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关税优惠政策税务筹划三步曲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1信息】 经理人在计算关税税款时,必须首先确定
应税货物的税则,完税价格以及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
以此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一、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
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目、税率。这
是给进出口货物对号入座,使每一应税货物都能找到最合适的位置,使用最准确的税
率。确定税则归类是低率征收的前提。在确定应适用的税目、税率时,应注意海关税
则中的"类注"和"章注"对应税货物的征税问题是否有其他的特殊规定,以便使应税货
物的归类正确无误。
二、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是从价税,即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为此,计
算税款必须首先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该完税价格是不含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其他
税收的价格。
1.关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根据现行《关税条例》以及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对"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
格为基础的抵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这就是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
义。抵岸价格是包括货价以及货物抵运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物、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在内的交货价格。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
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该
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可能包括一些其他费用。这主要是指买
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内。但是,对于卖方付给买
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根据对成价格所作的规定,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的价格,如果经海
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
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
②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按上述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按以下方
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第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第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第
三,国际市场价格法;第四,国际市场价格倒扣法;第五,海关估定价格。
除以上估价方法外,海关对一些在进口时没有销售价格的货物,不属于销售的货
物以及还没有进行销售的特殊进口货物,还单独规定了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如,以
租赁、寄售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国内单位贸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等。
2.关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也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也就是该项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出口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
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对出口商品一般不征税,或只
对少数和出口商品征税,因此,各国对出口商品估价都比较简单,我国对出口货物按
以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销售到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
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则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根据这一规
定,出口商向海关申报的出口价格必须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否则海关有权不予承
认。在具体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从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
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
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②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因此,出口货物成交价如为境外口岸的
抵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和运费和保险费,然后再按规
定计算完税价格。
③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如佣金未单独列明,
则不予扣除。
④买方在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三、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于同中国
未订有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根据这一原则,国家
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中确定的原产
地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生产、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
制造国即为该货物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
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
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来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入另外
的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
件中具备一项的,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