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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房产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价值 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对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依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9%后的余值, 按1.2%的税率征税。对纳税人出租的房不依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征税。 个别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纳房产税,进行避税活动,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 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按低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 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的方法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便可以 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而承租房产的一方也可通过降低产品消客收入,逃避一部 分流转税的缴纳。 因此税务部门对各种有房产出租业务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企业之 间的关系,若彼此间有业务联系,应审查企业间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及购销产品的 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防止企业利用彼此的密切联系进行避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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