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优惠政策的节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一)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优
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中
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法则。根据这两个税收法规定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人、课税
对象和税率如下:
1.纳税人--凡从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
有人,不论其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关税的纳税人,都应根据关税制度的规定
向海关缴纳关税。
2.课税对象--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都是关税的课税对象。就是说只
要货物和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就要按规定对其征税。
3. 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该表将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
率和出口税率两部分。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进
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
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反之则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
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指最
惠国优惠关税所规定税率。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可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按税则委员会临时决定的
特别税率征税。
以上各种关税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过去关税水平一直比较高,近几年为
适应复关需要曾几次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其中,1992年先后两次降低了225种和
3371种商品的关税税率,并于同年4月取消了进口调节税,1993年又降低了2898种商
品的关税税率。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中国在1994、1995年又相继采取了降
低关税税率的措施,目前的加权关税平均税率为15%左右,接近发展中国家水平。
1995年12月江泽民宣布中国关税再降30%。
(二)关税减免和退补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关税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免征关税:
l.一张票据上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在10元人民币以下的;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此外,关税对某些遭受损坏损失的进口货物还作了一些减税规定。
关税退补是指当纳税人发生多纳或少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
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或是海关向纳税人追回少纳的税款。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
内,书面申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交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交纳关税后又发现有短缺货物情况,经海关审
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还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凡有上述情况,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退税
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
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补征。