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支出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而我国中小企
业又占高数,其支付与员工的酬劳,在营业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更显现出其在节
税策略上的重要性。在税法上,关于薪资支出的规定相当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定,
在何种条件下不可认定,其认定的范围如何,以及应具备何种合法手续,在影响薪
资的列支,从而影响课税所得额,笔者在从事节税规划前,均宜加以深入探讨。
一、薪资支出的范围
薪资是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务而支付与员工的报酬,在一般买卖业,仅包括销售及
管理人员的薪水,在制造业则包括直接或间接从事产品制造人员的薪水在内。薪水支
出在税法上所具的范围较广,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退休金、退职金、
养老金、资谴费、按期定额给付的交通费及膳食费、各种补助费(如医疗补助费、结
婚补助费、生育补助费、子女教育补助费、灾害补助费)及其他给与(如加班费、董监
事车马费、抚恤金、招待员工旅游费用等。
二、薪资支出认列条件
依现行税法规定:营利事业支付员工薪资,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可列支。
(一)预支决定或约定
所谓预先决定或约定,就无限公司执行业务股东、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薪资而
言,是指经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预先决议者;就一般职工的薪资而言,是指经雇
用双方依口头或书面方式预先约定者。
(二)不论盈亏必须支付
为防止营利事业利用支付薪资方式分配盈余,故不论盈亏必须支付者,始可列为
薪资费用。如果营利事业有盈亏时,始支付薪资,无盈余时,则不支付,其薪资实属
盈余分配性质,自不得以费用列支。
(三)不得超过通常水准
公司组织及合作社组织的员工薪资,只要具备上述二项条件,均可核实认定,不
受通常水准限制。只有合资及独资组织副理级以下员工,其薪资支出,则不得超过规
定的通常水准,超过部分不予认定。薪资通常水准,是由省(市)主管稽征机关于年度
开始前调查拟订,报经财政部核定。以1979年的薪资通常水准为例;高级职员(包括副
理、单位主管、秘书、工程师、技师)月薪最高以5万元为限,其他一般职工月薪以3万
元为限。至于每年奖金部分,每年累积不超过二个月为限。
(四)具备合法凭证
费用列支,必须具备合法凭证,否则虽有支付的事实,仍不予认定,一般支付薪
资,应取具的合法凭证有:(1)直接以现金发放者,为收据或签收名册。(2)托工会或
合作社转发者,除取具工会或合作社出具的收据外,应另附印领清册。(3)送交银行分
别存入各该职工帐户者,以银行盖章证明存入的清单。(4)论件计酬工资者,应提示人
工成本记录及计工单。(5)支付临时工资,应有签名或盖章的收据,或名册为凭。临时
工资如是按件或工计资者;也应提示人工成本记录及计工单。(6)聘用外国技术人员的
薪资,除取具前述原始凭证外,应另备有聘用契约。
三、相关重要规定
薪资支出尚有其他有关重要规定,就其中比较重要,且为一般人不甚了解的部分,
分述如下:
(一)扣缴申报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薪资,应按"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的规
定,办理扣缴,详细地说:(1)原则上按给付额百分之十扣缴,(2)按薪资受领人有无
配偶及受扶养家属人数,分别适用有配偶者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或无配偶者薪资所得
扣缴税额表的规定,扣取税款。(3)薪资受领人除按月给付的薪资以外,尚有财务上或
工作上的奖金或津贴、补助费等非固定性薪资者,应按全月给付额(不包括按月给付薪
资在内),另扣取百分之六。(4)薪资所得每月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四百元整,则免
予扣缴。(5)扣缴义务人扣取税款,应于次月十日以前向公库交纳。并于每年一月底以
前,将上年度扣缴税额,开具扣缴凭单,上报"稽征机关"查核。如果扣缴义务人(即营
业事业)未依照规定扣缴申报者,会被处相当重的罚款(最重者为税额的3倍,详见"所
得税法"第114条),不可不慎。
(二)加班费免税规定
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员工为雇主的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
准者,免纳所得税。加班费免纳所得税标准,目前
是以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第32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
时数"限度内支领加班费,为免纳所得税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给1/3以上;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3以上;因
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时间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
(2)每月平日工作总时数:男工一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女
工一日不得超过2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24小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的特殊行业,雇
主经工会或劳工同意,每日延长至4小时,但其工作总时数,男工每月不超过46小时,
女工每个月不得超过32小时。凡于固定假日、例假日、特殊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的
加班费、其加班时数、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之内。
上述加班费免纳所得税标准,不论是否为实施劳动基准法的行业,均有其适用。
其加班时数及工资率超过上述标准者,其超过部分,应并入薪资所得依法扣缴,不得
免税。
(三)退休金
退休金属于薪资支出的一种,情形特殊,故特予申述。企业为照顾员工退休以后
的生活,于员工退休时,需支付笔相当庞大的退休金,为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税法上
允许企业得分年预先提列退休金准备,并列报为提列年度费用。按现行税法规定,职
工退休金处理方式及标准有下列四种:(1)提列退休金准备:营利事业订有职工退休办
法者,于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后,每年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四限度内
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所称已付薪资总额,按财政部台财税第770407850号函规定,准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71条第l款之规定办理,即已付薪资总额包括前
述薪资范围所有项目,且不论该项薪资是属固定给付或非固定给付退休金准备是属负
债准备性质,未实际拔付现金。(2)提拔退休基金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
事业完全分离,且符合《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保管、运用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每年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8%限度内,提拔职工退休金,并以费用列支。
(3)提拔劳工退休准备金:适用劳基法的营利事业,于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每年度在
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提拔劳工退休准备金,并以费用列支。(4)实
支方式:如果营利事业未提列退休准备金、提拔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者,
可在员工退休支付退休金时,按支付退休金数额,全部列报费用。 上述提列退休
金准备、提拔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者,于职工退休发给退休金,养老金或退休
金时,应尽先冲转退休金准备,或由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不足
冲转或支付时,再以当年度费用列支,至于取得退休金的员工,若具有"劳工"身份,
所领退休金可免纳所得税,若非具有劳工身份,其退休金依法可视为变动所得,以其
半数作为所得课税,其余半数免税。
四、节税规划
一般薪资选漏方式,为找人头虚报薪资,只有在稽征技术日益精明下,此种逃税
方式常被识破并予补税送罚者屡见不鲜,这种逃税方式,为正派经营者可不齿。笔者
以为薪资支出的正当租税规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取具合法凭证,取具合法凭证为节税规划最起码条件,否则虽有交待事实;
仍不予认定。薪资支出应取具的合法凭证有收据、签收名册、印领清册等,企业支付
薪资应取上开凭证,并应依法予以扣缴,宜加注意。
(二)企业组织形态宜以公司组织为佳,因为公司组织所列报的职工薪资,可核实
认定,不受限制。如果以合资或独资形态经营,则其薪资支出以不得超过通常水准(副
理级月薪最高5万元,一般职员为3万元)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实属不利。
(三)改变董、监酬劳为薪资,借以创造费用降低课税所得。执行业务的股东,董
事及监察人的酬劳,一般企业均采盈余分配方式支付,致该项董、监酬劳无法以薪资
费用列支:因此可考虑变更支付方式,致以薪资支出处理,也即董、监事的酬劳变更
为薪资名目出帐,其方式为:于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预先议决,并订明不论盈亏必须
支出者,则该项董、监酬劳可列报为费用,借以降低课税所得额。
(四)改变员工红利为年终奖金,借以增加费用。员工红利与年终奖金,两者性质
极为相似,均是用以奖励员工努力与贡献,只有年终奖金属薪资费用,而员工红利则
属盈余分配,基于节税策略的运用,应尽量以年终奖金方式支出。
(五)职工退休金采用较高比例方式提列,借以增加费用。职工退休金处理方式及
标准有四种:(1)提列退休金准备;(2)提拔退休基金;(3)提拔劳工退休准备金,(4)
实际支付。企业若无资金运用困难,应尽量以提拔退休金方式处理(即提拔8%或15%,
只有提列退休金准备4%,高出一倍以上),除可提列较高百分比的退休准备金外,
将来实际支付退休金时,又可免除筹措资金压力,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六)提列退休金准备或提拔职工退休基金,税法上仅有最高百分比的限制,而无
最低百分比限制。且无需每年均按同一比例提列。因此,在有盈余年度,提列百分比,
可按最高百分比提列,在盈余不多或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以扣抵年度,则
尽量降低提列百分比或不予提列,较为有利。
(七)公司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经理或职员者,依查核准则规定,应视同一般
职工,核定其薪资支出,因此,企业应尽量让其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经理或职员,
一来企业可列报薪资支出,二来兼任者也可减轻税负,也即领取的加班费未超过规
定标准者,可免纳所得税,领取的退休金,若符合劳工身份者可免税,未符合劳工身
份者,也可半数免税。
(八)调整职务头衔,以避免超限。独资及合资组织支付"副"理级以下人员的薪资,
超过规定的通常水准者。其超过部分不予认定,因此,如某一员工获资已超过通常
水准时,可调整该员工职务头衔,以避免超限。
(九)企业若无意继续经营时,尽可能采取合并或转让方式处理,并约定全部员工
由新组织留用及继续承认其年资,则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的职工退休金准备累积余额,
得转移新组织列帐,不必转作当年度收益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