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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人为扩大进项税额,减少销售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随着商品的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 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互相投资、互相捐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 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 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以高作价, 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 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所以在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 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企业可以通过从高作价,加大进项税额。至于接受捐赠 的进项税额,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 计算进项税额。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 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 的。由在建工程转入的进项税额时人为多摊进项税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公平税负,防范偷税避税,国务院、财政部在制定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兼营 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 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 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这些规定可严格 对企业购进货物、劳务与接受捐赠、以物易物投资,"在建工程"转来的金额相比照, 以确定价格和进项税额的合理性,从而正确计算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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