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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利用企业的转让或合并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企业的转让或合并时 有发生。如果不设法避免或减转税收负担,那么企业国际转让或合并的税收负担可能 是很高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行为通常委导致缴纳若干种税,比如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资本注册 税、印花税等。 第二,交易常常涉及由此而产生的应纳税的实现的收入或资本利得和不再能够结 转冲抵未来利润的损失。 第三,国际合并的复杂性可能增加潜在的税收负担。 由于这些原因,在这领域中行事,纳税人多少都要祈求国际避税。 个人进行所得或财产转让造成的避税结果 一、大量出售私人股权 在一些国家中,如果私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当比例的股票所有权,而且不 是出于纳税目的营业性出售,那么只需缴纳较低或适度的所得税或资用不得上利得税。 避免这类税收的可能方式是当出售人是国外居民时,把股票集中一次性卖给国外。 有些国家针对这种做法,采取立法措施,扩大非居民的纳税义务。荷兰就是这类国家 中的典型例子。 二、设立信托或基金以进行避税 对信托的使用,首先是为了避免个人所得税或继承说。美国的案例法在 58T.C.77号比克斯比列举了七个百慕大信托公司为此目的的运用。信托也可以 用于另一目的,那就是"庇护"在法人或公司内的持股所有权,可以利用避税地提供的 保密措施做到这点。兰格在其《如何运用外国避税地》一书中指出:一个信托与一个 或更多的公司相结合常常提供更大程度上的灵活性。控股公司的股票合法地由银行或 信托公司所有并由其管理控股公司。对受益人来说,银行或信托公司起受托人的作用。 以此方式,将数以几十亿美元计的资产的持有分布在世界各地。 设立的基金是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实体,这些实体大部分被用来逃避个人所得税、 净财富税和遗产税。瑞士常被用于此目的。 职业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 在实践中,对跨国公司的总经理及其高级雇员的职业收入,以及对其他人员比如 对从事国际建筑业工作的人员所取得的中等收入甚至较低收入来说,税务计划是十分 重要的。当这些人员接受国外任命时,他们可能会优先考虑这个因素。这里的关键是 利用提供给临时纳税人或特殊"第二"住所或"第二"户籍的免税,或其他方便条件。 "其他劳动收入"是指从事那些不受上级限制与监督的多少有点临时性的工作所获 得的收入。有些"自由二工作"只是由某些人偶尔为之,不应归入应税范围之列;另外, 有的公司的理事会前行理事退休后居住于摩纳哥或巴哈马等地并为公司提供咨询活 动所得收入即应归入"其他劳动收入"之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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