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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销售环节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一、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的自用的避税 与反避税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 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增"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 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 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避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如,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4万元, 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成本14万元+成本14万元×上期成本利润率25%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10% =194444.44元。 应纳消费税=194444.44×10%=19444.44元。 采用降低自制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算价格和应纳消费 税计算如下。 10万元+10万元×25% 组成计税价格=1-10% 应纳税额=138888.88元×10%=13888.88元 少纳消费税19430.55元。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 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而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 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车间经费、企管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 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成 本。这样企业通过问接费用的分配,产品成本、半成品成本的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 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地费用分配给其他产 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缩小, 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1993年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对成本核算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将原企管 费核算的内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冲减的当期损益,不再在不同产品、不同生产步骤 的产品成本中分配,有利于在这一问题上进行反避税。目前对这类问题的检查应主要 放在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上。防止企业将本应转给自用应税产品负担的费用,分配到 其他产品成本中,而减少税收负担。 二、委托加工产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 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 的加工费收入教育处缴纳的增值税,税率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 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 缴纳,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以此来 减轻税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 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 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 就以购货方我名义进料。总之,企业用各种方法以假乱真,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 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来减轻税负。 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 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酒厂将散白酒"委托"某药厂加工成药酒后,以酒厂的名 义销售,酒厂少纳税额计算如下: 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6万元×消费税税率25% =4万元 药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26万元×消费税税率10% =2.6万元。 酒厂生产的白酒不做销售处理,由于委托加工中间不再征税,仅就"最终产品"药 酒纳税少数消费4万元。药厂则就收取的7万元加费按5%的税率,交纳0.35万 元的增值税,少纳消费税2.6万元。 为堵塞漏洞,国家通过严格立法,对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进行区别。税法明 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 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 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要有效地对这种行为给予纠正和制裁,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上的检查。 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订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 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中登记,而不 记入往来账等本企业账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 合同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账,看往来账上是否有原 材料,并核实该原材料是否属企业自用的材料。这样便可以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 是否真实可靠,追补企业应纳的税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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