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一、人为缩短摊销期限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
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
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
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
金及附点"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
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另外,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
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弗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递延资产账户核算。这一账户与待摊费用
账户的核算内容仅是摊销期限长短的不同,其摊销方法相同,也要按费用项目的规定
受益期限平均摊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账户。因此当企业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时,
同样会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的各明细账贷方
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分析其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的
期限、数额摊销。对企业多摊销的费用应从有关账户中剔除,转回"待摊费用"和"递
延资产"账户,调整本期利润,补征所得税。
二、虚列预提费用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
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科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
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
待实际支付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
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
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到预提费,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
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其结果是企业利用预提费用的提取,或通过加大
"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
利润。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预提费用"账户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的重点。应注意检查预提费用各
明细账预提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并
且应核对"预提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的支出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
合理开支的问题。同时应注意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应
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用标准
形成的。问题核实清楚后,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