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1信息】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由于各国所采取
的税收管辖权不同,因而有可能对同一笔国际所得重复课税。虽然许多国家之间签订
税收协定,以此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但是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并不能单单依靠国际税
收协定,许多国际间其它性质的条约和协定往往具有惊人的税收作用,利用这些条约
和协定也可以给纳税义务人带来税收方面的好处。
以法国和西班牙为例,两国之间并没有签订税收条约,但在1862年两国签订了关
于相互设立业务机构的条约。该条约规定,一国在另一国定居的居民,不存在缴纳战
争税赋和提供强迫贷款的义务,不缴纳在"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特别税"。在第一次世
界大战期间,法国制定超额利税以满足战时财政的特别需要。当时在法国的西班牙人
认为,这种税收不适用于他们,但法国拒绝了这种要求,后来这个问题交瑞士国际仲
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仲裁机构于1922年6月15日作出裁决,支持西班牙人的要求。
凭借两国协定,西班牙人又要求免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法国的"特别税款"。又如
罗马条约,这是一个具有税收条约效力的非税收条约,代表着西欧六国的共同利益。
该条约规定它只承认各国在税收章程对其它成员国的纳税人无差别支付时,才有相对
独立的财政自主权。1959年法国对法国制造的机床实行暂时特别折旧待遇,然而由于
它违背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的利益,根据罗马条约,最终否定了法国的这一规定。
类似以上的国际规定还有很多,如法国与美国曾签订的商务和海事条约,法国与
瑞士签订的侨居和设立业务机构的条约等。虽然这些条约没有明确规定为税收条约,
但是它们所提供的税收好处,甚至比税收条约提供的还多。
从以上介绍的情况看,要得到税收好处,还应该了解与税收有关的条约和规定。
对于一个企业和从事涉外活动的经济组织来说:在与本国没有签订税收条约的国家里
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有必要参考税收条约以外的条约,以便了解更除国际重复课税
的全部范围,从而相应地采取与已有利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方针,使自己尽可能避免不
必要的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