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费用及损失被剔除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每年营利事业所得税查帐,不论公司大小,
费用及损失被稽征机关剔除比率相当高,原因除了查帐人员特别注意审核损费外,
一般企业未谙税法,应注意而未注意,应作为而不作为,也是主要原因。笔者曾见一
位经营鞋业营业额每年达5亿多元的老板,哭诉他公司将遭稽征机关处两干多万元的罚
款,原来他工厂前年遭水灾,鞋子及帐簿凭证,均被水冲走,他忽略了帐簿凭证而仅
以有价值的存货向稽征机关报备;致现因查帐无法提供凭证,有被处5%罚款(计两干
多万元),问我该怎么办?我说只有用笨方法向原供应商索取统一发票影本,但因事隔
太久,供应商又多,千辛万苦花了几个月的时间,还拿不到1/3发票影本,最后被罚
了l000多万元。这位老板忽略了税法上"报备"规定,为帐证竟付如此代价,实在令人
惋惜!所以企业为避免受罚或损费被剔除,明暸税法的具体内容,有绝对的必要性,
然后才有可能谈到节税规划问题。
一、损费认列的基本原则
笔者看了所得税法及查核准则,虽然条文繁多,但亦有一定的规则可循,归纳起
来,各项费用及损失认列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六项:
(一)应取合法凭证
费用及损失的认列,首要在于取合法凭证。无合法凭证,纵有支付的事实,也无
法认定。依照查核准则第66条规定,合法凭证有三类:1.统一发票:企业开立统一发
票,应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总额、买主姓名、统一
编号及地址;2.收据、证明或普通收据,应载明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受据人或受
证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出据人或出证明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统一
编号暨其他必要记载事项;3.经手人证明:须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及其他必要
记载事项,由经手人签名或盖章。此外税法另有规定者如:运费的托运单、广告费附
样张等,均为实质上较易因疏忽,而被剔除者。
(二)应与业务有关且业已实现
企业列支之各项费用,应与其本业及附属业有关,否则不予认定。企业负责人家
庭费用如家庭电话费、水电器、私人赠与等,这些费用,均与企业业务无关,只有笔
者常发现,公司负责人私人费用列报公司费用,屡见不鲜;又非必要的债务担保损失,
非营业所必须之借款利息,亦均不予认定。
又损费之列支,应以"实现"为原则,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及损失,必须本期业已实
现;未实现的损费,原则上不予认列;但法令另有规定者,如依法提列的职工退休金
准备、职工福利准备、劳工退休金准备、备抵呆帐、外销损失准备、外币债务兑换损
失准备等,虽未实现,仍准列支。
(三)应归属本年度负担
公司组织的企业,为期损益合理计算,符合会计上的配合原则,会计基础应采用
权责发生制,即凡应属于本年度的费用及损决,应于年度决算时,就估列数字的"应付
费用"科目列帐;已付之费用或损失,期效用可递延至次年度或法令另有规定者(如资
遣费可分三年分摊)应进行转列"递延费用"科目列帐;但年度决算时,因特殊情形,无
法确知的费用或损失,得于确知年度以过期帐费用或损失处理。
(四)注意各项限额规定
企业列支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现行税法订有限额标准,就加以注意。超过限额规
定,致短缴税额而经稽征机关核定补证者,应自结算申报截止之日起,至补纳税额日
止,就核定补征的税额,依当地银行业通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五)合法报备
企业部分费用及损失,除应取具合法凭证外,尚须事先报备,始准予认定,应事
先报备的项目有:
1.灾害损失。
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等不可抗力的灾害时,应于事故发生后次日起十五日内,
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征机关派人员勘查,就损失且未受保险赔偿部分,核实
认定。
2.广告费。
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品或商品馈赠(购入的商品或物品除外),印有赠品不得销售
字样,含有广告性质者,应于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的数量及成本金额,并于赠送前向
稽征机关报备。
3.变更会计基础,变更会计年度,变更存货估价方法,变更折旧方法,均应于事
先报请稽征机关核准。
4.提列职工退休金,应订定职工退休办法,报请稽征机关核备;提发职工退休准
备金及提发劳工退休准备金,均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转请稽征机关核备;提发职
工福利金,应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5.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的分摊,应报请稽征机关核备。
备关企业应凭该主要事业签章证明,以该主要事业为招头的共同费用凭证影本,计算
明细表及稽征机关核准函件影本等,列支费用;日后分摊办法内容有变更时,亦须先
报请稽征机关核备。
6.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件,其无
证明文件者,应于事前报请稽征机关核备,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的损失。
7.商品盘损。
须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主管稽征机关调查,经查明属实者,
应予以认定,且不受盘损率百分之一限制。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1.惩罚性支出不得列支。依税法规定,各种税法所规定的滞报金、怠报金、短估
金、滞纳金等及违反各种法规所科处的罚款,均不得为费用或损失,如违反交通法规
的交通罚款及违反防治污染法的卫生罚款。
2.普通收据的限制。营利事业列支的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若取得小规模营利事
业出具的普通收据,其全年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的制造费用及营
业费用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3.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划分。营利事业修缮或购买固定资产,其耐用年数不及
两年,或耐用年数超过二年,而支出金额不超过五万元者,得以其成本列为当年度费
用,但整批购买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五万元,其耐用年数超过二年者,应列
为资本支出,每年提列折旧。
二、避免被剔除的办法
笔者了解各项费用及损失认列的基本原则后,如何避免被剔除,所应采取的租税
规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注意取合法凭证
符合税法规定,即为企业寻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损失的认列,
取合法凭证,最为重要。笔者发现一般企业进料、进货或支付费用,常常发生的错误
有:(1)取得虚设行号发票,(2)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即第三者所开立
的),(3)未依时限取得凭证。所以企业为取具合法凭证,应督促总务及财务单位,确
实注意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如此才能避免补税送罚
的恶果。
(二)合法报备以进行各种租税(节税)规划
税法既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
认列,笔者常发现,企业常忽略此手续;如前述一位鞋业老板忽略存货遭水灾的报备
手续,致受罚一千多万元。故企业应特别注意报备的项目及时效,以免失误。经完成
报备以后,即可增列费用,进而进行各种节税规划,以减轻税负。
(三)设法增列费用
企业除消极避免损费被剔除外,更应积极在合法范围内扩大费用,使费用极大化。
为达此目的可从:(1)委托会计师签证或申请蓝色申报,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2)
支付董监事的薪资,可经由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使其不论盈亏必须支付,
以增加费用;(3)将盈余分配项目改列费用支出,支付董监酬劳,员工红利原属盈余分
配范围,倘改以年终奖金支付,可视为薪资列报。
(四)延后列报费用
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由于超过部分,不予认定,因此吾人平时应注意各
费用及损失是否超限,如超限则延至次年度列报,例如捐赠、交际费等项目,事先发
现已超限额,可考虑延至次年度支付,以免招致剔除。伙食费、旅费超限制则按薪资
扣缴列报,则可避免超限。
(五)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
营利事业修善或购买固定资产,得以费用支出的条件为:(1)耐用年数不及两年,
(2)金额不超过五万元。但整批购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五万元,其耐用年限
超过二年者,仍不可以费用支出,因此,可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例如整批购置
打字机,改以分次购入,则可达到节税目的。
(六)聘请会计师为顾问
经营企业,节税与业务应同等重视,笔者发现,当企业经营初期,一般均以业务
第一,节税为次要问题,但经营若干年后,节税问题逐渐发生,或因欠缺报备手续,
或因漏未申报或因取不法凭证……等违规事件不一而足,经补税送罚后,几乎反盈为
亏,白忙一场。为防思于未然,聪明的老板,聘请熟悉税务法令的会计师为顾问,妥
为规划设计,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