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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的热点地区——避税港(上)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避税港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发展 的结果,是国际高税管辖与低税管辖相互作用的产物。因为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统一 的税制,所以只要存在高税国,就必然有低税国,而避税港无非是实行低税政策的地 区。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或地区究竟实行高税政策还是低税政策,纯属一国的税收管 辖权问题,一般来说他国无权干涉。 市场经济允许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的税收负担。试问,当美国对公 司营业利润要课征34%的所得税,而香港只课征17%时,纳税人愿意在美国还是愿意 在香港办公司呢?显然是后者。因此,尽管一些发达国家对避税港持反对态度,但一 些跨国企业集团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仍然在避税港建立起形形色色的子公司 (包括:控股公司,国际金融、投资和信托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销售、采购公 司等)。 当今,引人注目的避税港主要分布在下述几个区域: 加勒比海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 地中海地区:直布罗陀、塞浦路斯等; 欧洲地区:荷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安道尔、卢森堡、摩纳哥等; 太平洋地区:香港、瑙鲁、瓦努阿图等。 以上所列的国家或地区,是否应认定为避税港,国际社会的看法并不完全—致。 即便统称为避税港,但它们提供的税收利益并不相同,有的侧重是个人所得税;有的 是公司所得税;有的是预提税;有的是财产税。即使同是公司所得税,有的主要是控 股公司收益;有的主要是购销公司收益,等等。由于跨国企业集团的要求不同,对避 税港的选择也有所区别。大体有以下几种: (1)完全免征直接税,如百慕大、巴哈马等; (2)低税负,包括税法规定的低税率,或者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实行的低税率,如 列支敦土登、阿曼、泽西岛、根西岛等; (3)实行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收入不征税,如香港、巴拿马、委内 瑞拉等; (4)对离岸公司的控股公司实行税负特低的政策,如卢森堡、荷兰、荷属安第列 斯、新加坡等; (5)对出口加工区免税,如许多经济特区,如爱尔兰的香农等; (6)对国际商业公司实行减税,如安提瓜、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牙买加等。 除了税收因素,跨国企业集团对避税港的选择还会考虑其他一些重要因素: (1)地理位置。避税港多数紧靠着经济发达国家,这样既有低税优势,又有扩展 生产活动的雄厚腹地。 (2)政治、经济稳定。近年来,巴拿马和直布罗陀由于政局不稳,大大减弱了吸 引外国投资的能力。与之相反,开曼群岛、马恩岛等发展很快。 (3)税收政策透明度高,变动性小。有些避税港宣布税收法规20年,甚至50年不 变。 (4)居民所在国对跨国企业集团在避税港投资没有严厉的限制措施。 (5)有较好的信息保密环境。 (6)外汇进出自由,管理宽松。 (7)基础设施配套和交通、通讯便利。(a20001025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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