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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理人谈一谈关税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 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一、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 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同时 要遵守委托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三、纳税期限 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 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缴应纳税款,从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 缴税款1‰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 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 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 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 理: 1.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缺的情况,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 的。 四、计税依据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 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 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 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 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 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用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 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 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 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 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 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 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 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 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 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 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 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 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货物真 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 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 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五、税率 1.税率的种类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 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 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 惠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入合 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现行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货物税号有6600多个。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从 0.8%、11%到270%不等,共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 1.5%到121.6%不等,共有50多个差别税率。 现行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国内紧缺、限制出口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5 个,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 2.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 税率纳税。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 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 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 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 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 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 实施的税率纳税。 (5)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交货缴清还是分期缴清, 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6)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7)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 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六、应纳税额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价格×适用税率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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