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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有选择

录入时间:2001-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1信息】 中国税务报消息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第六条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可持完税(缴款) 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 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 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 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根据这一规定,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将允许扣除的项目概括为 三项:一是定额或定率减除的规定费用;二是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三是 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在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 00元的情况下,这三个扣除项目的扣除次序不同,不会引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 的不同。但在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情况下,这三个扣除项目的扣除次序 不同,则会引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的不同。 一种扣除次序是:先从每次(月)收入中扣除有关税费和修缮费用,以其余额再 扣除20%的规定费用。如200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 (二)》第166页所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 -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20%)。另一种扣除次序是:先从每次 (月)收入中扣除20%的规定费用,然后再扣除有关税费和修缮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1-20%)-有关税费-修缮费用(以 800元为限)。 笔者认为,第一种扣除次序在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情 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出现定率扣除的规定费用低于800元的情况。例如, 假设某市区一中国公民某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4100元,发生房屋修缮费用200 0元。则该公民应纳营业税=4100×5%=205元,应纳城建税=205×7 %=14.35元,应缴教育费附加=205×3%=6.15元。按第一种扣除次 序下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100-205-14.35-6.15 -800)×(1-20%)=4100-225.5-800-614.9=24 59.6元,应纳所得税2459.6×20%=491.92元。从计算过程可以 看出,扣除的税费为225.5元,修缮费用为800元,而规定费用只有 614.9元,远低于800元的基本扣除标准。对第一种扣除次序下的计算公式还 可从另一角度分析,即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有关税费- 修缮费用?×(1-20%)=每次(月)收入额×(1-20%)-(准予扣除的 有关税费+修缮费用)×(1-20%)。从公式变化中可以看到,如果定率扣除的 规定费用按每次(月)收入额的20%扣除了,那么纳税人所缴纳的有关税费和修缮 费用就不能得到全额扣除,实际只扣除了纳税人所缴纳有关税费和修缮费用的80%。 如果按第二种扣除次序计算,则该公民应纳税所得额=4100×(1-20%) -205-20.5-800=2254.5元,应纳所得税2254.5×20 %=450.9元,比第一种方式少缴所得税41.02元。 因为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按哪种方式进行计算,对纳税人来说,选择第二 种方式比较有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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