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方法。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收到贷款的当天为 销售成立的入账时间: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在商品发出后,无论是否取得了货款, 均应以商品发出的当天为销售成立的入账时间;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分期 收到的货款,达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转做销售收入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资金周转紧张的时候,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税额, 以便占用这部分税款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往往拖延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 1.由于原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均允许托收承付方式下销售产品,以收到货 款的时间为销售成立的入账时间。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将非托收承付方式下销 售的产品,凡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的,均按托收承付的会计核算要求入账。即发出商品 时不做销售处理,月末按成本价从产成品账户中转入发出商品账户,次月以红字冲回, 待实际收到货款才作销售处理。以假乱真,少列销售收入账,以此来减轻本期的税 收负担。 税务部门在这方面进行反避税的方法主要是检查企业的账簿及有关凭证。将企业 产成品账户的产品成本转出数与销售账户中的销售成本相比较,若相差悬殊,则要详 细检查发出商品明细账及有关的原始凭证,了解商品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证和商 品发运记录,来确定是否属于托收承付业务。对其中非托收承付的产品销售,责令纳 税人转做销售处理,并补税。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反避税方法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 制约。如税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税务检查对所有纳税户的覆盖面,对某一纳税户 检查的广度和深度等。 1993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不同结算方式下 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即企业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 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按照税 法的规定,销售实现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均应在本期纳 税。在新的会计制度中,取消了"发出商品"这一会计科目。这样就使利企业产品销售 后,无论采取什么结算方式,无论是否收到货款,均要作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账务处 理。它将在销售收入不按时转账这一问题上,发挥一定的避税作用。 2.对采取赊销产品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原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 分期收到的货款达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转做销售收入。根据这一规定当企业赊 销商品时,分期取得的货款,包括第一次收取的货款,在未达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 之前可以有收入而不做销售处理。因此它又成为纳税人进行暂时避税的"避风港"。当 企业赊销商品收到的货款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时,仍声称未收足而不转做销售处理, 待全部货款收足,或企业资金周转不紧张时,再一次或多次转做销售处理。以此拖延 纳税时间,占用税款。 税务部门的防范方法是检查企业"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账户,看企业该账户的贷 方余额是否大于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是否及时转入销售账户体现了产品销售 收入,以监督企业是否按时纳税。 新会计制度取消了"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账户,并规定赊销商品,按合同约定的 期限,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做销售成立的账务处理。借:银行 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产品销售收入。也就是说无论收到的货款是否够一个计量 单位的价款,收到一笔货款即做一笔销售。而且新会计制度规定,到合同约定的期限 未收应收的货款也要做销售处理。而且新会计制度规定,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收应收 的货款也要做销售处理。这样不仅使会计核算与准则相符更完善更合理,也有利于防 止企业有收入不转账,施延纳税时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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